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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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 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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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假冒伪劣粮油盐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及部分杂粮。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盐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黄粒米,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第六条 质量测报的扦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样品的扦取,并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扦样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
第七条 样品在扦取时应填写样品扦样单一式三份,扦样单位和被扦样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交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扦样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粮油检验监测站应建立台账,对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验结果,开具检验结果报告单,报送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应保留样品3个月,以备复查。保留期限从检验报告单签发日起计算。保留样品存放时应保持原状。
第九条 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检验结果汇总整理,通报送检单位和被检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检验结果可在新闻媒体公布。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成品粮油盐的质量测报实行免费制。样品费、检验费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承担,扦样、送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旅差费由扦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拒绝扦取样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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