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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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09〕93号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 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上述同一项目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以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的聘任应报市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设奖情况和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各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并提出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公示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对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成立复审评审组,举行答辩质疑并逐项进行打分。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复审结果,应由评审组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参加,并经参加表决的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经表决确定的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制度、影响公正评审等其他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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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有些新建项目如煤炭、火电等,实行按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住宅建设按平方米造价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现有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都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投资包干的要求与建筑安装企业和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的基地。
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审查。
中标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关于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项目的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开发新技术,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四、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有条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矿区要逐步建立若干个这一类的开发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综合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已建立的开发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经济实体。
综合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五、勘察设计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设计人员的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适当增收设计费或实行节约投资分成,对贡献大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
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它处分。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凡是经过审查,发给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参加投标竞争。
现有的设计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开发新技术。
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签订承包合同、费用包干的办法,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建设单位可按一定的比例留成。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七、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应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价格、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的人工费用范围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定。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要进入成本。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防止片面追求产值。
八、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由包干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
改变现行的工程款的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决策。
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给予贷款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财务监督。
九、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逐步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国家确定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主要材料清单,由工程承包单位和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供应;也可按材料预算总价由物资承包公司包干。要注意处理好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关系,防止一般挤了重点。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作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
合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凡是计划分配不足部分,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概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各级基建物资承包供应单位,要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基建项目物资供应的一种主要形式。
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对于紧缺材料,要努力组织货源(包括进口),设立门市部,调剂市场需要。
地方建筑材料,一般应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要继续发挥物资部门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的作用。
十、改革设备供应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承包单位即可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直接向生产厂进行设备选型、询价等,设备成套公司要积极提供设备技术经济资料,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列入五年计划以后,即可签订设备承包协议,对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关键设备,提前进行预安排。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设备成套公司或生产厂签订正式设备承包供应合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保证供应。
设备成套公司要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积极推行设备承包经济责任制和有偿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承包的形式,可以按发包单位委托的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也可以按设备预算总价包干。要努力发展按机组、系统、生产线组织成套,并可与科研设计单位,制造厂家联合,从工艺产品设计到安装调试实行总承包,以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有些国家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少量紧缺产品,应允许承包单位采取进口或带料加工等措施解决。
十一、改革现行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今后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
十二、全民所有制的建筑业,要保留一支技术水平高、战斗力强的骨干队伍,同时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队参加投标竞争,承包施工任务,也允许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十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
十四、推行住宅商品化。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议价出租的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优先照顾困难大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办法。今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
城市的建设用地,由综合开发公司或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今、明年内制定出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不论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都要一视同仁,按规定的包干办法执行。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
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上述规定,加强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站在改革的前列,抓好改革工作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迅速培养适应体制改革的经营管理人员。
为了推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决定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机械部、国家物资局、建设银行、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的具体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鄂财际发[2005]4号


省交通厅:

  现将《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管理要求及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十漫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审查概预算和项目协定以及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提取、支付,以及还本付息付费工作,正确反映和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严格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世界银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世财发[1998]491号)设立账簿、账户、处理会计事务以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强化成本核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银行贷款、交通部投资、省自筹资金。

  第六条 资金筹集与使用

  本项目所安排的各项资金均纳入计划管理。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计划安排积极筹集资金。世行贷款资金严格按照分配的类别、金额和世行规定的比例向财政部门进行提款报账;国内配套资金应根据工程概算、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内银行贷款行申报筹集到位,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除上述资金外,世行贷款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净收入及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收入,应纳入项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八条 资金管理

  本项目的世行贷款资金及国内配套资金,均由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统一管理与核算,实行银行监管和指挥部(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模式。指挥部及其开户银行根据指挥部内部管理机制和银行先进的网络系统共同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地方协调部门的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使用出现流失和浪费,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做到“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程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工程款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逐级审核、按合同支付”的办法。

