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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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账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
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支出账户不得发生收入款项和存款业务。对一些收入金额较少且频繁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另开设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账户。收入上解账户只收不支,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对目前一些单位预算外
资金在多家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设立的账户一律撤销。
第六条 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于当天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账户,并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非财务机构开设任何性质的账户及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支、以收定支、财政统筹安排、超收节支奖励”的管理方式。
(一)核定收支。1、各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要积极稳妥,收支合理,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编制的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部门
、单位上年实际收入的完成情况,上年实际收入低于前3年实际收入平均数的,以前3年平均数为依据,并考虑当年各项增减变化等因素,确定各部门、单位的年度收入预算。3、对有财政补助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视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发展需要和单位年度财政补助收
入情况,并参考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水平,审批其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对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根据经费定额和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并考虑有关政策和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单位的实际需要,按以收定支原则核定其支出指标。4、
对国家机关及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附加、收费,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起来的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和批复专项支出预算,按预算和用款进度核拨到各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与单位经费单
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资金,应由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处理。在此基础上,正式将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并按预算安排将预算外资金由财政专户分期拨付各单位。
(二)以收定支。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应以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为前提,严禁超收入预算安排各项支出,实际执行中,对没有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将按其短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减预算外资金支出指标,对没有完成收入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将
根据收入进度,拨付其预算外资金。
(三)财政统筹安排。对预算外资金结余,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使用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筹调剂使用。
(四)超收节支奖励。实际执行中,上述单位全部实行以收定支,节支部分全部留归单位;超支部分由财政部门年终批复决算时予以剔除,并抵拨下年度的经费;超收部分财政部门按其超收数额的50%增加当年经费。
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上述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调整以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支预算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该部门、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的,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建设单位首先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审查是否纳入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落实。经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
程序立项,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用于住宅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房改政策,不搞福利性分房,按照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的原则,实行集资合作购建房办法,再按现行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过渡为职工个人产权。购建职工住房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房改集资合作购建房的审批程序,将购建房资金
和个人集资款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集资合作购建房资金专户,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再按规定程序立项。财政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和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的住宅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用于购置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要由用款单位按规定填写《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加盖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审批专用章后,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新成立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对共经费来源的合法性、经费所能负担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编委不批编制,银行不予设立账户。已经成立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如需增加编制,也必须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各部门、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决算进行审查,对违反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金额予以剔除,并正式批复各部门、单位。同时根据批复的决算,抵拨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拨款金额。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预算外资金收支决
算。
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后,报同级政府核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在编制决算中,要正确客观地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总结分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查处乱收乱支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部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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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建设。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赋予了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职能。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法治建设,逐步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司
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奋斗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能是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指引下,认真研究当前面
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成立了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对地方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协调、指导与监督。有的已通过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司法部拟组建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并将通过有关司法鉴定宏观管理方
面的部颁规章。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紧紧抓住今年地方机构改革的机遇,力争在今年年末和明年年初完成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上有所作为。
一、要加快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步伐。今年上半年司法部已批转了三个省市建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意见和规范,为各地提供了样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地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加快建立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制,
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应由省级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院、厅、局领导与教学、科研和政法部门的资深司法鉴定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已设在其他机关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予以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在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业)鉴定委员会。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专家(业)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司法实践的需要确定组建相关专家(业)鉴定委员会,并指导各专家(业)鉴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指导、协调本地
区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负责本地区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受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资格考核的初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完成司法部、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和本地区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司法鉴定有
关的任务。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要切实贯彻全局性、统一性、协作性要求,要通过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为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的合力。
二、积极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协调与指导工作。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及专家(业)委员会成立后,要积极开展工作,特别要抓住在本辖区内有影响的案件,集中力量,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从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编写案例,开展交流和培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面
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在抓好典型案件鉴定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内传统司法鉴定领域的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态势,科学分析,提出对策,规划总体布局,进行分类指导;对行业司法鉴定领域进行排查摸底,为今后规范行业司法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三、大力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高效与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有利时机,主动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
府领导和支持,紧紧依靠地方人大,大胆借鉴一些省份及国外司法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加快地方司法鉴定工作立法步伐,力争今明两年全国有一半左右省份通过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条例,规范本地的司法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司法鉴定工作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当代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律,根据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原则,统筹把握,突出重点,力争对现行司法鉴定体制逐步有所突破。



1999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行建[2008]2号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运营企业,业内相关单位:



《关于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已于2008年1月29日经信息产业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

