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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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

1987年5月15日,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一、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以下简称“丰收计划”),是加快农牧渔业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的普及推广应用,促进农牧渔业丰收,振兴农业的一项综合性计划。为了确保“丰收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丰收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为当前农牧渔业生产服务的方向。其主要任务是,把农牧渔业现有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综合运用于大面积、大范围的生产中去,促进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实现高产、优质、低耗、高效,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三、开展“丰收计划”活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必须在经过试验示范成功的基础上,组织推广应用。
四、“丰收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广农牧渔业优良新品种;
2.推广农作物高产模式栽培技术,低产田土壤改良技术和各种单项增产技术;
3.推广设施农业、地膜及其他化学材料利用技术;
4.推广优化配方施肥及其他科学施肥技术;
5.推广节能省水机具和科学灌溉技术;
6.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畜禽鱼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7.推广优化配方饲料,畜、禽、鱼科学饲养、繁殖技术,取得最佳饲料报酬技术;
8.推广海、淡水产品精养技术和近海、湖泊、江河等大中型水域水产资源增殖技术;
9.推广农牧渔业产品保鲜、加工、贮运等技术;
10.推广农牧渔业适用机械化先进技术。
五、“丰收计划”项目选择的原则和条件。
1.“丰收计划”项目必须能大幅度增产,并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要优先考虑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增产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农牧渔业重点项目;
3.技术先进实用;
4.推广的地区比较广阔;
5.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要求1~2年见效;
6.能够显著提高农牧渔业的产量和品质,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六、“丰收计划”项目的管理。
1.为了加强对实施“丰收计划”的领导,由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成“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并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立“丰收计划”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
2.“丰收计划”项目由“丰收计划”办公室统一组织,按行业(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归口管理。其申报程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经过认真论证,选准重点推广项目,向农牧渔业部归口业务局提出年度的“丰收计划”项目。归口业务局根据需要和可能,择优选列后向“丰收计划”办公室提出行业重点项目,经“丰收计划”办公室综合平衡,量力而行提出“丰收计划”项目,报“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要将项目抄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利于了解、监督和协助。
“丰收计划”采用合同形式管理,由农牧渔业部各业务局按计划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签订合同,省再与县及有关推广、科研、教学等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报归口业务局和“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严格履行合同。
3.实施“丰收计划”的关键是各级农牧渔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选好项目参加单位,并与参加单位共同制定技术推广实施方案,明确计划任务和指标,并统一组织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及生产部门的力量,分工协作,把责任落实到人。要尽快把各项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4.加强检查督促,做好验收、汇报、总结工作。
“丰收计划”项目落实后,“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农牧渔业部各业务司局要及时组织检查督促,帮助协调,自始至终把“丰收计划”项目抓紧抓好。
“丰收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部门要分阶段简报进展情况,农作物一般在生长中期简报一次,畜牧、水产的项目每季度简报一次。到生产周期结束要组织验收,填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表,作出总结,报农牧渔业部并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七、管好用好“丰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基金。
这项基金分四部分使用:一是银行贷款贴息。农牧渔业部根据银行贷款额度拨给一定限额贴息。二是技术推广周转金。根据合同规定由农牧渔业部按期借出、收回,周转使用。三是“丰收计划”项目重点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推广项目的技术培训、新技术示范、印发技术资料、繁育制种补助、以及添置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必须的少量的仪器、设备等费用。四是“丰收奖”经费。由农牧渔业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丰收奖奖金。
农业技术推广基金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丰收计划”以外的其他开支。省级农牧渔业部门要按季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1个月内编出决算(报表格式另发),上报农牧渔业部。各级农牧渔业部门的财会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奖励和惩罚:在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中,对促进农牧渔业生产大面积丰收,达到、超过“丰收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无论是否列为部“丰收计划”项目,均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丰收奖奖励办法另发)规定,申报“丰收奖”。凡“丰收计划”内的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丰收计划”办公室酌情予以批评或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违反合同,挪用资金的,除追回挪用资金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停止给予资金支持。
九、地方各级自行组织的“丰收计划”,其实施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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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广告经营,并在经营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998年3月10日
合同实务指南(二)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21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
你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你们双方。
简单的说,合同只能约束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或其有权代表的人。
举例说明;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由于运输公司的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到货,运输公司来时,你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你与运输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你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2合同订立中的欺诈
自古就有“买卖交欺”之语。我们期望与我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和我们一样是诚实守信的,但是现今市场交易欺诈频频出现。我们如何来解决合同中的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
(1)对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使你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订立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2)对于此种情形只能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仅做撤销通知,不生撤销效力。
(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不适用该规定。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适用该规定。
(5)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失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3合同履行中的欺诈
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在合同履行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不能依据《合同法》针对其欺诈行为要求其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最典型的是在合同履行中故意以次冲好,以少冲多。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上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制。对于这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恶意瑕疵履行,仅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1+1的赔偿责任。
举例如下:你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一级,数量800件。但是对方在向你交付的却是500件一级产品,另掺杂了300件二级产品。显然,这是一种以次冲好的欺诈行为。但是你只能要求其对此300件予以退换,或其行为致不能达成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此时,对方是故意的欺诈或是非故意的(无意中搞错了),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没有区别的。

24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你与对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单价是300元。但是却在合同制作时无意中写成了600元。对此重大误解,应当及时向对方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更正,如对方拒不更正,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5合同的履行要求。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素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更清晰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做好你应该做的。

26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约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出现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该作的(有时还包括应该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方式的确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约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