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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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应实施信息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各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法制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领导分工、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奖惩考核办法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及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本市各级政府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
(二)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规范的办事格式文本、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信息,但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完善、补正。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如果公共企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信息与其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人在阅读、行动等方面有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提供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因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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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
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
部门、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
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
目;原材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
分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两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改造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
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日

道口信号维修技术细则

铁道部


道口信号维修技术细则
铁道部

细则
第一节 信号及报警设备
一、道口信号机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闪光设备故障)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2、红灯直线显示距离不小于100米,白灯显示距离不小于50米,灯光显示偏散角不小于40°。受地形地物限制时,应能连续显示。
3、信号机部件按规定尺寸组成,安装在5.5米机柱上,机柱埋深1200毫米,红灯中心距离地面高度3120±100毫米。
4、信号机梯子与信号机柱中心应一致;固定梯子安装牢固,无弯曲;活动梯子升降灵活,锁销作用良好。
5、信号机构安装方正牢固,背板、遮檐不活动;透镜组完好严密,无影响显示的斑痕,偏光玻璃安装方向正确(箭头向下、向右)。
6、交叉板“小心火车”及告知板“红灯停车、灭灯停用”,安装牢固,字迹清晰、醒目,容易辨认。
二、闪光器
12-15 12-25
1、输出负载为TX-----或TX-----两种型
12-15 12-25
号的信号灯泡,输出功率为100W。
2、闪光频率为50~70次/分,亮灭比为1∶1。
3、测试项目与方法
(1)从闪光器测试插孔测量直流电压应不大于14伏。闪光频率用秒表计量。
(2)使用中的闪光器,在交流电源220伏时,以满足灯泡端电压的使用要求为准调整变压器的输出压。
三、音响器
1、技术标准如下表1:
室外音响器负载为4Ω,室内音响器负载为8Ω。

表1
--------------------------------------
| | | | |调制频 | 输出 |输出交流|
| |电源电压 | 工作电流 | 音频频率 |率(次 | 功率 | 电压 |
| |(V) | | (HZ) |/分) |(W) | (V)|
|-|-----|------|------|----|----|----|
|室| | |750±80| | |10W时|
|外|直流24 |≤1.5A |对称衰 |90~ |3~10|有效值 |
|音| | |耗波形 |120 |可调 |为6.3|
|响| | | | | | |
|-|-----|------|------|----|----|----|
|室| | | | | | |
|内|直流24 |≤100mA|550 |连续90|≥30 |≥0.5|
|音|故障7.5|≤30mA |~850 |~120|mW | |
|响| | | | | | |
--------------------------------------
2、测试项目与方法
(1)用直流电压表和频率计从音响器测试插孔测试电源电压和音频频率;用低频示波器从测试插孔测试室外音响器的输出电压;用真空管毫伏表从测试插孔测试室内音响器输出电压;用直流电流表测试工作电流;调制频率用秒表计量。
(2)室外音响器输出功率在音量电位器调制最大时,用低频示波器测量输出电压幅度有效值为6.3—7伏,调整音量电位器时,输出功率应在3~10W范围内可调。