二ΟΟ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2008年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努力把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结合新形势对通信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提出2008年全国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牢固树立监管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坚持把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行风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深化行业整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二是以诚信建设为抓手,打造规范有序的通信服务链;三是以社会和谐为己任,创建文明、健康、以人为本的通信服务环境;四是以用户满意为目标,一如既往地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深化行业整体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通信行业的要求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做好行风建设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积极主动地把行风建设工作融入行业发展建设的全过程中,在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各通信监管机构、各通信企业的行风建设指导部门要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深刻认识和广泛宣传通信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密切联系各级消费者协会和电信用户组织,通过举办2008年通信服务年会、高层研讨会、论坛、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虚心听取用户意见,关注民生和谐,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使通信业的改革发展与人民生活改善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各相关通信企业要抓紧抓好各级员工的思想建设和企业社会责任教育。通过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学习教育,以及服务规范、岗位责任等的宣讲培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经营服务理念;要重视和抓紧对合作经营者、代理、代营、代维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管理,统一标准,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把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和通信服务链上的每个环节。



(三)紧密结合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风气建设的精神、国家纠风工作重点、国资委对相关行业中央国有企业“金牌服务迎奥运”的要求、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3.15“消费与责任”主题,围绕通信行业“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行风建设工作主题,从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不断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坚定不移地贯彻通信行业“监管为民”、“发展为民”的理念,推动通信行业整体风气持续好转。



二、以诚信建设为抓手,用心打造规范有序的通信服务链

以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线,以服务奥运为契机,以诚信建设为抓手,规范通信服务链上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客户服务等各工作环节,以诚信、规范、用户满意的通信服务回馈社会。



(一)加强通信服务规范建设。各相关通信企业要针对2007年电信和邮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2008年奥运通信服务保障工作,以恪守服务基本规范为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按照《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和邮政服务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从5个方面加强和改进通信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业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一旦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或客户端服务纠纷,保证后台支撑体系各相关部门间协调运转流畅。



2、完整清晰的企业管理流程和服务规范(包括合作经营、代营、代销渠道),其中包括针对业务营销、业务告知、营业厅服务、售后服务、客服热线以及投诉受理处理等关键服务环节,有清晰完整的书面规范和责任制考核机制。



3、规范各级客户服务协议(包括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服务企业的客户服务协议、电子协议),其中包括对服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范围和退出约定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4、加快出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贯彻《快递服务标准》;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监督,督促企业忠实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巩固和完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5、根据2008年北京奥运会通信保障和服务保障要求,各相关通信企业上半年要对奥运会涉及区域的固定及移动话音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通信服务、IP电话、卫星通信、信息服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性测试和检查;同时重点做好北京、上海、天津、秦皇岛、青岛、沈阳六个奥运城市的邮政服务工作,确保奥运赛事相关的通信服务和奥运期间公众通信服务顺畅有序。



(二)加强通信服务诚信建设。在2007年各项服务改进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机制建设,推进行业自律。要继续重点抓好增值电信市场的行风建设问题,要从合作经营管理责任、政府监管责任两个方面入手,着力引导和培育富有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信服务市场。



1、各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一切不良经营行为,讲求企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要以诚信建设为中心,完善内控机制,信守服务承诺;各相关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协作管理优势,通过培训、会议、宣贯、倡议书等形式,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和行业自律教育。



2、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强化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合作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发现、监督与处置违规机制,健全和完善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积极探讨对合作经营增值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的有效机制。



3、各通信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审批以及年检过程中,强化对增值电信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行为监控机制、技术手段和支撑平台,以及移动不良信息技术评测手段;建立健全企业违规行为记录公示以及信誉管理等制度。



(三)加强通信服务投诉、申诉、信访机制建设。各通信企业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用户利益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各级客户服务热线建设,规范窗口服务用语,建立健全用户和解机制,有效提高解决用户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加强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建设,完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管理办法》。各电信和邮政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畅通用户申诉、信访渠道,建立健全部省之间、政企之间的群众申告、信访处理协调工作机制,敦促企业与用户之间建立和谐的消费关系。



三、以社会和谐为己任,创建文明、健康、以人为本的通信服务环境

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缩小城乡差别,扶助弱势群体,是国家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通信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精神,把互联网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统一起来,牢记通信行业在治理网络环境、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所肩负的责任,按照2008年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继续深入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坚持治理和引导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有害不良信息、垃圾信息、恶意软件等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欺诈、赌博等网络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加强绿色上网软件的推广应用,引导、推动红色健康短信息推广等活动,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二)紧密围绕社会和谐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牢记通信行业在实施通信普遍服务方面所肩负的责任,缩小城乡差别,在继续推进“村村通电话”工程、启动“村邮工程”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快农村信息服务发展上来。



在推进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是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工程建设重点由行政村向自然村延伸;二是加快农村地区互联网、宽带接入等信息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拓展服务手段;三是配合农村城镇化进展,重点完善邮政网点布局,启动“村邮工程”,改善邮政投递服务,缩小城乡邮政普遍服务差距。



