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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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甘肃省劳动局: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
不得计算为工龄。对于曾经退职或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时,志愿兵与义务兵不应区别。



196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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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三亚、琼山、琼海、儋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
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并以当地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8%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国有亏损企业按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
力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出资比例。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和社会筹集各负担二分之一;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较好的市、县,由财政负担三分之二,社会筹集负担三分之一。
特困企业是指连续4年经营性亏损,80%以上职工停工待工、连续12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三、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下岗后或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或依靠提供劳务
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个体劳动(从业)者,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其子女就学可减免杂费。中小学校学生,由家长所在企业或街道出具证明,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由学校予以减免。
五、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如产权关系不明确,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购买,也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中的下岗职工,进中心3年期满未能再就业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继续享受其下岗前企业已有的职工公共福利待遇(如子女入厂办托儿所、上厂办子弟学校及水、电费缴纳等)。具体享受何种公共福利待遇,由企业予以明
确。
七、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结清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所欠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债务暂时
有困难的,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时间、方式,可用于抵缴房租、购房款,或用于代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企业所欠金额付完为止。
八、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干部和固定工,进中心3年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以做内部退养处理,由原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九、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丧偶或离异供养未成年子女者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十、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
%以上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一、下岗职工从事免税范围内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持下岗职工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
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营业税、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收。
十二、下岗职工为维持生计,本人或合伙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上从事小规模农业开发,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3年;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1年;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享受“十免十减”、“五免五减”或“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服务力量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一律免收服务费;受下岗职工委托代管档案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免收代管档案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用于下岗职
工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用人与创业奖励、建设再就业基地的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下岗职工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包括办理临时执照在早市、夜市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申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缴登记费。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各类解困市场安置下岗职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备案后允许其试业,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方进行规范登记管理。
十六、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私营企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国土、城建、电力、文化、卫生、物价、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各项管理或服务性费用

十七、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应在场地、设施、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企业还可根据其财力一次性拨给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安置费可计入成本。
十八、各级政府和各企业可视其财力,设立奖励金,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对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可给其创业奖励金。创业奖励金按下岗职工本人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时间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含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奖励。创业奖
励金由下岗职工按规定申请,除盈利企业自行审核支付外,其他困难企业,由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领取创业奖励金的下岗职工,在相应期间内,不能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奖励。奖励金从原承担被招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被招用
的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九、对各类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
二十、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下季度用人数量、岗位来源、用人时间、专业及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工资信息等详细情况报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海府地区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用人单位报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农垦系统用人单位报省农
垦总局;其余用人单位报所在市、县的就业服务机构),新建单位用人应在一个月前报告。临时改变用人计划的,庆及时将改变情况报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空岗报告后应发给《空岗证明》,并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系统,供职业指导员和劳动者查询,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
近期劳动力需求情况信息。
二十一、新建企业和企业新上项目需招用职工时,除技术岗位和重要的管理岗位外,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其中,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招用本省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招用人数的30%。
二十二、下岗职工经批准接受再就业培训,可免一次报名费、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再就业培训专项经费;同时,从失业保险基金年度结余的培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再就业培训经费。凡在本省注册的用人单位,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再就业培训单位可为其免费培训合格
的劳动者,所需培训费用由财政适当核补。再就业培训单位为下岗职工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实施定向培训的,政府根据培训后上岗率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单位承担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政府根据培训成果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拓展人事代理范围,为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经济单位就业的下岗职工代管人事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出国(境)政审,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办理求职手续,提供身份证明,协助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考核、评审及各类优秀专家、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等。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其原有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年限可连续计算。符合有关报考或晋升条件的,可参加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聘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考核、评审及各类
优秀专家评选。有科技成果的可按规定条件申报。其有关待遇与同类人员相同。



1999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应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违规违纪开发县(市、区、旗、农场,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六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七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暂停开发县资格;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检查或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检查或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一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二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三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五条 大额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六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账核算或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十八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考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抽查的单位有未被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虽经查出,但未能按期整改,且其上级单位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根据本办法责令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组织的考评、检查、验收,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照本办法由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