  第十条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指挥部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按指挥部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进行工程结算。指挥部对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承包商按月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计划用途严格监管承包商资金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规定范围和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一般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计量支付严格按世行要求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只能以中标单位为结算单位;联营体中标只能以联合主办人为结算单位,其余单位通过联合主办人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文件、审批手续及程序:

  1、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即计量支付月报,其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表、中期支付证书、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付报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价格调整汇总表、价格调整表、单价变更一览表、扣回材料预付款一览表、扣动员预付款一览表、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

  2、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1)由承包商编制计量支付及质量月报一式两份,报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驻办)审核。

  (2)高驻办审核后报工作站审核。

  (3)工作站审核修改后将计量支付和质量月报分送工程管理处(部)和技术质量处(部)审核。

  (4)技术质量处(部)对质量合格的工程予以认定,并签认予以计量部分工程。

  (5)工程管理处(部)根据质量认定工程单将最后审查的工程支付月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退给承包商,由承包商按修改的数据重新填报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逐级签署上报。

  (6)工程管理处(部)根据审核后的“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交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核签字,承包商根据经签署完整的“计量支付月报表”向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申请支付。

  第十三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承包商按工程计量支付总额10%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计量总额达总标价的20%以后开始扣动员预付款。

  第四章 工程监理费的管理,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费用按概算批复数控制使用,它包括国外监理费、国内监理费及指挥部发生的与监理管理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加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季末将支付监理中期支付证书报技术质量处、工程管理处(部)审定后,交总监代表和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将合格的发票和手续齐备的监理中期支付证书交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监理经费依据,同时,财务部门应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外监费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需垫付和收取的外监专家费用由翻译人员负责办理,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按世行采购指南和省财政厅规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采购,省财政厅及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材料的需要和供应,确保材料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材料供应成本,工程主要材料实行“承包商与指挥部联合招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由承包商负责材料结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当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就材料价款发生纠纷时,指挥部有权对双方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

  第六章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切块包干、逐级负责”的办法管理。各级地方协调部门必须在省指挥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省指挥部(公司)对地方协调部门的征迁补偿费的拨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各级协调部门按月逐级向上编制用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各开户银行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按计划用途逐笔核准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应按有关文件和承包合同,征迁完成进度情况,经指挥部征迁协调处(部)开具拨款通知单后,由指挥部财务部门向地市一级征迁机构统一拨付。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建设期办公及单位公用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奖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资料图书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件1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公司)应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其开支力求节约高效,并结合指挥部(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有关支出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费的开支,必须先有预算报告;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先有询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实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制度。报销各类凭证,由经手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指挥部(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财政部门规定做好项目管理费的预算、年度决算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各项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毁损。

  第二十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要每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每月末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要每月清理一次。该报账冲销的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该收回账款要通知经办人负责收回,避免坏账损失发生。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自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使用年超过一年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或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由经办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行购置,所购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支出数计价入账。

  第三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部)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财产实物总账管理。根据财产类别,与使用部门相结合,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部门财产管理,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务处(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或个人明确保管责任人。对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表、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应经领导批准后核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应本着急需实用的原则办理,防止积压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一次摊销进入成本,材料在购买报销的同时办理验收领用手续;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门进行实物登记,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综合部门应定期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和非常损失。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以项目评估报告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项目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独立大中桥梁、隧道、交叉工程、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临时设施,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按实际发生的单位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投资”按实际发生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四条 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费用的支出与管理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法纪和统一的财务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财务部门对发生的费用(成本)支出要及时进行归集处理,正确计算工程成本,保证工程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部门配合,加强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管理,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将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按时还本付息付费,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通车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不足部分从配套资金中提取。

  第四十八条 应按照《湖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交省财政厅专户储存,用于还本付息付费。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报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报送财政、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和领导要求,编制内部财务会计报表、分析资料,供领导及各管理部门参考。

