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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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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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10-19

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共同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是推动21世纪我国医学教育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卫生、教育改革形势,对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中等医学教育进行规模、布局、结构调整的依据。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等卫生学校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中等医学教育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中等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为解决缺医少药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卫生工作的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由于卫生服务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其服务内涵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学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对医学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使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所拓展,中等医学教育应结合自身特点及时调整专业结构,从以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为主转向医学相关领域,即护理、医学技术以及面向社区培养中初级卫生、康复、保健等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目前,全国有中等医学教育办学点2028个,1998年招生数为33.9万人,占医学院校年招生总数的60%多,从层次结构看,中专规模过大,与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人力需求不相适应。从中等医学教育专业结构看,医学类专业占中等医药卫生专业招生总数的46.2%,且总体规模呈现继续增长的趋势,而有效需求量还不到招生量的40%,目前中等医学人才供大于求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

  中等医学教育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学校布局比较分散,无法体现规模效益。随着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调整中等医学教育结构,以适应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已经迫在眉睫。

  一、调整的目标

  按照《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我国医学教育宏观规划要求,确定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压缩规模、调整结构、规范办学、提高质量,使中等医药卫生技术人才培养与卫生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中专医学类专业要加快调整步伐,根据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需要,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停止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医学人才,着重培养乡村医生,使新进入县乡卫生机构的医生学历达到专科及以上,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护理和技术类专业人才也要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发展大专以上层次的学历教育,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应本着有利于提高中等医学教育质量,有利于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卫生服务水平的指导思想,力求通过调整,建立起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职前、职后相互衔接,质量、效益较高的中等医学教育模式。

  调整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足省情,通盘考虑,总体规划,整体推进;要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共同制定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并组织对各类中等医学教育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形成重点,办出特色,达到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三、调整的措施

  1、调整学校布局

  改变普通中专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自学考试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几种形式自成体系、互相割裂、各自封闭的办学状况。在省及直辖市(或地区)范围内大力推进各类中等医学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建立与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并与教育发展相协调的学校布局和适宜规模。

  对各种类型的卫生学校可采用“联合、升格、划转、撤并”等措施,鼓励基础好、条件具备的中等卫生学校通过与高等学校联合或合并的方式提高办学层次,或在当地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的情况下升格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或医学专科学校;各行业、部门举办的卫生学校应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同一地市有2所以上卫生类中等学校的应进行合并;在中等医学教育资源过剩的地区,对办学规模小、服务面窄的学校可实行关、停、并、转。在调整中,应注意将学校布局调整和压缩办学规模同步进行。

  2、调整专业结构

  要按照教育部2000年9月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原专业目录中的“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等医学类专业已经予以取消。少数地区如确有需求,可按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要求,将其作为特殊专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中专医学人才需求计划,与省级教育、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控制中等医学人才的招生规模,加强管理。中等卫生学校应以护理和卫生技术类专业人才培养为主。专业的设置,应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筹,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进行合理布局,形成重点,办出特色。

  3、专业布点应符合《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颁发和实施〈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的通知》要求,对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各专业点的办学条件进行认定。专业认定工作应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对不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专业点应限期整顿或予以停办。

  4、调整卫生成人中等教育

  由于独立设置的成人、职工中专学校在设立时,主要是为解决“文革”期间未经培训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教育问题,随着卫生人才准入制度的建立,不允许未经培训人员先上岗,因此应停止以单独渠道或特殊方式继续举办医学成人中专学历教育。成人、职工中专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及时进行调整,条件好的学校可改为卫生人员培训中心,承担区域内在职卫生技术人中的继续教育、转岗培训等任务,也可以调整、合并到其它中等职业学校。

  5、其他部门和行业举办的卫生学校,应纳入中等医学教育的调整范围之内,统筹规划,统一调整。

  中等医学教育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注意调动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保证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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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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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完善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州级全年财政可用资金情况,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的资金安排原则,州级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并按以下顺序安排资金。  (一)确保基本支出需要。根据州级财政供养人员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情况,分单位安排人员工资;根据州级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分单位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突出项目支出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零基预算,集中用于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份,必须优先用于补充人员支出、公用经费的不足,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州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由财政部门批复到预算单位后,对财政统发工资部份,按规定程序由财政统发,对财政统发工资以外的各项基本支出,由州财政局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考核并提出方案,联文报州政府,按以下原则审批后,由州财政局依据州政府领导批示内容执行。

  (一)年初预算中各项切块经费的项目安排,一般单个项目州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州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明确的重点切块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在年度州级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方案中说明)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二)年初预算中所列的重点建设资金、预备费由州长审批。 (三)年初预算中行政切块资金的安排,30万元以上,由州长审批;3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 3万元以下,由州财政局局长审批。

  (四)年初预算中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基层工作经费,经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和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

  (五)年初预算中州委所属党群口的切块经费,经州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

  以上五个方面切块资金的安排,由州财政局分别记帐,在资金使用累计达到年初预算额度的90%时,向各分管的州领导报告。  (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成本支出、办案经费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州财政局按现行政策审核批准。

  (七)上解上级的各项支出,由州财政局按规定与省财政厅办理结算。

  第七条 超收资金的安排,超收总额在10%以上,报州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超收资金按以下原则审批后,由州财政局追加预算。

  (一)超收资金的安排(单个补助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由州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副州长提出意见,报州长审批。

  (二)超收资金的安排(单个补助项目)在300万元以上,未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长现场办公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州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副州长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州长审批。  第八条 财政资金在预算额度内,按进度(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平衡拨款或发放,无特殊情况不预拨经费,确需提前预拨(借款)的资金,按授权额度和规定程序审批,并在预算年度内扣回。

  第九条 财政资金涉及由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州财政局下达专项指标,资金通过各级国库统一调度;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给下级政府所属的单位和部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收支的增减超过年度预算10%以上,按《预算法》的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适时调整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问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州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核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