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朱震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3:11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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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朱震炜


论文正文
【内容提要】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复吸毒的情势更十分严峻。目前应该改革戒毒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劳教戒毒,重视对劳教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确立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地位的我国劳教戒毒新模式,创新对吸毒人员再教育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劳动教养 吸毒 戒毒矫治 课堂化教育 创新

正 文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我国吸毒人员的现状 。
(一)劳教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于1955年肃反运动期间,发展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①
劳动教养,就其性质来说,是对被劳教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不同于罪犯的劳动改造。②
1991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③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所谓的“毒品复吸,复用人员”开始成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二)我国吸毒的情势和吸毒人员的现状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130万人,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为84万。浙江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超过5万人。④其中滥用摇头丸、氯胺酮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实际人数继续呈上升趋势。国内少数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着容留贩卖、吸食海洛因、摇头丸的问题,新疆及部分沿海大中城市存在滥用大麻的问题。目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已成为沾染毒品的主要人群,占总数的72%。
毒品泛滥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以每个吸毒者每天吸食0.3克海洛因计算,仅全国登记在册的逾百万海洛因滥用者每年至少消耗270亿人民币。毒品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有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毒品导致疾病(特别是传染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1990年以来,吸毒死亡人数累计达3.9万。据卫生部测算,目前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约为84万,在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中,约有55.3%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的。⑤毒瘾的顽固性等原因,使中国国内吸食冰毒等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中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三) 吸毒人员的特征
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
对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长期反复吸毒的人员进行研究,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观察,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人员明显不同。⑥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吸毒劳教人员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很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表现虚伪。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课堂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集体教育形式,在我国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各个阶段的发展变化。在劳教所早期的课堂化教育中,已有开展。由于条件简陋,往往是“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单凭老师“一张嘴、一本书。” 课堂教学中教师照本宣科、学员填鸭式地被动接受教育。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今,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2004.12.13)中明确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和“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不断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要求。对吸毒人员的课堂教育水平要和社会接轨,方式方法更要有所创新。戒毒劳教所紧紧围绕这个中心, 更新了教育理念,进行了改革创新。从教师为主的授受式课堂教育,发展到以学员为主体的主动式课堂教学形式.更加注重教师的教与学员的学之间的互动与互通,激发劳教人员的学习兴趣和改造内动力。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地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课堂化教育作为改造劳教人员的一种方式,就是指通过授课,有目的、有系统的进行教学与训练,让劳教人员对毒品危害和法律常识、道德等加以认识,调动劳教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学习,矫治自我,提高自身素质。
搞好课堂化教育的创新,必须对以往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有条不紊的分析和解决,摒弃陈规,创造出新途径和新方法。
(一)现阶段对吸毒劳教人员开展课堂化教育的不足之处。
1、经济基础薄弱,硬件设施滞后。由于历史和现行财政保障体制等原因,场所教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硬件从未得到足够的投入加以改进和完善,教学楼的建立、教室和教学设备在一些场所内还仍然欠缺。
  2、民警教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必须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师队伍主要由原劳教所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的民警组成,受过教育专业教育培训的较少、有一定教育技能和经验丰富的人员为数不多,教师授课“照本宣科、生搬硬套”,缺乏灵活的教学方法,能够科学有效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更是捉襟见肘。
3、教材内容陈旧,教学研究活动不够,上课效果评价困难。在“三课教育”教学内容设置上,有的内容较为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教师授课标准不统一,教育效果难以评价。在维持劳教工作正常运转等问题上,民警“生产任务重”,教育质量和教研活动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二)对吸毒劳教人员课堂化教育的创新策略
课堂化教育创新的目的是什么? 著名教育家叶圣陶说过,“教材”是凭借 ,“教学”是手段 ,“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不需要教 ”是目的。对劳教人员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正是为了能培养其较好的行为养成和今后良好的学习习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课堂化教育的创新。
1、完善财政保障体系。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总体要求及目的,首先应该积极理顺财政体制,加大财力投入,逐步建立足额财政保障体制。只有这样,劳教场所才能彻底摆脱经济困境,民警的思想压力才能得到缓解,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强化硬件设施,扩大教育成果,提高挽救质量,开创教育工作新局面。
2、加强师资建设。优化教师队伍,形成专业对口模式。第一要加强民警的专业化分工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干一天、学一天、钻研一天”的思想,加强培训,用“请进来”(请专家、教授来内讲课),“走出去”(派出高校学习深造)的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需要。
3、科学设计教学构架。改革现行教材和教育内容,增加心理学矫正、法律常识(案例)等课程,进行有规律性地教研活动,经常开展观摩教学、说课比赛、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教研活动,互相切磋交流,促进共同提高,着力培养复合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新型警察教师。
4、不仅如此,课堂化教学的创新更应体现在教学人员理念的创新。
民警教师首先应努力创设一种“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的课堂环境,营造一种尊重学员提出的观点、问题,鼓励学员提问、概括、假设和陈述的课堂氛围,鼓励和评价学员的积极参与。一句话就是要营造一种有利于开展创新教学的课堂氛围。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一是问题性。学员对问题产生困惑并产生求解问题愿望,是创新教学的前提。如在戒毒矫治课上,不少学员知道吸毒的“心瘾”难戒,但当民警教师提问“到底什么是‘心瘾’?为何难戒,自己应如何去面对克服”时,很少有学员能够直接回答出来。通过让其认识某戒毒所医院对一例吸毒成瘾者的从复吸、犯瘾、身心遭摧残的整个过程的症状报告,创造性地设置问题的情境,营造一种让学员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氛围,促发其学习知识、了解科学的兴趣。在民警教师的引导下,学员通过多媒体观看毒品对人体作用、犯瘾、伤害的过程,让学员自己展开讨论,阅读科学、医学资料,独立地去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实质,通过课堂发言,各抒己见,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思维方式,探求多种求解的途径,找到症结所在。因此能培养其学习兴趣,更能加深学习的印象,触动其悔过的心灵。
