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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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不论年度、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均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负增长的前一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年平均增幅。考核起点为财政收入增幅比全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比重高于上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市、区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5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1千元。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10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2千元。

(三)奖励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市本级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财政将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通过首发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且在本市纳税的,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1—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再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再按万分之二奖励。募集资金奖励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表采取按项目分档累加计算,分年度考核。

4、企业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企业上市首发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次年3月。

第十三条 个人受奖额度同一项目不分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评年度从2008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3、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4、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5、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

6、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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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04〕169号


  自2003年3月第一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正式启动后,各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促进全国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的要求,决定对第一批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卫生厅根据《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附后)要求,组织对本省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4年5月底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卫生部将于2004年6月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省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将另行通知。

  三、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督导考评结果总体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联系电话:83157908 83157864

  附件: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4年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督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中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发现和解决示范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进度,特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二、督导考评内容

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示范区启动第一年的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线调查:描述与分析本示范区艾滋病的基本流行状况和相关的危险因素。

2、实施计划: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病学特点确定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出相应的实施计划或方案。

3、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为示范区工作所落实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开展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了解政府各部门在示范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5、检测咨询服务:了解示范区提供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6、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了解治疗工作体系的建立、责任的落实、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工作开展情况。

7、健康教育及大众参与:了解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8、综合关怀支持:对感染者、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家庭进行关怀支持的情况。

9、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了解根据当地的流行特点,开展安全用血、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暗娼、静脉吸毒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行为干预工作的情况。

10、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管理和上报。

三、组织与实施

省级自查:在国家级督导考评实施前,各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方案组织对本省各示范区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5月2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包括自查工作报告,每个示范区的附表1及附表2)于5月28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国家级抽查督导:卫生部负责组织本次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抽查督导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6月10日之间。本次国家级督导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根据示范区感染者数量、工作重点、专家组对示范区工作进展评价来确定。卫生部将对本次督导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本次国家级督导共抽查15个县,分5组进行,每组分别由组长1人、成员2人和协调员1人组成。组长由卫生部或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为艾滋病预防和治疗专家,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督导组协调员。每组督导时间为7-8天。

(一)现场督导工作步骤

1、检查基线调查材料和结果,分析基线调查和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质量;

2、收集项目实施一年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信息,每位督导成员完成现场督导考评表(附表1);

3、督导考评小组成员讨论,整理督导考评意见,完成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附表2);

4、撰写督导考评的现场反馈报告;

5、向督导单位现场反馈督导考评结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与当地项目相关人员座谈,听取地方对督导考评现场反馈的意见;

7、撰写书面督导考评报告上报国家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收集信息的方法

1、听取当地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并讨论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

3、现场考察/观察;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抗病毒治疗、VCT等技术抽查;

5、与各类人群的小组访谈及随机个人访谈。

(三)收集信息的对象:

1、示范区主要负责人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

2、主要执行人员4名以上:包括项目负责人,医疗服务人员、预防人员、实验室人员;

3、了解示范区工作的知情人士3名以上:根据项目涉及的部门而定,如关怀工作可考虑民政、扶贫、农业的干部,针对吸毒可考虑禁毒民警,性传播干预可考虑治安、派出所民警、文化部门的干部,针对青少年可考虑教育部门的干部、学校老师等;

4、示范区受益人5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

5、熟悉示范区受益人的知情人各3名以上: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人群而定,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吸毒者的亲属,娱乐服务场所老板等。

四、督导与考评的判定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判定各项工作是否合格。总体上7项合格即为总体合格,达不到7项合格为总体不合格。

1、 基线调查:内容和结果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状况的描述;

2) 对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分布的描述;

3) 对当地高危人群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4) 对当地高危行为的种类、特征、数量、分布的定性或定量描述;

5) 当地普通群众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6) 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2、 实施计划: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2) 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当地艾滋病防治的优先领域。

3、 示范区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政府发文部署综合示范区工作;

2) 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落实工作人员;

3) 定期召开示范区工作会议,有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4) 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5) 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记录。

4、 政府各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下述要求1条者为合格。

1) 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有部门协调事件/会议记录;

2) 相关部门协调,成功解决重大防治问题的实例。

5、 检测咨询服务:下述要求达到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初筛实验室,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工作;

