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51:01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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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三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所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和平利用核能并促进有关国际合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推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进程。

  二、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相辅相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类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各项工作。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五、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六、加强核安全对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有责任对本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实物保护,确保核安全。应切实巩固现有核安全国际法框架,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在核安全方面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七、有关各方应就建立多边核燃料供应机制问题继续进行建设性讨论,以期达成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国际原子能机构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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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政文〔2006〕46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本市厉行节约用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实行统一调配。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五、本市设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挂靠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事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并主管农业节水工作。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设立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水工作。

六、本市实行定额用水。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七、节水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按月考核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八、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用水所收的加价水费,专项用于供水、节水有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九、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不得新增用水计划。

十、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十一、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

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并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节水主管部门和行业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十二、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的,由所在行政区域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责令限期安装。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十三、农业用水应当计量收费。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十四、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重视对水计量设施的保护,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报告供水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节水设施、节水型器具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六、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十七、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十八、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十九、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洗车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二十、禁止生产、销售、安装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

二十一、市节水办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十二、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保障供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二十三、用水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机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节水目标、制定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二十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有条件的县(市、区),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二十五、对节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六、本规定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9号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免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组团方式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停留、旅行等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七条 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单位应当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系统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实行联动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并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导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其招徕、组织、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应当持旅游团名单表整团入出境,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30分钟前,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向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游团名单表。入境时,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带领旅游团成员集体入境。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得增加或者调换人员。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信息:
  
(一)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前24小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向公安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实际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当日住宿信息;
  
(四)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整团或者个别成员分团出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旅行社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实时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的入住信息。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在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立的签证服务点办理签证。公安机关签发相应签证后,在旅游团名单表上办理注销手续。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提前离团出境的,应当由旅行社具函并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将其送到拟出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分团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港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在所辖机场、港口、火车站设立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护照查验点,负责外籍旅客护照或者其它证件的查验工作。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制止并告知其补办签证。
  
机场、港口、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经批准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旅行社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应当将其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二)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资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