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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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规财发〔2008〕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经研究,对全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目标考评。现将《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全面提高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以下简称目标考评),是指目标考评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执行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年度综合性考核及结果评价。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工程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组织管理及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分析,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工程完成后,要全面进行总体评估。
第四条 目标考评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导向性”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全面考评或重点考评,并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评工作。

第二章 目标考评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目标考评按照指标适用范围和考评内容,设置为管理、业务、效能三大指标体系。其中管理指标为共性指标,业务指标和效能指标为个性指标。在统计分析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目标考评指标体系的权重。
(一)管理指标是考评工程组织管理、资金活动及财务管理、目标分解与落实、工程进度与信息编报情况的指标。
(二)业务指标是考评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的指标,是重要与关键的指标。
(三)效能指标是考评工程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
考评表格见附表1。
第七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业务用房、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等五个方面所规定的目标任务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
目标考评指标以《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及《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手册》为依据。主要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44项目标任务;
2、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16项目标任务;
3、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9项目标任务;
4、城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34项目标任务;
5、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11项目标任务。
(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领导机构、责任分工、对建设工程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目标分解、基线调查、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争取与落实公共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统筹和整合卫生投入情况,以及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工程实施的效果,包括工程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工程持续影响等。
(五)工程进度与信息编报情况,包括定期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动态信息编报以及媒体相关信息披露等。
(六)其他考评内容。
第八条 目标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业务考评与管理考评、效能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采用评分法给出量化的目标考评结果,提高目标考评结果的可比性。
具体方法包括:
(一)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工程执行结果与实施方案预定目标、工程基线与工程实施后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实施效果。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对目标任务执行和工程效果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综合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实施效果。
(三)公众评价法。通过问卷、访谈、专家咨询、抽样调查等形式,对难以直接量化的考评指标确定分值。
(四)投入产出法。通过对工程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综合考核工程执行成效。
实施目标考评时可根据建设工程具体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九条 对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实施考评的指标由省卫生厅确定,辖区内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评应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级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工作。
省卫生厅每年组织定期检查,并负责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年终目标考评工作;设区市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及以下实施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年终目标考评工作;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年终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确定考评实施机构,落实考评人员。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明确考评项目、对象、依据、指标、方式方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等。若进行现场考评,应拟定工作日程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按考评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工程执行过程的业务资料及其它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及权重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组对目标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门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五)交换意见。目标考评实施主体应就目标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目标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目标考评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并提交《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报告》(格式见附表2),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组织目标考评的部门或机构应以适当形式向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人员应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目标考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年终对完成目标任务优秀的地区和单位,省卫生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直至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各建设工程完成后,将根据考评方案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项目资金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信息公布制度,目标考评结果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实施办法。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制定对口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表
2、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报告








附表1:
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表
考评单位:
指标体系 权重系数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办法 得分 备注
管理指标


业务指标








效能指标


说明:1、管理指标为共性指标,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考评办法。
2、业务指标按《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手册》中的指标构成,提出分值和具体考评办法。
3、效能指标从工程实施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程持续影响方面提出若干个代表性指标,并提出分值和具体考评办法。
4、该考评表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印发。
附表2:



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考评报告




考评类型:□年度考评 □结果考评

考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考评 □单位自评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考评时间:

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制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考评组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一)“考评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前的方框内打√。
(二)“工程名称”:须与《江西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手册》中的带
( )项目名称一致,如: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三)“建设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如考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则建设单位为xxx卫生局。
(四)“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
(五)“考评方式”:在项目所属考评方式前的方框内打√。
(六)“考评时间”:为考评开始实施时间至提交目标考评报告的起止时间。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工程执行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工程实施的效能等进行总括描述。
(二)“考评依据与过程”:填列目标考评所依据的实施方案及目标执行相关数据的来源;阐述考评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工作环节及重点问题的解决过程。
(三)“考评结果”: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工程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工程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给出量化结果,并对工程执行过程及结果给出明确的考评结论。
(四)“建议”:针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对策建议。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工程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成立领导小组( ) 是否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 是否制定实施方案( )
是否制定考核细则( ) 是否完成基线调查( ) 项目专项资金到位、
( )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
( )万元 省级财政
( )万元 市级财政
( )万元
二、工程执行情况








三、考评依据与过程

四、考评结果
考评指标 评分标准 考评得分



评 1.1
(1)
(2)
(3)

1.2
(1)
(2)
(3)

管理考评得分小计
业务

评 2.1
(1)
(2)
(3)

2.2
(1)
(2)
(3)

2.3
(1)
(2)
(3)

业务考评得分小计



评 3.1
(1)

3.2
(1)

3.3
(1)
(2)

效能考评得分小计
考评综合得分
五、考评结论


六、建议

七、考评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或职称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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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46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动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会将据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第五条 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的关系说明;
(五)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情况及图示;
(六)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八)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人员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及中国证监会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被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公司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可以免于披露。
被检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新股、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吸收合并、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收购等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被检查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检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检查机构应跟踪监督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公司,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批评或公开批评。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的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检查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对有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上述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情况的实质性判断,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被检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