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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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2年9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布鲁塞尔同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共同出席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并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12年9月20日,布鲁塞尔)


  进一步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12年9月2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赫尔曼·范龙佩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凯瑟琳·阿什顿女士陪同出席。

  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领导人:

  二、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特别是2003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取得的重要进展。领导人满意地注意到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日臻成熟,内涵不断丰富,业已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格局。双方决心继续发展伙伴关系,以进一步拓展和提升中欧关系的战略内涵和合作水平。

  三、就重大全球和国际问题交换看法,并一致认为,中欧互动与相互依存日益紧密。中欧关系已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全球影响。中欧在21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具有重要影响,都是推动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力量,都强调多边主义和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双方将进一步共同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粮食和水安全、能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四、强调年度领导人会晤对中欧关系至关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肯定高级别战略对话、经贸高层对话和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对推动中欧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述定期机制。

  五、强调应积极看待并支持彼此发展。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相信欧方正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欧方重申支持中国的和平发展,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信中方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六、强调照顾彼此关切对从战略高度推进中欧整体关系的重要性。一致认为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精神讨论和处理有关分歧。

  七、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与法治的重要性。双方期待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有意在华举行下一轮人权对话,愿共同努力推动对话不断取得切实进展。双方同意于10月在爱尔兰举行新一轮司法研讨会。双方确认将致力于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合作。

  八、表示将积极努力,寻找中国“十二五”规划与“欧洲2020”战略的契合点,拓展并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

  九、强调双方致力于进一步挖掘中欧合作潜力,同意制定一份面向未来、具有雄心的中欧一揽子合作规划,为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提供战略指导。

  经济、贸易与投资

  双方领导人:

  十、重申双方致力于尽早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促进和便利双向投资,创造增长和就业的新增长点。该协定的有关谈判将涉及双方各自关心的所有问题,不预判最终结果。双方同意加强技术层面的探讨,为未来谈判做准备。

  十一、强调迅速全面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十二、对中欧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并欢迎在反垄断法领域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三、重申贸易开放对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肯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体系和贸易开放对创新的重要性。

  十四、认识到公开、非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增强该领域的交流。欧盟支持中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鼓励中方加快相关工作。

  十五、忆及第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关于出口信贷的结论,期待在由主要出口融资提供方组成的国际工作组内继续有关讨论。

  十六、欢迎年度知识产权对话期间(9月18日,布鲁塞尔)就知识产权问题交换意见,并认识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十七、同意共同努力就地理标志保护达成一项双边协议。双方注意到最新一轮谈判(9月13日至14日,布鲁塞尔)取得的进展,并将加强中欧在酒类产品打假方面的合作。

  十八、认识到并欢迎在非食品类消费品安全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强调有必要在未来继续开展良好合作。

  十九、认识到海关合作在保障贸易便利与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呼吁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供应链安全、贸易便利化、对外贸易统计和打击商业瞒骗进一步共同加强努力。

  二十、欧方拟设立欧洲投资银行在华代表处,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双边合作

  双方领导人:

  二十一、认识到中欧在研发和创新领域开展合作符合双方利益,同意建立全面的年度创新合作对话。双方欢迎就此签署联合声明,明确这一对话的目标。2012年11月将举行中欧创新合作研讨会,对话首次会议将于2013年中欧领导人会晤之前举行。

  二十二、欢迎中欧空间科技合作对话举行首次会议,并就《对话工作范围文件》达成协议。双方表达了在现有合作框架基础上加强在空间科技领域和各自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间民用合作的共同意愿。在此背景下,双方欢迎《关于加强空间科技合作的联合声明》的签署,这有助于双方未来确定路线图,明确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与行动。

  二十三、确认中欧网络工作小组正式启动,欢迎工作小组首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决定继续就双方关心的网络问题开展交流,增进互信和理解。

  二十四、强调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取得进展,欢迎首届中欧市长论坛于9月2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双方强调按照《共同宣言》引导和支持双方的对口合作,推进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双方欢迎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牵头举办的中欧城镇化领导力培训项目。

  二十五、欢迎5月3日举行的首次中欧高层能源会议,期待着有关后续行动。此次会议召集了各机构利益攸关方,深化了中欧能源战略对话,涵盖了双方在能源安全和电力市场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肯定了各国在国际能源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性。

  二十六、欢迎双方就可能达成的中国与欧洲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原子能协定开启讨论。

  二十七、强调中欧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第一次会议取得成功,并对“中欧文化对话年”的进展及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同意在教育、文化、语言多样性和青年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后续行动。

  二十八、呼吁在适当级别启动中欧人员流动和移民领域的全面对话。双方重申继续探索便利中国和欧盟公民相互往来的方式,包括互免双方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在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方面加强合作等。

