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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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002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序│部 门 规 章 名 称              │文 号    │发布部门│发布时间┃┃号│                      │      │    │    ┃┠─┼──────────────────────┼──────┼────┼────┨┃1 │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国资办发[  │国有资产│1993年3 ┃┃ │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1993]12号  │管理局、│月20日 ┃┃ │                      │      │证监会 │    ┃┠─┼──────────────────────┼──────┼────┼────┨┃2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遵守当地法规管理的│证委发[   │国务院证│1993年11┃┃ │通知                    │1993]51号  │券委员会│月9日  ┃┃ │                      │      │    │    ┃┠─┼──────────────────────┼──────┼────┼────┨┃3 │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证监函字[  │证监会 │1994年8 ┃┃ │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            │1994]40号  │    │月16日 ┃┠─┼──────────────────────┼──────┼────┼────┨┃4 │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证监函字[  │证监会 │1994年8 ┃┃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1994]41号  │    │月16日 ┃┠─┼──────────────────────┼──────┼────┼────┨┃5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5年5 ┃┃ │                      │1995]62号  │    │月17日 ┃┠─┼──────────────────────┼──────┼────┼────┨┃6 │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5年7 ┃┃ │知                     │1995]129号 │    │月21日 ┃┠─┼──────────────────────┼──────┼────┼────┨┃7 │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6年6 ┃┃ │                      │1996]75号  │    │月28日 ┃┠─┼──────────────────────┼──────┼────┼────┨┃8 │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            │证监交字[  │证监会 │1996年9 ┃┃ │                      │1996]1号  │    │月20日 ┃┠─┼──────────────────────┼──────┼────┼────┨┃9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6年12┃┃ │                      │1996]33号  │    │月21日 ┃┠─┼──────────────────────┼──────┼────┼────┨┃1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1 │证监会 │1997年1 ┃┃ │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号     │    │月6日  ┃┃ │的通知                   │      │    │    ┃┠─┼──────────────────────┼──────┼────┼────┨┃11│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 │证监会 │1997年1 ┃┃ │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2号     │    │月6日  ┃┠─┼──────────────────────┼──────┼────┼────┨┃12│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7年4 ┃┃ │                      │1997]159号 │    │月22日 ┃┠─┼──────────────────────┼──────┼────┼────┨┃13│关于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7年12┃┃ │                      │1997]1号  │    │月12日 ┃┠─┼──────────────────────┼──────┼────┼────┨┃14│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7年12┃┃ │                      │1997]2号  │    │月12日 ┃┠─┼──────────────────────┼──────┼────┼────┨┃15│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      │证监会 │1997年12┃┃ │的通知之附件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 │      │    │月12日 ┃┃ │引》                    │      │    │    ┃┠─┼──────────────────────┼──────┼────┼────┨┃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证监[1998] │证监会 │1998年2 ┃┃ │                      │4号     │    │月23日 ┃┠─┼──────────────────────┼──────┼────┼────┨┃17│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证委发[   │国务院证│1998年2 ┃┃ │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5号  │券委员会│月24日 ┃┠─┼──────────────────────┼──────┼────┼────┨┃18│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8年2 ┃┃ │知                     │1998]26号  │    │月25日 ┃┠─┼──────────────────────┼──────┼────┼────┨┃19│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3 ┃┃ │                      │1998]10号  │    │月13日 ┃┠─┼──────────────────────┼──────┼────┼────┨┃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8年4 ┃┃ │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1998]41号  │    │月1日  ┃┃ │通知                    │      │    │    ┃┠─┼──────────────────────┼──────┼────┼────┨┃21│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证监[1998] │证监会 │1998年4 ┃┃ │行初审和日常监管的通知           │9号     │    │月3日  ┃┠─┼──────────────────────┼──────┼────┼────┨┃22│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8年6 ┃┃ │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8]69号 │    │ 月18日 ┃┠─┼──────────────────────┼──────┼────┼────┨┃23│关于印发《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的通知     │证监法字[  │证监会 │1998年8 ┃┃ │                      │1998]2号  │    │月4日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8 ┃┃ │                      │1998]28号  │    │月12日 ┃┠─┼──────────────────────┼──────┼────┼────┨┃25│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证监期字[  │证监会 │1998年10┃┃ │通知                    │1998]21号  │    │月6日  ┃┠─┼──────────────────────┼──────┼────┼────┨┃26│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补充│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12┃┃ │通知                    │1998]33号  │    │月24日 ┃┠─┼──────────────────────┼──────┼────┼────┨┃27│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                      │1999]12号  │    │月17日 ┃┠─┼──────────────────────┼──────┼────┼────┨┃28│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 1999]13号 │    │ 月17日 ┃┃ │年修订)》的通知              │      │    │    ┃┠─┼──────────────────────┼──────┼────┼────┨┃2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式》的通知                 │1999]14号  │    │月18日 ┃┠─┼──────────────────────┼──────┼────┼────┨┃30│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1999年5 ┃┃ │知                     │[1999]5号  │    │月11日 ┃┠─┼──────────────────────┼──────┼────┼────┨┃31│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法律字 │证监会 │1999年6 ┃┃ │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 │ [1999]2号 │    │月15日 ┃┃ │订)》的通知                │      │    │    ┃┠─┼──────────────────────┼──────┼────┼────┨┃32│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补充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0┃┃ │息披露的通知                │1999]143号 │    │月21日 ┃┠─┼──────────────────────┼──────┼────┼────┨┃33│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证监基金字[ │证监会 │1999年11┃┃ │通知                    │1999]34号  │    │月11日 ┃┠─┼──────────────────────┼──────┼────┼────┨┃34│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2┃┃ │                      │1999]150号 │    │月2日  ┃┠─┼──────────────────────┼──────┼────┼────┨┃35│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2┃┃ │知                     │1999]153号 │    │月6日  ┃┠─┼──────────────────────┼──────┼────┼────┨┃3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1999年12┃┃ │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 1999]137号 │    │月8日  ┃┃ │修订稿)的通知               │      │    │    ┃┠─┼──────────────────────┼──────┼────┼────┨┃37│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1999年12┃┃ │                      │1999]132号 │    │月8日  ┃┠─┼──────────────────────┼──────┼────┼────┨┃38│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证监基金字[ │证监会 │2000年1 ┃┃ │通知                    │2000]1号  │    │月3日  ┃┠─┼──────────────────────┼──────┼────┼────┨┃39│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1 ┃┃ │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0]1号  │    │月16日 ┃┠─┼──────────────────────┼──────┼────┼────┨┃40│关于做好对连续三日涨停个股处理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 │证监会 │2000年2 ┃┃ │                      │2000]1号  │    │月16日 ┃┠─┼──────────────────────┼──────┼────┼────┨┃41│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3 ┃┃ │                      │2000]21号  │    │月16日 ┃┠─┼──────────────────────┼──────┼────┼────┨┃42│关于发《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0 │证监会 │2000年3 ┃┃ │                      │]17号    │    │月16日 ┃┃ │                      │      │    │    ┃┠─┼──────────────────────┼──────┼────┼────┨┃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法》的通知                 │2000]42号  │    │月30日 ┃┠─┼──────────────────────┼──────┼────┼────┨┃4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        │2000]43号  │    │月30日 ┃┠─┼──────────────────────┼──────┼────┼────┨┃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2000]44号  │    │月30日 ┃┠─┼──────────────────────┼──────┼────┼────┨┃46│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2000年6 ┃┃ │                      │2000]77号  │    │月7日  ┃┠─┼──────────────────────┼──────┼────┼────┨┃4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6 ┃┃ │                      │2000]75号  │    │月26日 ┃┠─┼──────────────────────┼──────┼────┼────┨┃48│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7 ┃┃ │                      │2000]19号  │    │月19日 ┃┠─┼──────────────────────┼──────┼────┼────┨┃49│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10┃┃ │                      │2000]29号  │    │月18日 ┃┠─┼──────────────────────┼──────┼────┼────┨┃50│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2000年10┃┃ │知                     │2000]141号 │    │月26日 ┃┠─┼──────────────────────┼──────┼────┼────┨┃51│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11┃┃ │通知                    │2000]202号 │    │月27日 ┃┠─┼──────────────────────┼──────┼────┼────┨┃52│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证监机构字[ │证监会 │2000年12┃┃ │的通知                   │2000]278号 │    │月8日  ┃┠─┼──────────────────────┼──────┼────┼────┨┃53│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证监发[2001 │证监会 │2001年2 ┃┃ │办法》的通知                │]25号    │    │月22日 ┃┠─┼──────────────────────┼──────┼────┼────┨┃54│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证监信息字[ │证监会 │2001年8 ┃┃ │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2001]7号  │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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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办[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就做好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各项要求,根据“八条措施”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政策措施。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

