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0:37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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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三项,重点是指完善职业保障。三者之中,职业化是关键。
既然是关键,那就意味着,前两项不过是为该项做准备、打基础。没有职业化建设,其他建设就失去了意义。
就职业本身来说,任何职业都是需要保障的。记得林肯说:世上没有卑贱的职业,只有卑贱的人。从这个角度,我们不能因法官从事司法裁判,而把法官职业仰视为高尚到无人企及的职业。但是,每种职业因性质的不同,的确需要不同的保障。譬如,军人、警察是要配枪的;环卫工如果连扫帚也没有,是无法工作的;高温、高寒环境下工作的职业要给予岗位津贴的。
法官队伍建设,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却把职业保障单独列了出来,某种程度而言,法官的职业保障,相较于其他职业的保障,可能更迫切。
会议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到很多方面,其中一项是,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就其后的安全保障、抚恤救助、工资福利等等,应当说,都是为了满足法官的这一“感觉”。
然而,别说尊崇感,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基本的安全感都感觉没保障。曾多次引用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年年岁岁,法治似乎在进步,但在职业保障方面,法官们感觉,似乎变化不大。不但变化不大,法官们竟然以自己也是“弱势群体”自嘲。且不作深入分析,仅仅由这一表象稍作考虑,以裁断他人是非乃至生死为职业的法官尚且在司法的过程中如此没有底气,其他群体该怎样依靠法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这个角度,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仅仅是保障法官,更重要的是能树立起整个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信心。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不少法官提及此事,常常第一反映是,涨工资,提级别。身为基层法院没什么级别的普通法官,做梦时同样因此兴奋的不知所以。但如果限于所谓政治经济待遇的追求,想说的则是法院领导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有些法官素质不高。
工资待遇,咋一看只是钱的多少,其实,什么岗位发什么样的工资,个人感觉也不是一句话说明白的,但整体感觉是,应当与职业、岗位相匹配,与所处地域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与其他职业有恰当的类比。而级别,之于法官则有爱恨交织的味道。法官们反对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但当前体制下,又不得不和其他行政官员一样,以追逐行政级别为目标。
或许,这些分析真的很肤浅;而法官职业保障,相对于其他“两化”,真的有更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整个社会的支持非常重要,但法官们则当从自我做起,在“三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发挥关键作用。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59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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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臭氧层破坏是当今全球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在1991年6月加入了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按照有关国际规定,我国应在1999年将氯氟化碳(包括
CFC-11、CFC-12、CFC-113、CFC-114和CFC-115)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冻结在1995-1997年三年平均水平基础上,到2010年将氯氟化碳、哈龙(包括哈龙1211和哈龙1301)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削减为零。为切实履
行国际公约,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1994年我国进一步制定了烟草行业补充方案。在《国家方案》中,我国规定在2010年实现氯氟化碳、哈龙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完全淘汰。为实现《国家方案》确定的
目标,必须严格控制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为此,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为下列生产装置(线):
1.氯氟化碳及哈龙化学品生产装置;
2.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冷冻设备生产线;
3.以氯氟化碳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线;
4.使用哈龙作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生产装置;
5.使用氯氟化碳或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的生产装置;
6.使用氯氟化碳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医药用品及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生产线;
7.以氯氟化碳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制造线。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文件规定的有关限建内容仍有效。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严格把关。
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各级政府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述生产装置(线)建设或投产使用;
3.各级财政、金融部门不得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上述生产装置(线)的建设。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限公司和股份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生产、使用有利于保护臭氧层的产品,并支持开展有利于保护臭氧层的活动。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