在扩大农村通信信息服务方面,一是加快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广普及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服务农村地区;二是注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提供“三农”数据库商业信函、农资连锁配送、小额抵押贷款、储蓄、汇兑和代理保险等服务;三是制订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优惠资费政策,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严防信息服务领域诱骗消费、不良信息内容等问题对农村地区的侵袭。



(三)牢记通信行业在扶助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所肩负的责任,为残疾人参与信息社会生活提供通信服务关怀。



在无障碍通信设施建设方面,各通信企业要在主要营业场所要设立残疾人专用台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服务,实行低柜台服务,建立残疾人通道以及公用电话亭低设等多种便捷措施;并且从终端设计、资费套餐、服务方式等方面满足残疾人对通信服务的特殊要求。



在特色通信服务方面,各通信企业要注重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如针对听语障碍者的独特需求,通过点对点短消息等形式,提供就业信息、健康常识、社会新闻等实用生活资讯;针对盲人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实现在线读报、定位导向等功能的特色服务。



在互联网通信服务方面,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要求,各通信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与残疾人组织共同建设并完善集短信、彩信、视频、人工服务以及互联网为一体的通信网络平台,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就业、培训、法律援助等全方位服务。



四、以用户满意为目标,一如既往地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和水平,找准社会百姓关注的通信服务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倾听用户意见,注重疏导和化解通信服务纠纷和矛盾,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



(一)各通信监管机构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服务质量问题问责和督办机制,加大对恶意侵害用户权益事件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邮政业服务质量报告制度,做好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发布,完善电信服务质量季度例会制度;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通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敦促企业有重点地改进服务。



(二)继续加强电信和邮政资费监管。各邮政监管机构要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资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和整治企业变相强迫消费者使用高资费业务的现象;积极开展邮政普遍服务资费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和成本调研,强化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深入研究快递市场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快递企业价格备案制度。



各电信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资费行为的日常监管,健全和完善“发现、提醒、通报、处理、跟踪”的资费监管长效机制,指导电信企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改进资费宣传行为,力争做到如实、全面,不断提高资费套餐透明度;继续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加大电信企业间资费争议协调解决力度,加强电信资费监管政策研究,规范电信企业与用户间的协议内容,查处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推进电信资费监管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要继续针对2007年度用户反映较多的信息服务中诱骗消费、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服务协议不规范以及忽视售后服务等问题展开综合治理,要对各类声讯服务中存在的诱骗消费问题以及个别通信企业单方面更改服务协议、服务差错、障碍修复及时率等影响用户服务感受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改进。



国家邮政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服务,促进发展”活动,规范企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着力解决好当前用户反映较多的纪特邮票销售日购票难问题,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等邮政服务热点难点问题。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继续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做好2008年度电信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邮政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测评,提高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测评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权威性,不断加强对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和各地电信用户组织的支持。



加强邮政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2008年国家邮政局将聘请2400名邮政社会监督员,对全国所有地县市的邮政服务质量进行动态监督,将重点调查快件时限、投递服务、邮政资费等方面的情况,形成服务质量报告,促进企业改进服务,把社会监督有机地融入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中。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各电信集团公司要围绕2008年行风建设工作“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主题和各项要求,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认真制定集团公司2008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方案和省级企业具体实施方案。各电信集团公司工作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督处),各省级电信企业实施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各地通信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工作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邮政局,由国家邮政局汇总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行风建设工作方案,报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邮政企业及快递企业的实施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上报各地邮政管理局。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通信管理局是电信企业行风建设工作在本地开展的指导单位,各邮政管理局是邮政企业及快递企业行风建设工作在本地开展的指导单位,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当地行风建设工作实际,总结2007年“诚信服务、放心消费”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围绕“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主题积极开展特色活动。组织好当地各企业行风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搜集工作,并及时向部行风建设办公室报送行风建设工作信息简报(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另发)。



(三)扩大社会影响。做好宣传引导行风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和社会影响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行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特别是“3.15”、“5.17”等期间,加强与各类重点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扩大行风建设效果的社会影响。



(四)做好评优工作。2008年要以诚信经营、用心服务、讲社会责任、让用户满意为主要内容,在电信服务“评优帮差”活动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评选先进活动中,对相关参评企业、班组和个人进行考核,要引导通信企业关注服务质量、关注用户感受,实现健康发展。



总之,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各相关通信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握好行风建设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把坚持科学发展、讲和谐社会建设同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把坚持以人为本、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坚持可持续发展、讲统筹兼顾同企业市场战略结合起来,倡导诚实守信、牢记社会责任、讲求顾全大局。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才能不断前进,我们的发展才能充满活力,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通信行业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