3、道口信号采用交流电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铃各部螺栓无松动,各部机件无破损或裂纹;
(2)当环境温度为20±5℃,电铃连续鸣响40分钟,线圈无烧损;
(3)电铃应为交流直击式,其音响应晴晰,并成对运用;
(4)当电流电压变化±15%时,电铃音响频率及声强应无过大变化。
第二节 轨道电路
一、无绝缘轨道电路
1、控制器应动作可靠,其作用距离应不小于20米。
2、在电源电压直流24伏—20%时,轨道继电器
+1
电压应不低于20伏;其工作频率为本机中心频率-2
KHZ。
3、用短路线控制器反馈输出、输入端子短路,使继电器吸起,用室外测试仪测试控制器的负载特性,在电源电压直流24伏,当指示旋钮进入“合格”区(95°)时,继电器电压应不低于20伏。
4、测试方法:用“DK、YW1型”道口控制器室外测试仪,从道口控制器测试孔对电源电压,继电器电压,工作频率进行测试。当闭路式轨道电路被标准分路线分路,开路式轨道电路空闲,继电器落下时,继电器电压应不大于3伏。
5、轨道电路引接线和作用距离范围内的轨端接续线应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作用距离范围内的轨距保持杆应绝缘良好。
6、闭路式轨道电路连向控制器的各段连接线应确保反馈相位正确。
二、控制器
1、技术标准如下表(表略)
使用范围:适用于电气化和非电气化区段;可以迭加在其它轨道电路上工作,控制器安装位置距被迭加轨道电路发送、接收点应不小于50米。
2、测试项目与方法
(1)用直流电压表和频率计从控制器测试插孔测量电压和工作频率;用直流电流表和0.1级精度的电阻箱测试工作电流和工作灵敏度;用道口控制器室内测试仪测试作用距离。
(2)将闭路式控制器的反馈线分别短路后,再跨接电阻箱,测试工作灵敏度。调工作灵敏度电阻为6Ω时,分别测试频率和继电器电压。
(3)将开路式控制器的反馈线分别接入电阻箱测试工作灵敏度。调工作灵敏度电阻为0Ω时,分别测试频率和继电器电压。
(4)作用距离用DK.YN1型道口控制器室内测
L1+L2
试仪测试,其作用距离为-----
2
L1为继电器吸起时的作用距离。
L2为继电器落下时的作用距离。
(5)负载压降用DK.YW1型道口控制器室外测试仪测试,负载压降为V—V1。
V为继电器电压。
V1为指示旋钮进入“合格”区时的继电器电压。
3、控制器箱
(1)箱体安装端正、牢固,外壳无锈蚀,油漆无脱落。
(2)基础无影响强度的破裂现象,周边排水良好。控制器箱上平面高于钢轨面200~250毫米,箱背外侧距线路中心一般为1500毫米左右。开路控制器箱距同侧道口路面边缘距离为30~35米。
(3)控制器、继电器、整流器安装平稳,继电器防震良好。
(4)零层端子紧固,配线整齐,线条无伤痕,螺母、垫圈齐全。继电器插座板簧片焊接良好,焊头无腐蚀,无氧化。
(5)熔断器安装牢固,其容量应符合设计图规定。
三、阀式轨道电路
1、阀式轨道电路适用于非电化区段和非自动闭塞区段。
2、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允许在220V±20%范围内变化。轨道电路调整状态,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最低时,轨道继电器直流端电压应大于0.4伏(电流在170毫安以上);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最高时,输出电压不得大于15伏。
3、阀端分路灵敏度最低,用0.06欧姆标准分路线在该端分路时,轨道继电器端电压应小于0.12伏(即电流应小于56毫安,2.3欧姆继电器释放值为94毫安,根据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轨道电路分路状态时,轨道继电器电流(压)应为释放值的60%,轨道继电器可靠落下

4、相邻阀式轨道电路(或与工频交流轨道电路、直流轨道电路相邻)应有交流相位交叉、直流极性交叉,确保钢轨绝缘双破损的检查。
5、铝电解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容器组成按每臂应不少于2个,以无极性电容为宜;
采用有极性电容时,必须负极对接,对接后容量为3000微法±20%;
(2)电容器耐压应不低于50伏;
(3)在环境温度为20±5℃时,最高温升不超过40℃;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4)电容器应直立设置,外观良好,无漏液,无腐蚀现象。
6、单向导电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元件安装于HZO型电缆盒内,距邻边钢轨不小于0.8米;
(2)元件的通流容量不小于5安,采用硒片时耐压不低于30伏;采用硅二极管时耐压不低于600伏;
(3)为了避免硅二极管管芯脱落,应设有良好防震装置。
7、电源端引接线(包括继电器箱至电缆盒的电缆)电阻应小于0.2欧姆,当轨道电路长度不足1000米时,该电阻可适当放宽要求至0.5欧姆;阀端引接线电阻应小于0.2欧姆。
第三节 控制部件及其他
一、道口控制盘
1、盘面表示灯显示准确,清晰易辨。
2、按钮接头的接、断与按钮的按下、拉出和定位各种位置关系正确。
3、自复式按钮当按下后,应能自动复位,非自复式按钮当按下或拉出后应能停留在要求的位置上。
4、控制盘的安放应端正、平稳、易操作;部件完整防尘良好。
5、计数器动作灵活,准确,安装牢固。
二、其他
1、各种设备中的电子元器件,应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在低寒地区,要适时接通电热设施。
2、电缆、电缆台、轨道电路送受电端连接线和设备雷电防护的维修技术标准,分别按信号设备维修技术规则有关章节执行。
(附表、图略)



198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