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作用、性质的再思考——与海南的王帮元检察官商榷/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08:11   浏览:8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检委会作用、性质的再思考
——与海南的王帮元检察官商榷

宋飞


  去年2月份,在法制日报上看到“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面向全国的选调公告”,虽然觉得公告中选调对象的门槛设定得很高,但是没有硕士文凭和行政编制的我,在3月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之后,还是试着将自己的资料制成电子文档或电子图片,向该院的电子邮箱投递了一份。结果还是石沉大海了。之后,我一再关注该院的后续公告,才发现选调工作被海南全省检察系统的公务员考试所取代。但是,我还是想知道该院有哪些比较厉害的法律人才,以致于有魄力在全国范围内招揽英才。通过网络,我得知该院从外省招揽的人才中,有来自河南的2008年全国女检察官演讲冠军张雪珂,还有来自安徽的法学硕士李颍林,前者的演说词我还真没看过,后者和别人合写的几篇刑法学论文,我看了几篇,还真找不出什么错误。但是该院另外一名法学硕士王帮元的《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制度研究》一文,不是法学硕士的我看了几篇,还真感觉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于是就萌发创作此文的冲动。
  关于王检文中提出的很多问题,由于我曾经在法院工作过,对此都没有太大异议。但是我还是有以下几点与他的观点存在分歧:
  一是:王检认为:“检委会主要发挥了重大案件决策功能,没有发挥出业务上全面的领导职能。”我的看法则是这样的:检察院的检委会和法院的审委会一样,都是在检察官或者法官自己无法对一个疑难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时,决定提交委员会讨论,从而以集体意志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公诉词或者法官的判决书就照此执行的一种内部运作机制。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必须是检察官或者法官左右为难。如果检察官或者法官能够自己解决,就不需要用这种集体一致去干预检察官或者法官独立办案。至于业务上全面的领导职能,我想这主要应该通过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去完成。正如王检在文中所举的例子:“呼和浩特市2006年两级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中,据统计,检委会研究案件比例占到98%左右,而研究其他事项仅占2%。”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猜想呼和浩特市检察系统可能也是基于我这种考虑的。
  二是,王检主张:要缩小检委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范围,让检委会应当只对决定公民实体权利的案件进行合议。对此,我也有不同看法。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应该有一个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一味限制检委会的权利,放任检察人员胡乱办案,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利于降低检察人员的司法风险。现阶段,违反程序搞刑诉逼供的案子还是有报道,“躲猫猫“等事件虽然只在公安系统被网民爆料,但并不排除检察系统就没有。须知,检察院也享有一定的自侦权。随意对犯罪嫌疑人打耳光,与纪委搞联合办案以规避超期羁押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关在检察院院子里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等等事情也非空穴来风。检委会如果练刑事程序都不把关,那么不受监督的检察人员势必也会被称为”罪恶的天使“,受到人权学者们的指责!
  关于检委会作用、性质的以上意见,可能有些过激,还请王检见谅!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对我这篇短文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帮元,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员,《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制度研究》,
原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网址链接见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8/275043170.htm。
[2] 陈卫东、宋英辉主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3]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
[4]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要求,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工作已进入重新登记阶段。为做好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准予保留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指总发行)、复录单位,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准予保留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二、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指总发行)和录像制品批发业务,限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录音制品批发和录像制品零售业务,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含上述单位之间举办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允许经营公开出版的录音制品零售业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一九九一年度的年检工作,对专门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单位,审核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没有批准保留的一律注销登记。
对兼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单位,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批准保留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业务的,一律予以变更登记,不准继续经营音像业务。
对经营(含兼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依据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对经营(含兼营)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依据县级或者县级以上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没有批准保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
业务的,一律予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具备的条件审核登记事项,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准。
五、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者营业登记。无照经营的应按规定查处。核准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权,不准以委托、联营、合作等名义转由他人行使,否则对双方均按超范围经营处理。注:为了查找方便,减少篇幅,将1991年对音像出版单位重新登记注册
的批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及国务院部委排列。删去标题及抄报、抄送单位。



1991年12月30日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中的作用,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设有独立中医临床科室的地市级以上传染病医院。
(二)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条件。
(三)配备可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工作的高素质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人员,不少于4人。
(四)具备有效、稳定的应急保障机制,能够确保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在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医疗救治。
(五)已成为第一批、第二批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传染病医院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为方便申报受理工作,并保证电子版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 系 人:林兴栋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9
电子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doc f6759fa89c2cf165cf762520611adf4b.doc (96.50 KB)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