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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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组织编写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现予公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请参考附件关于本规范的简介。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

一、XBRL技术框架介绍
XBRL技术框架主要由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标引规范(Taxonomy)和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组成。
其中,技术规范是由XBRL国际组织(www.xbrl.org)定义的、全世界各国在应用XBRL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语法规则和工作准则。目前广泛使用的是最新版本XBRL2.1规范。
标引规范(Taxonomy),指各国在应用XBRL技术规范时,根据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行业应用,定义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词汇表,它是生成实例文档的关键,也是某一行业开展XBRL工作的基础。标引规范由模式文件(Schema)和多个链接库(Linkbase)组成。模式文件定义了所有相关元素、属性和简单关系,链接库定义了扩展关系,例如计算、展示、外语标签和引用法规等。
实例文档(Instant document),指可由支持XBRL技术的计算机软件按照相关的标引规范生成的报告文件,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与普通文本文档相比,实例文档的关键数据已被标引了计算机软件可以识别的标签。

二、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XBRL国际组织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应用方面的规范。
本规范是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与XBRL技术规范紧密结合的产物。通过XBRL技术手段,可实现基金信息的数据化、结构化和规范化,能提高基金信息生成、交换、应用的效率,控制差错风险,有利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终端用户等各方共享基金信息,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运作的水平,并将有力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和相关信息服务规范、有序地发展,为基金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示范。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也适用于监管机构、研究分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以及信息服务公司、传播媒体等依托XBRL技术进行基金披露信息的传播、分析和再加工等。除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外,本规范还预留了监管信息接口,以作扩展。本规范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三、技术内容
本规范通过梳理、归并和提取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基本信息单元,生成元素,并对各元素的基本属性、相互关系进行规格化描述。
(一)体系架构(Taxonomy Framework)
本规范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子模块通过相互引用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规范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各项内容在含义上的内在联系,将描述同类信息的元素组织在一起,形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子模块。本规范的架构图如下:















本规范架构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非财务信息类包含全局通用文档、基本信息、管理报告、重大事件、审计报告等子模块。各子模块描述的主要信息如下:
全局通用文档:公告名称、送出日期、重要提示、释义、备查文件信息等。
基本信息:基金简介,如: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代码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相关机构信息,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等;基金投资概况,如: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等。
重大事件:基金的重大事件等。
审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等。
财务信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监管信息类:目前为空,今后将扩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非公开的监管信息。
(二)技术文件组成
本规范包含两类技术文件:模式定义文件(*.xsd)和链接库文件(*.xml)。模式定义文件即遵循XBRL 2.1规范的XML模式定义文件(XML Schema Definition),定义标引规范中用来描述信息的元素。链接库文件通过表达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者元素自身意义等,提供附加信息。一个标引规范子模块应由一个模式定义文件和多个链接库文件构成。本规范是由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互相引用形成有机整体。
本规范以技术文件的形式,置于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上(技术文档在wgp.csrc.gov.cn或www.xbrl-cn.org,命名空间的网址是www.xbrl-cn.org),供开发软件或解析实例文档时下载使用。
本规范中定义了以下链接库文件(*.xml):
标签链接库文件(Label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定义个性化的标签,以便展现时使用。
参考链接库文件(Reference Linkbase):为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提供参考信息,如:元素来源。
表示链接库文件(Present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的展现顺序,通常这种展现顺序和定义链接库文件中描述的层次结构关系类似甚至一致。
计算链接库文件(Calcula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计算关系,本规范将勾稽关系定义放在计算链接库中。
定义链接库文件(Definition Linkbase):描述模式定义文件中包含的元素之间的层次结构关系。
各子模块包含的模式定义文件和链接库文件见附件1。
(三)其他重要技术要素
1.命名空间:本规范在www.xbrl-cn.org网站存放全部技术文档(包括DTS),以其域名作为基本命名空间(本规范各模块命名空间见附件2)。实例文档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使用本规范,同时通过命名空间的隔离机制解决元素名称冲突问题。
2.元素命名:元素以中文拼音命名,名称中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元素命名保持唯一性,若拼音重复,则新增元素名称之前加上其父节点表名缩写作为前缀(即每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父节点表名缩写置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表中元素优先不加前缀。元素名称长度应不多于256个字符。元素名称对用户不可见,仅用于进行标注,不表达实际业务含义。
3.元素标识:用id唯一标识和定位元素,其命名规则为:子模块标识符_元素名称,在链接库中使用该标识来定位元素(子模块标识符见附件3)。
4.数据类型: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中定义的数据类型,具体如下:stringItemType:字符串类型;dateItemType:日期类型;monetaryItemType:货币类型;sharesItemType:份额类型;integerItemType:整数类型;decimalItemType:小数类型。
5.元素层次关系:本规范使用XBRL 2.1规范定义的abstract属性元素和tuple元素表示层次关系。
当元素abstract属性值为“true”时,该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且该元素不能被赋予具体的数值,因此,不在实例文档中出现。
示例:资产负债表元素层次关系,为区别元素的上下层关系,资产负债表及资产部分、负债部分、所有者权益部分定义为abstract,表中具体项目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收基金等定义为monetraryItemType。

tuple元素是与其他元素有层次关系的上层元素,可在实例文档中出现。示例: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元素层次关系:


在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时,其层次关系中下层元素abstract属性为“false”时,下层元素可单独用于实例中;在使用tuple元素时,其表达的层次关系应整体用于实例中。在本规范实际应用中,对于表中各项内容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abstract属性元素进行设计。对于表中各项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一般使用tuple元素进行设计,可自由填列。
四、应用说明
本规范作为技术文档与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一起构成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的技术要件,某一类具体模板(如非货币市场基金季报模板)中标注的元素为标引规范元素的子集。基于本规范最直接的应用一般为实例文档的生成和验证。
(一)实例文档的生成
实例文档基于本规范、信息披露XBRL模板,并根据实际填报内容生成,如以下两图所示:

实例文档具体生成过程如下:
1.根据模板中待填项标号查找元素清单中对应记录(元素清单同时发布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供下载)。如上图步骤1,待填项“基金简称”标号为“0011”,据此查找到元素清单表中序号为“0011”的记录。
2.根据记录获取元素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记录中命名空间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获得全部的完整信息(包括模式定义文件中该元素的定义信息,以及链接库文件中该元素的附加信息)。如上图步骤2,根据“基金简称”记录获得元素属性等信息,同时根据其命名空间标识“cfid-fgi”在Taxonomy中查找到该元素,在cfid-fgi-2007-09-01.xsd文件中找到“基金简称”的有关定义信息,在链接库文件中获取其标签、参考、展示等信息。
3.根据模板及上述两步骤获取的元素信息制作基金信息披露报送软件,软件根据基金信息披露XBRL相关模板确定报送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获得的元素信息确定生成实例文档时的处理方式。如上图步骤3,软件在确定位置留空供使用者填报具体“基金简称”,同时根据Taxonomy中有关定义,软件需内嵌对该元素数据类型、上下层关系等的处理方式。
4.根据公告内容填报数据,公告内容仅表达要公告的事实,并不一定来自纸质或Word、PDF等格式公告(今后有可能基于实例文档生成其他格式公告)。如上图步骤4,如实在软件中填报基金简称。
5.由报送软件生成实例文档,由于已填入实际数据,并且软件中已嵌入相关处理方式,即可生成相应文档。如上图步骤5,生成的实例文档中即已包含具体的“基金简称”信息。
(二)实例文档的校验
生成的实例文档需通过本规范进行验证(即Schema 验证)。下图描述了验证的基本形式:




生成的实例文档应满足以下验证规则:
1.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应在该模式定义文件(XSD)中定义,或者在该模式定义文件引用的其他模式定义文件中被定义。
2.实例文档中出现的每个元素,其类型应与模式定义文件中定义该元素时指定的元素类型一致。
3.实例文档应满足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链接库定义的各项规则未被包含在Schema验证中,当应用程序从实例文档的一系列元素中提取出数据并加以利用时,链接库将为应用程序提供这些数据之间的各种关系)。
(三)实例文档有关规范
1.格式要求
实例文档只包含数据信息,不包含诸如字体、字号、颜色等任何格式信息,不包含使用纸质或屏幕等任何显示信息。不同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实例文档展现成所需的样式。
此外,文档内部数据可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必按本规范表达的层次或展示关系列示,以区别于按章节等树形结构组织的传统公告。
2.文档命名
文档的命名应具有唯一性,易于辨识、存储与检索。规则如下:
国别代码_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_基金代码_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_公告编号.xml
其中:
国别代码:采用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的国别代码,本规范中为“CN”。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唯一区别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八位代码。
基金代码:采用置于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的基金代码。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见附件4)。
公告编号:各发布主体应按“年度+流水号”的方式对基金信息披露公告文档编码,以唯一识别本年度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例如:某基金发布编号为“20080003”的公告,表明该公告是基金2008年度对外披露的第3份公告,编码为八位。
示例:某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某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假设是该基金2008年披露的第3份公告,则实例文档命名为:
CN_XXXXXXXXX_XXXXXX_FB010010_20080003.xml,其中“X”代表具体数字。
3.实例文档结构
实例文档由公告头、公告体组成。公告头由基金公告中重要信息抽象、概括而形成,主要包含对实例文档自身的说明信息。公告体是实例文档的主体部分,包含具体的披露信息。下图为实例文档的结构:

公告头一般包含公告标识、信息披露义务人代码、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公告标题、公告发布日期,其中:
公告标识:能唯一识别基金公告的编码,采用实例文档的命名。
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应采用基金公告信息分类编码中的小类编码,一个基金公告对应多个小类的,应以下划线分隔列出所有的小类编码。
公告标题:公告本身的名称,公告名称应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
公告发布日期:应为基金公告正式发布的日期(如,见报日期);
公告体应按照我会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相关模板进行编制。
4.实例文档中的上下文元素和单位元素
实例文档中的许多元素实例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所属基金等背景特性,这些特性通过实例文档中的一系列上下文元素(context)予以描述。
时间点类型和时间段类型数据,其时间类型标识符分别为instant和duration,所属基金代码在context元素中的entity元素中定义。
一个context 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一个元素实例仅关联一个context元素。例如,某“合计”元素可通过关联不同context元素分别表达年初值与年末值。tuple类型元素不与任何上下文元素相关联。
上下文元素的命名应按以下规则命名:C_时间类型标识符_时间
示例:
在XXXX基金2007年年度报告中,时间段值上下文元素命名:
本期是C_duration_20070101-20071231,
上期则是C_duration_20060101-20061231,
时间点值期初为C_instant_20070101,
期末为C_instant_20071231,
去年期初为C_instant_20060101,
去年期末为C_instant_20061231。
货币类型、份额类型、整数类型、小数类型元素应通过unitRef属性关联到一个特定的unit元素,其中定义元素的货币类型、货币单位、份额单位等信息。一个unit元素可同时与多个元素实例相关联。
五、版本控制
本规范由我会发布并维护,版本将尽量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版本的升级以能否向下兼容为标准,其判断依据为新版Taxonomy能够校验原实例文档。
对于Taxonomy日常的、细微的更新,则直接修改后发布,不升级版本。如更新内容较多,确需升级版本,则依据如下规则进行:原Taxonomy仍保留,保证原实例文档可用性,新Taxonomy开辟新命名空间,以新发布日期更新原命名空间中日期标记,所有文件命名中涉及日期标记的均采用新版日期。今后,我会将陆续发布基金各类信息披露XBRL模板,届时,本规范将进行持续性的更新。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2. 子模块命名空间
3. 子模块标识符
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附件1:
子模块模式定义及链接库文件名称
子模块 模式定义文件名称 链接库类型 链接库名称
全局通用文档 cfid-gcd-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gcd-2007-09-01-definition.xml
基本信息 cfid-fgi-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fgi-2007-09-01-definition.xml
管理报告 cfid-m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m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m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m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m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mr-2007-09-01-definition.xml
重大事件 cfid-ie-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ie-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ie-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ie-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ie-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ie-2007-09-01-definition.xml
审计报告 cfid-ar-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ar-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ar-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ar-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ar-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ar-2007-09-01-definition.xml
财务信息 cfid-pt-2007-09-01.xsd 标签链接库 cfid-pt-2007-09-01-label.xml
参考链接库 cfid-pt-2007-09-01-reference.xml
表示链接库 cfid-pt-2007-09-01-presentation.xml
计算链接库 cfid-pt-2007-09-01-calculation.xml
定义链接库 cfid-pt-2007-09-01-definition.xml

附件2:
子模块命名空间
子模块 命名空间
全局通用文档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gcd/2007-09-01
基金基本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fgi/2007-09-01
管理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mr/2007-09-01
重大事件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ie/2007-09-01
审计报告 http://www.xbrl-cn.org/cn/fid/rpt/ar/2007-09-01
财务信息 http://www.xbrl-cn.org/cn/fid/common/pt/2007-09-01

附件3:
子模块标识符
子模块 子模块英文缩写 标识符 备注
全局通用文档 gcd cfid-gcd Global Common Document
基本信息 fgi cfid-fgi Fund General Introduction
管理报告 mr cfid-mr Management Report
重大事件 ie cfid-ie Important Events
审计报告 ar cfid-ar Accountants Report
财务信息 pt cfid-pt Primary Terms
监管财务信息 rt cfid-rt Regulatory Terms


附件4:
公告信息分类编码
编码 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FA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FA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10 基金招募说明书
FA010020 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100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A0100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FA020   基金合同
FA020010 基金合同
FA020020 基金合同摘要
FA030 基金托管协议
FA030010 基金托管协议
FA04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40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A05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A050010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FB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FB010   基金年度报告
    FB010010 基金年度报告正文
    FB010020 基金年度报告摘要
  FB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
    FB020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
    FB020020 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FB030 基金季度报告
FB030010 基金第一季度报告
FB030020 基金第二季度报告
FB030030 基金第三季度报告
FB030040 基金第四季度报告
  FB040 基金净值公告
FB040010 基金净值公告
  FB050 上市交易公告书
FB050010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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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体群字〔2002〕89号 2002年7月27日)