  二十九、强调了6月份达成的《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合作规划纲要》,强调应继续努力在涉及共同利益的关键领域发展关系,如有机农业认证相互认可等。双方强调继续发挥好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对话机制的作用,加强和拓展在奶业、葡萄酒加工与质量体系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三十、对中欧在就业及社会事务方面的合作表示满意,特别是在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青年就业、包容性增长模式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经验交流。双方支持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促进体面劳动议程。双方欢迎就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建立合作项目,并继续在社会保障、社会养老金及社会包容等领域开展合作。

  三十一、注意到加强在管理和公共行政改革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三十二、强调在灾害管理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中欧应急管理项目的启动以及中欧应急管理学院的成立。双方同意深化合作,推动和促进以受灾民众需要和人道主义原则作为唯一依据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十三、认识到双方关于交通政策的对话和合作应上升到战略高度并扩展到新的领域。为此,同意中欧合作,包括联合项目,应涵盖五个关键领域,即航空,铁路,海运新航线,城市交通和物流。

  三十四、同意根据中欧关于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建立高层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加强海洋政策方面的合作。为此,首届海洋综合管理高层对话将于下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前举行,此方面对话与合作主要涉及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如海洋空间规划、海事知识、海洋能源以及海洋卫星数据应用与交换等。

  三十五、注意到中欧发展合作在过去十年中不断发展,同意启动有关对话,通过达成一致的合作计划和项目探讨互利合作的新模式。

  和平与安全

  双方领导人:

  三十六、一致认为中欧应加强合作,促进和平与安全,强调7月9日至10日举行的第三轮中欧高级别战略对话取得了丰硕成果。双方决定就全球和地区问题加强各级别外交与安全政策对话,鼓励双方特别代表与特使定期接触。双方致力于定期举行防务与安全政策对话,加强培训交流,并于2013年举行防务与安全问题高级别研讨会。双方肯定并强调在危机管理、反海盗护航、海上安全等领域继续开展良好合作。

  三十七、讨论了当前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包括叙利亚危机、伊朗核、朝鲜半岛核问题、阿富汗、缅甸、苏丹和南苏丹形势以及各自周边局势。双方期待着11月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快速变化的国际形势下,中欧应就全球和地区问题开展更紧密的合作。

  三十八、重申双方致力于全球裁军,构建牢固的核不扩散体系,并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双方支持裁谈会谈判早日启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并在出口管制、防止武器非法贸易等领域继续合作。双方支持在联合国框架内早日缔结《武器贸易条约》。

  全球问题

  双方领导人:

  三十九、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成员需要更好地开展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未来数月,首要任务应是继续提振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保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复苏,改革国际金融机构并促进就业,尤其是青年就业。双方愿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努力落实二十国集团洛斯卡沃斯峰会达成的共识,包括增长与就业行动计划。

  四十、同意加强合作与协调,以恢复市场信心和促进金融稳定。双方强调愿在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框架内共同努力,改善全球经济治理。双方重申决心按计划履行在二十国集团所做承诺,包括全球经济、金融监管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等领域。双方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改革方面的工作。

  四十一、一致认为,开放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对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复苏十分必要。双方欢迎二十国集团重申避免和纠正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并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予以监督。

  四十二、强调开放、可预测、基于规则、透明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致力于确保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心作用。双方重申根据授权以多边方式成功缔结多哈发展议程,并寻求在贸易便利化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关切在内的领域取得早期收获的重要性。

  四十三、强调“里约+20”会议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尽快落实包括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间进程等决定。双方重申实行绿色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四十四、强调水资源、粮食安全与营养安全的重要性,这是双方环境和农业方面的共同利益所在,也是重大全球性问题。双方注意到,粮食安全与水资源安全密切相关。领导人承诺继续通过多双边努力解决粮食安全、营养安全及水资源安全关切。双方欢迎中欧水资源交流平台的建立,这将成为未来中欧开展综合水资源管理合作的良好机制。

  四十五、欢迎中欧环境政策对话以及林业执法与施政对话取得的进步,并同意加强双边合作,包括水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政策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合作。

  四十六、强调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重申致力于继续合作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相关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得到全面、有效和可持续的执行,包括去年德班会议达成的所有决定,并期待确保多哈会议取得成功。

  四十七、强调应对国际民用航空排放问题的重要性,同意共同推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多边机制下采取行动。

  四十八、同意在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就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低碳发展进一步深化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双方同意在此领域达成的具体合作倡议基础上加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务实合作。

  四十九、认识到北极地区的日益重要性,尤其是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运输等相关方面,同意就北极事务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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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七年一月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贸部副部长             商业部秘书
    郑 拓 彬             马提乌·拉赫曼
    (签字)               (签字)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朱江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 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最后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