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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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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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由国家教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已于1990年6月4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指导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因此,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所属学校、卫生防疫机构,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二、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人事、劳动、建设部门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卫生工作;
三、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措施和评估细则(学校卫生监督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委制定,随后下发)。要认真抓点,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1990年6月4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

(2001年8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第 一 号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一、起草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还应当具备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内容。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原则的前提下,对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可以做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修改,及时修订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要求

  1.明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应体现“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

  3.公司章程应全面、具体地体现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特质,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经营宗旨,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二)具体要求

  1.公司章程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公司运作的有效监督,保证监事会有效行使职责;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2.对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做出原则规定。

  3.对公司职员行为规范、公司及员工行为合规监察以及纪律程序等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4.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做出基本规定。

  5.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对公司自有资金运用、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经营管理以及公司禁止行为做出原则规定。

  6.明确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股东转让公司股份;

  (2)公司合并和分立、解散和清算。

  7.明确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