2) 对被检测者进行检测前后咨询,有咨询记录;

3) 现场抽查3-5名从事检测咨询的工作人员,达到合格的知识和技能。

6、 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建立了抗病毒治疗药品分发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和责任制,有文件或工作部署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完成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数量和比例;

3) 按照实施方案对病人进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7、 健康教育活动及大众参与:达到下述要求2条者为合格。

1)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于宣传对象、活动形式、内容、频度、参加人次等记录,有宣传品实物和音像资料;

2) 按实施方案开展学校艾滋病教育,有课程表和教案。

8、 综合关怀支持活动:达到下述要求5条者为合格。

1)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支持模式,如建立感染者活动场所温馨家园等;

2) 组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有实例;

3) 为生活困难的感染者/病人提供救助,有记录和实例;

4)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艾滋病孤儿提供上学和生活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5) 为临终病人提供临终关怀和支持,有记录和实例;

6) 为感染者/病人开展咨询和心理支持活动,有记录;

7) 感染者/病人对社会环境改善的感受,有记录。

9、 预防艾滋病传播干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至少达到3条要求者为合格。

1) 根据《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保证安全用血的措施,有政策的出台和执法记录;

2) 按照实施方案,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孕妇实施降低母婴传播的措施,有记录;

3)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的外展综合服务,如发放宣传资料、推广安全套等,有记录和实物;

4)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针对吸毒人群的干预活动,如宣传教育和针具交换,有记录和实物;

5) 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有文件出台和工作记录;

6) 按照实施方案,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咨询指导,提供安全套防止HIV的进一步传播,有记录和实例。

10、项目管理:达到下述要求4条者为合格。

1) 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2) 项目经费专账管理;

3) 项目经费和设备不挪作他用;

4) 示范区有关各种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建档规范化管理;

5) 按期高质量上报报表和阶段工作报告;

6) 定期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能及时发现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11、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各省可参照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督导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群众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附件3(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调查问卷)、附件4(惩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问卷),结合自查工作实际需要,对示范区相应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请一并纳入自查报告。



附表1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表

附表2 艾滋病综合防治项目现场督导考评报告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外经、外贸、外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调整优化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组织机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整合市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职能,解决招商引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宜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宜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对外保留宜春市招商引资合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综合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市本级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和进入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划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职能为:(1)负责招商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宣传、项目管理、综合协调和跟踪服务,策划、组织重大招商活动;(2)负责职权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合同签约的组织工作;(3)收集、整理、研究招商引资政策、项目、客商资信等信息资料,建立数据档案;(4)协调处理与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日常工作;(5)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6)负责与市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

2、将与境内客商协会、商会的联络协调职能划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

(二)贯彻执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指导全市外经贸体制改革和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三)研究拟定和执行外经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和结构等调控建议;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

(四)配合国家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依法负责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执行省、市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配合省外经贸厅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管理涉及国家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指导、协助进口单位申领外国对华出口所需最终用户证明,协助省外经贸厅负责出口管制产品和技术出口的审核,协助出口单位申领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我市招商引资的管理规章;研究拟定我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按规定办理审批外资企业的设立,监督检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招商引资计划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七)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及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管理。

(八)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的情况调度,协调有关方面解决签约项目落实中的问题。

(九)归口管理我市对外援助,执行我国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核申报援助项目、专项优惠政策、专项基金等。

(十)负责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规章,拟定和执行我市国内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

(十一)参与我市外经贸和招商引资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和招商引资统计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的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在我市的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国际组织对我市技术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计划、管理规章。

(十四)按国家制定的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进行管理,承担资格的初审及上报工作;管理外商驻我市代表机构、外省驻我市外经贸办事机构;宏观指导我市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和大型招商引资活动,研究拟定举办上述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五)负责与外经贸部驻外经商参处(室)及国家进出口商会的联络工作;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宜春支会、中国中际商会宜春商会、宜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学会工作,负责境外客商投诉受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设7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计财科

(三)对外贸易管理科

(四)内资管理科(区域经济合作科)

(五)外资管理科

(六)对外经济管理科

(七)督查调研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12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1名,其中: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五、其它事项

原所属单位随机构的合并,一并划入合并后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