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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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十五日

  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及《山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情况。

  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4周)生猪价格连续出现等于或者低于生产盈亏平衡点的情形。

  第三条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维护生猪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同时,采取必要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预警指标及区域

  第四条 猪粮比价是判断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基本指标。我市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是猪粮比价6:1。

  第五条 仔猪白条肉比价、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是判断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生猪生产能力的参考指标。正常情况下仔猪白条肉比价是0.9:1;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满足消费需求和生猪生产需要的合理范围。

  第六条 政府应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第七条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的调控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仔猪白条肉比价不低于0.7∶1;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达到确定的调控目标。

  第八条 猪粮比价低于9∶1时,生猪价格监测、预警区域划分为以下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响应机制

  第九条 贸易、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猪肉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条 猪粮比价高于9∶1时,应当适时投放政府储备猪肉,必要时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猪粮比价低于9∶1时,区别下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正常情况。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市县两级政府分别保持正常猪肉储备规模。

  (二)三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6∶1时,在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将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政府应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深加工规模;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将猪肉储备规模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主销区增加地方猪肉储备,同时适当增加生猪活体储备。

  (四)一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猪肉储备。增加政府猪肉储备四周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幅度超过5%时,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养殖户,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适当限制猪肉进口,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各县(市、区)应及时研究制定并落实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意见、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在市政府网站上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在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猪养殖户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其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县(市、区)生猪产销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应切实做好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加强疫情监测,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猪肉检疫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四条 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生猪产销工作:

  (一)建立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间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

  (二)鼓励生猪养殖户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生猪市场调控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周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信息,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开展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建立生猪主要产销地区之间的产销合作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承担的相关经费,落实有关补贴资金。

  畜牧部门负责每周发布仔猪价格信息,每月发布生猪存栏量、母猪存栏量、生猪疫情信息,每年确定全市及各县市区生猪和能繁育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报经政府同意),对饲料质量安全实施监管,对生猪疫情实施监测,建立健全生猪重大疫情预警、应急机制,监督病死猪(肉)、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向政府提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建议。

  贸易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猪肉储备制度,每年下达市级猪肉储备指导计划(报经政府同意),每周发布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每月发布生猪定点屠宰量信息,每季度发布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信息,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监督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情况,禁止病害猪肉进入市场。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超市、便利店和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私屠滥宰猪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等非法交易行为,规范生猪(肉)市场流通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与生猪生产相关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落实猪肉进出口政策和进出口猪肉质量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或省以上政府启动响应机制时,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发改、财政、畜牧、贸易、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会商,并提出启动响应机制的意见、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落实“菜篮子”地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在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方面的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建立起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安排落实好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资金。其中,能繁母猪和种公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猪生产、支持生猪(肉)调运和猪肉储备,并适时对城镇困难群众实施一次性价格补贴。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计算公式为: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燉玉米批发价格。

  生猪出场价格是指全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

  玉米批发价格是指本市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

  仔猪白条肉比价是指仔猪市场价格与白条肉出厂价格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仔猪白条肉比价=仔猪市场价格燉白条肉出厂价格。

  仔猪市场价格是指全市仔猪市场平均价格。

  白条肉出厂价格是指本市主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相关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提出生猪和能繁母猪年度存栏量调控目标,安排猪肉储备规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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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瞰律师被定位