为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援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益金在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贯彻实施的积极作用,树立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公益金的使用效益,严防在用公益金援建项目中发生腐败现象,把体育行政部门为群众和社会办的好事实事切实办好办实,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内容
(一)用公益金援建的项目均为监管内容。具体如下:
1."全民健身工程";
2."雪炭工程";
3."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5.国民体质监测及测定;
6.全民健身活动;
7.群体科研;
8.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9.其他援建项目.
(二)公益金援建项目,是总局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和基础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必须由总局和各省(区、市)体育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于援建项目的公益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四)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受赠单位必须按照总局对援建项目规定的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配套资金。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受赠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占用和挪用援建项目资金。受赠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按照项目审批规定和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坚决避免"豆腐渣工程"和"胡子工程"。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对总局援建的"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重大项目,要在掌握工程进度的前提下,按要求及时分期分批划拨资金。对在施工中出现问题,影响工程进度以及难以履行责任,如期完成援建项目的情况,要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停止划拨资金。
(七)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严格履行捐赠协议。要坚持"建管并举"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实施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强长效管理。要把保护使用者人身安全和维护体育彩票良好社会形象置于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建设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及公益性。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八)用公益金援建的"雪炭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建筑、装修单位。凡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
(九)总局公益金资助进行的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实施以及其他群体科研项目,其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总局核拨到承担项目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所划拨经费进行管理,支出时,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申报审批
(一)公益金援建的各类项目必须建立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增强操作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总局对援建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审批程序、项目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要求,认真选取受赠地区,确定受赠单位,严肃认真地做好申报工作。
(三)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按程序逐级申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申报单位不得越级和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对不按程序申报和跑项目的单位,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申请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承担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实施及其他群体科研课题的单位,必须向总局上报详细的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五)"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投资数额大的援建项目,由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体育经济司、监察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省(区、市)体育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结果报总局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并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和受赠单位法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权分明,管理严密,运作有序,健康发展。
(六)"全民健身工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援建项目,由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
(一)建立援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援建项目施行在总局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跟踪问效,并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二)总局体育经济司会同群众体育司、监察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督察组,对援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督察组,做好本地区援建项目的督察工作。
(三)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援建项目评估检查指标体系,重点对援建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成为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总局负责援建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计划及审批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以权谋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各省(区、市)体育局对总局部署的对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七)各省(区、市)体育局在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向总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总局派出检查验收组,对援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准予冠名,并批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八)由总局公益金资助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实施以及群体科研和其他项目,在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向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o
(九)由公益金资助进行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及数据资料属总局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归属项目承担单位,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十)参与援建项目督察、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奉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及礼品,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工作结束后,要向总局上报督察或检查验收报告。
四、处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2.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牟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
3.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4.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6.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援建项目的;
7.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8.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9.违反工作要求或纪律规定,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的;
10.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o
(二)属第1、2、3、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
目o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第4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收回援建项目资金;属5、6、7、8、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目;属第9项行为的,对当事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督察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各省(区、市)体育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定,
健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2〕22号


《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 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市登记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本市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并交验法人、其他组织证明。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登记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在申请登记时,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用地证明等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对没有按时进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有关建房手续或者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包括地籍图纸、帐册、表卡)。

  对于情况特殊,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机构核实,并经公告无异后,方可办理。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房屋,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认可的施工平面图;

  4、土地使用权证;

  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立项和峻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文件。

  改建、扩建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属原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在1992年8月31日总登记结束前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买卖、交换、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与其相关的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材料等;

  (二)征购、价拨、划拨、没收、接管、合并、兼并的房屋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手续;

  (三)继承、分割的房屋,应当提交有效遗嘱、遗产继承证明、继承分割协议、土地使用权证等。

  第十六条 在1992年8月31日总登记结束以后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改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登记机构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于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在决定生效后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证件。

  按房改政策购买、集资建设的房屋的权属登记,应当按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有共用部分(如中堂、门厅、走道、楼梯等),因其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不便分割的,应在各共有户的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共有共用部分的名称、建筑面积等,共有共用部分如有书面产权份额约定或建筑面积分摊的,还应当注明各共有户的产权份额或分摊的建筑面积,没有产权份额,但有使用通行出入权的,在权属证书上注明使用通行出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有二处以上房屋的,应分别按房屋座落地点申请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范围以图纸、四周界至、建筑面积平方米表示。

  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结构,按钢、钢混、混合、砖木和其他结构区别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设计用途分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房屋五大类。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发证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第三十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登记部门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权属的合法来源证明或提交的证明不全的,经登记机构调查,该房屋确属权利人的,并经公告后无异议的,应予核准登记,核发房屋权利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其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登记部门颁发。

  第三十三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部门申请补发,由登记部门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或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以及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莲都区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丽水市1989年9月12日发布的《丽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