  (二)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管理机制,在5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评议推荐工作,真正把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列入推荐目录。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进行合规性、廉洁性评估,对各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和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授权、推荐目录、选用、价格等方面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评议推荐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各地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四)治理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

  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各省(区、市)、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

  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区、市)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经公开征集志愿直至完成。各省(区、市)、各高校要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在本省、校信息发布渠道公示高校在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

  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对于存在“点招”行为及乱收费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新生入学后,教育部门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落实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六)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地方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规范高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严禁以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七)集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涉及教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国家规定幅度内调整收费标准,或国家未规定幅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考试费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还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部际联席会议将集中开展教育收费政策的清理和审查工作,各地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和自查工作,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和拟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8月底前,各地要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级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逾期发现继续执行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行为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严格进行行政问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治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高度融合、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制定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机制,形成责权统一、可以倒查追责的落实机制,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教育行风评议机制,创新评议方式方法,优化评议指标体系,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评议结果的运用。要强化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要建立治理工作沟通宣传机制,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的宣传,定期开展治理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活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要将监督检查作为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治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督导检查,要动真碰硬,狠抓严查,严格督促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办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补课乱收费、高校“点招”等方面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要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问责。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三)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治理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切实提高执行力,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政策要求的过程中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甚至妥协通融,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层层衰减,防止政策异化和效力弱化。要强化对治理工作队伍的培训,层层开展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理论培训、以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法规为核心内容的应知应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熟练运用政策指导具体工作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治理系统广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