创新教学的特征之二是探究性。传统的教学活动以“告诉”的方式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创新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员共同探索的过程。教学中师生要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各抒己见,开放彼此对问题的认识、观点、看法,阐明各种观点、看法的原因和理由;在课堂上平等、公正地进行讨论、验证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课堂教育,虽然以教师为中心和组织者,但也不能忽视“师生间语言和思想的互动作用”。教师既是组织者同时也可从参与讨论的角度介入,尽可能让学员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更可以讨论、争论,让其畅所欲言,从而抓住问题实质,使劳教学员得到针对性的教育。鼓励学员对知识的研究,赞赏学员对已学知识独特的和富有个性化的理解和表达,是教师给予劳教人员身后的一种动力,不失为一种课堂教育的一种优化。
创新课堂化教育的特征之三是个性化。我们常说要改革劳教工作方式、方法,创办劳教工作特色。课堂化教学是一个关键,有了个性,才能体现创造,体现特色。
民警教师要基本了解每一个学员的心理状况。吸毒劳教人员心理上大多存在着疾病,偏激、易怒、猜疑等心理疾病这些都是可以“治疗”的。要如何培养其个性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呢?戒毒所劳教人员管某在听课时,常常精神萎靡不振,也从不发言,提问时也唯唯诺诺,不会回答。诸如此类劳教人员对事都漠不关心,心情消沉度日,存在着心理障碍。教师了解到其学过舞蹈和设计,有特长,只因吸毒而误入歧途,便把一切看得消极悲观,做事漫不经心,不思进取。民警教师和他作心理谈话,和中队里开会商量让其担任队里的文艺组长,让他组织、排演队里劳教人员节日等活动的节目。他十分高兴,能当上文艺组长施展自己、表现自己的才华了。后来的日子他改造非常积极,排小品、练歌舞、出黑板报,很多活动都积极参与,学习十分主动,象换了一个人一样。所以教育吸毒劳教人员要针对个性,善于正面引导,善于因材施教,他们中也具有潜能,也是完全可以重新塑造的。这些问题,有时看似在课堂之外,但始终离不开课堂里教师的细心发现和必须的针对性的教育。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观察、再观察,善于发现问题所在,并擅于用科学的方法鼓励和训练劳教人员;要掌握心理,利用他们个性发展进行培养,不管他以前受到了多少不良的影响,教师都要帮助他们重塑人格,营造一个使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课堂化教学是实施创新教育的一项主渠道,也是实施创新教育成功的关键。
课堂化教育中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进行教育创新。对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是一种有别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戒断教育和再社会教育的活动,在课堂教学策略中,就是在实施创新教育中民警教师要运用创造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原理,根据课堂教学特点及其变化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活动方式。
笔者认为,事物总是在创造中发展的,课堂化教育的教育创新,就是要做前人未想的方式、方法,帮助教育劳教人员认识错误,抚平心灵创伤,树立信心和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辛勤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和孜孜不倦的实践追求,“创新课堂化教育” 才能达到提高劳动教养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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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委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出售、兼并、合并、关闭和破产等,涉及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三)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以由省财政补偿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国有企业将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原企业以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减去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原已使用年数在原用途下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可以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原企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作价形成的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冲销,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成交地价超过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
第六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土地开发成本、出让业务费用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优先用于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于收回后不能及时出让变现的,由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收购储备,所得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协议出让土地时,按协议出让地价的25%核定出让金。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付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内容包括企业改革方式、企业土地使用现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土地处置价格、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二)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省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处置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条件。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企业进行权属调查、出具权属证明后,允许企业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
第十一条 对已经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的房改房用地和分离出来的公益性用地不纳入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范围。
第十三条 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或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应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入帐。
第十四条 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困难省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有关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评估时,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高于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荆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2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工程建设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震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经贸、规划、交通、国土、水利、电力、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干线公路上的大桥和特大桥、铁路干线上的桥梁、遂道,一级以上汽车站、高速公路、100万吨以上港口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库容大于或等于0.1亿立方米的水库大坝和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
  (三)单机容量大于或等于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大于或等于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电厂工程,超过22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县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县以上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工程,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供水、供气、供油、供热、供电主要干线及调度控制工程,市、县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指挥机构办公用房,人员集中的影院、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县以上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和重要医疗设备、手术室用房,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备、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等用房;
  (六)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以及其它受到地震破坏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
  (八)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九)位于地震地质环境复杂,易发生地震地质灾害场地的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及其它建筑工程;
  (十)国家、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建设计划,规划和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外省、市单位到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须持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证书,并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报告应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一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业务的,由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转让、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勘查审核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收费管理权和规定程序确定。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