张生贵


  所有的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什么是律师职业定位,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过,一提起律师,人们自然会想到“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会想到“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的潇洒形象,自然会想到“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挽狂澜于既倒”的智慧形象,自然会想到“挑战权利,抗衡权力”的民主形象。作为律师始终用法律的智慧关怀人,用专业的技巧帮助人,始终以点点滴滴的实际行动和兢兢业业的不懈追求,在一案一讼间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完美体现律师的社会形象。
  实际上“律师”的确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既可以从一种制度层面上看待,也可以是从一个职业界别上区分,还可以从一个具体的执业个人判断。有人说律师是师者,是智者,是参谋,是仆人,律师打官司挣钱是一种职业。这些定位都是正确的,但仅从不同的角度,现行社会尚未全面定位。
《律师法》对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也有不足,律师概念在外延上采取社会执业的狭义定义,影响和制约了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应有的地位,对律师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存在误区,未能充分体现和保证律师在国家法律实施中发挥的作用;律师管理体制行业发展模式规定,未能从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高度定位,造成律师职业属性定位的缺失和不足。概念定位上的不清楚,就无法了解律师是干什么的,从而无从了解律师有何权利和义务。功能定位的模糊,职业定位的游移,造成社会误读太多。
  从法治角度看,律师是推动法治的一支主力军,这个提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的职业定位一直难有明确方向,结果造成了政府或司法部门对律师的看法大有不同。之所以有如此处境之困,除了意识形态存在的问题以外,还源于官方对律师的功能性定位。当下有不少地方政府以维稳为借口,打着“维稳压倒维权”的旗号,对社会比较敏感的拆迁、上访等民众实行围堵,如有律师代理拆迁或上访案件,地方政府就会采取各种手段设制障碍。在维稳压倒维权还是维权促进维稳的思辩中,地方政府的作法显然是错误的,他们把律师定位于是维稳的工具,而没有从大局或法治终极目的上看问题,这样下去是十分危险的。让我们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查找答案,“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人。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他们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应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它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自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那个时候律师有着同公、检、法人员同样的地位,条例明确律师具体的服务对象是国家和集体利益,包括公民的合法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律师地位及职业定位也不断发生变化。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工作人员”定位变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再次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三次定位的脉络是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这个演进过程比较符合法治进步的理念,真正体现律师实际价值的定位。而司法部门的行政规定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实际是恢复了第一阶段的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于律师法不一致。现在的一系例政策和出发点把律师定性为党和政府的一支队伍,这与律师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角色有冲突,从官方给律师的定位分析,或隐或现地将律师置于一种能动的服务者,这样的定位不能说完全有错,但这样的定位本身的出发点值得打问号,如果以社会主义特色法律服务者定位律师,是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或将律师作为推动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建设的主力军的话,律师地位由此提升,律师执业困境由此破解,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的独立性及法律职责由此加强,律师的作用和联合国确认的律师原则得以充分体现,那么,律师的春天或者说法治的春天离我们会越来越近,反之则是司法退步。实际情况可能是,官方给律师职来的定位,大有从独立的公民代理人角色中分化出来,这样的定位与律师职业理念要求之间发生冲突,不得不让律师界认真思考,由此造成目前的困境,律师从业时有遭公检法抵制,律师法也变成难以生效的法律。基于这样的定位,无论刑事辩护或是民事代理,各部门都会首先从维稳的角度对律师提出要求,甚至于把打官司诉讼看成是不稳定因素,思维意识中断定诉讼程序中的个人在与国家对抗。
  传统的刑事司法意识是国家权力无对手,带来的后果是律师刑事辩护中无法取得独立的辩护地位,也无法与国力衡平时获得安全保障,律师辩护制度仅在技术层面上游走,辩护律师的作用仅仅是配合走个过程。
  律师服务于社会稳定,律师职业的内在诉求是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司法机关或社会部门在法律的规则内行使权力,都围绕一个发挥法治的核心作用,不能离开自由职业的特点和维护正义的职责以及矫正司法缺陷的功能。
  律师在法治社会才能发挥作用,通过维权促成维稳,由此能看得出律师这个行业的定位和价值评价。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说“律师的真实目标不是想干别的,只想有一个宽松的执业空间,让我们的司法程序不再混乱,使我们能够以公众知道的法律规则来判案”。由此表达了律师的职业需求和价值理念,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维护社会正义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结合在一起,保障人权,从追求价值上实现职责。
  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一项事实证据如何能与特定的法律规定相对应,其间存有很多迷底,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被告面对检察官和法庭是无所适从,也无法识别某些法庭询问中暗含的刑事陷阱。贺卫方教授曾提到,律师在法庭上无法使使权利或对公权力进行制衡,受指控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远离体制,其至成为社会动荡的鼓手。被指控的人不一定有罪,有可能受到避轻就重的指控,刑事审判中就需要用复杂的专业知识辩别,假如没有律师的辩护,必然会导致错判乱判或轻罪重判,受到伤害的不只是被告本人,有可能波及任何一个民众,维护每一个潜在受指控者的权利便是律师存在的价值。
  维稳压倒维权某种意义上是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就是公权力本身对政府合法性的颠覆,即使换来一时的治安,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暂时的太平,迟早迎来火山瀑发或洪水滔天。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贯彻措施;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间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文,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作出规划并组织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经贸局: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盐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八)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有关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建立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