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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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园区突进工程,规范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园区构建融资平台,解决园区建设资金困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以及渭滨姜谭、金台金河、陈仓科技、陈仓周原、凤翔长青、扶风绛帐、眉县科技、岐山建材、千阳建陶、凤县凤州、陇县等省级重点县域工业园区。

  第三条 宝鸡市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级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支持“两区多园”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和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规定对园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人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园区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多贷多贴。

  第五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的道路、供排水管网、路灯、供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区绿化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整体规划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对当年实际新增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的园区,必须以园区开发公司为贷款主体。园区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以园区管委会委托其它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在园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项目类型符合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为龙头骨干企业配套加工项目,项目建设企业为贷款主体。其它企业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

  (四)园区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作规范;

  (五)项目用地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

  (六)申报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相一致,项目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第七条 贴息额度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资金必须是上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新增的且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贷款。

  (一) 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余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申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各县、区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宝鸡高新区和蔡家坡开发区直接上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贴息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宝鸡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园区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4、项目建设资金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资金入账单据及付息凭证。

  5、园区开发公司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和工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严把项目申报关。园区申请贴息部分的贷款及补贴的利息必须用于园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县工信局负责监督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到位3个月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县、区工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宝政办发〔2009〕99号《关于宝鸡市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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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各地先后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现场塔吊倒塌、折断或倾覆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1年2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进行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抛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1年7月17日,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接安装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章指挥和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发生倒塌倾覆,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

2001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承包的该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因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在拆除塔吊时违章操作,距离地面25米高的塔吊顶部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人坠落死亡。

2001年12月24日,甘肃省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因使用非标准组合件,未按规范进行检验,以及违章指挥和操作等原因,造成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致5人死亡(其中4名学生),19名学生受伤。

2002年3月15日,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延迟焦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安装检修工程公司机械化施工处的680吨吊机,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吊机臂架系统倾覆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5人死亡,10人受伤。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施工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有章不循、以包代管、无证上岗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

这此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同类事故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凡在辖区内进行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开工前均应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参与建设的企业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备案后,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资质管理。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严禁违规层层转包,要明确承、发包单位的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中必须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约束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落实。谁总包谁负总责,不留死角。特种设备要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做到持证上岗。业主及承包单位要对在建各重大建设工程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逐一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

四、企业在进行重大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不能片面追求进度,追求经济效益,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施工前必须制定完整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要科学合理组织现场施工,对工程中的重要节点,如重大设备吊装前、拆卸前等要精心组织,确保万无一失;要避免交叉作业,并尽量采用封闭作业,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可能涉及的周边场所,也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工程监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位。工程中的承发包及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并遵守安全规程和标准,后道工序应对前道工序的安全及质量加强验收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并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工作,确保重大工程安全。

六、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搞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