  第五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应在每年12月底提出下年度贷款使用计划,付息付费计划,报省财政厅,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付息付费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各环节的财会监督,严格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强化成本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扎实,核算正确、清楚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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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协定》、我省与世行签定的《项目协定》和世行关于本项目的支付信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资金,规范报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行贷款实行报账制。省交通厅应用国内配套资金垫付工程款后再申请报账。

  第二章 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第三条 省交通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类别和支付的比例报账。类别和支付比例如下:



类 别
世行支付比例
备注

(1)土建工程



(a)十堰市与鄂、陕交界的漫川关之间建设106公里长离式双向2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46%
14合同

(b)相关的收费站、互通、服务区和休息区以及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设施
20%


(c)高速公路的收费、监控、照明和通信设季的机电设备的供应和安装。
80%


(d)建设士堰市区约6公里的联络线。
20%


(e)在士堰市所内对所选择的地方道路进行恢复和升级。
20%


(2)货物
国外开支100%

国内(出厂价)100%和其他品目(items)在当地采购的75%


(3)咨询服务
国外开支1%


(4)培训
国外开支100%




  第四条 建设期内发生的征迁费用、管理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含贷款利息、承诺费)及国内保险费等,均由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五条 项目协议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签字日期为2004年10月11日。但追溯贷款除外,在类别(1)(a)、(2)和(3)下的追溯贷款期为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10月10日,金额不超过10400000美元。

  第六条 对贷款截止日之后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贷款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七条 偿还申请支付方式,指偿还已经支付的货物、土建、培训及研究等款项。偿还支付申请全部通过财政厅专用账户支付。

  第八条 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或劳务、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时候,直接要求世行将款项支付给予承包商或合同商。此方式用于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世行支付中规定限额的款项。

  第九条 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特别承诺支付是借款人在购置大型设备或大笔货物时,要求世行对合同给予以特别承诺,特别承诺一经发出,不可撤销。

  第四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上,采用汇总表方式提款报账:

  (1)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应提交银行付款凭证(支票、汇款单等的复印件)、对账单、发票、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或报告和三份汇总表(附件一)。按进度付款时,应提交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支付表。

  (2)2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应提交合同、发票、运单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和三份汇总表。

  (3)10万美元以上的(咨询公司)和5万美元以上(咨询专家个人)的国内外咨询服务费用应提交合同、发票或专家签字收据和三份汇总表。

  (4)以美元支付的物资货款或咨询费,由财政厅从专用账户上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或咨询专家个人。

  以上提款报账均需提交世行批准的电传。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下,采用费用报表(SOE表)方式提款报账的土建工程、货物、国内外咨询等应提交三份费用表(附件二),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进度支付表、运单、专家签字收据等有关单据,保留在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经费申请表、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安排、邀请函、政审件和三份费用报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国内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计划书、考察报告和三份费用报表。计划书包括考察、培训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考察报告要对考察过程、结果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要将已报账工程、货物、技术援助(含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按照报账时间,整理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报账及支付程序、时间

  第十五条 所有报账必须按年度计划执行,每年度结束时,交通厅财务部门要填写下年度用款计划表(附件四)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生效后,交通厅财务部门将根据规定的类别和比例,在发生规定的合格费用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

  财务部门按规定填制汇总表、费用报表以及提款申请书(附件三),经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申请支付。

  财务部门要将各自报账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票、合同、运单、工程进度支付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等)的原件或复印件附在会计凭证内,如果资料很多,可将每次报账资料装订成册,与凭证一并保存,以备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在审核报账申请后,即从专用账户上将报账资金拨付给省交通厅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

  第六章 世行贷款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从专用账户拨付报账资金后,即向世界银行申请回补。指挥部财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按支付的美元、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咨询专家个人的货款、咨询费,省交通厅、指挥部财务部门以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

  第七章 提款报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报账手续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补办手续或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严把报账资料审核关: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内容、投资方面的要求;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报账程序、类别、贷款计划、单据的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