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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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3〕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会议议定事项及《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医院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附件1),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附件2)等技术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供医院在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组建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和省级临床检验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对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医院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要组织本辖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院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要求,提高检验人员技术能力和水平。医院开展病毒核酸检测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重视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做好检验人员职业防护,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附件:1.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docx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


     
    一、目的
    确保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过程标准化、规范化,降低人为不规范操作对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按照《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和《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检测试剂供给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29号)有关要求,使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备或商品化试剂盒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三、样本采集、运送和保存
    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样本(上呼吸道样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 下呼吸道样本包括痰液、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等)。可将鼻、咽拭子收集于同一采样管中,以便提高检出率。患者有下呼吸道样本时,应优先采集。
    根据试剂说明书对样本采集方法有关要求,制订样本采集标准操作程序(SOP),并组织样本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样本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SOP进行。
    样本采集后,按照《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用密封容器立即送往实验室。若气温高时,需放入冰块降温。样本抵达实验室后,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样本可置于2~8℃暂时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样本则应置于≤-70℃状态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时,可于-20℃冰箱暂存。样本避免反复冻融。
    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不当时,可因病毒RNA降解出现假阴性结果,也可因为样本“污染”出现假阳性结果。
    四、PCR检测
    (一)样本处理
    样本的核酸提取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按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要求,取适量待检样本、阳性及阴性对照进行核酸提取。样本应尽可能新鲜,提取过程应严防RNA酶污染及操作不当导致的RNA降解。提取过程如涉及离心步骤,应采用低温冷冻离心机;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加样、提取过程中,为防止RNA降解,可将试管架置于托盘内平铺的碎冰上。提取好的RNA应及时用于检测,否则应当-70℃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可于-20℃冰箱暂存。
    (二)试剂准备
    试剂准备应当在试剂准备区进行。根据所用的试剂盒,样本可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禽流感H7亚型或H7N9病毒核酸的检测。试剂的配制按所用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除酶混合物外,其它试剂在使用前应当在室温充分复融,混匀并瞬时低速离心。反应液分装时尽量避免产生气泡,上机前注意检查各反应管是否盖紧,以免管内溶液泄露污染仪器。分装有扩增反应液的反应管应当扣盖或装入密实袋内再转移至样本处理区。
    (三)加样
    加样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加样时应当使样品完全落入反应液中,不应有样品粘附于管壁上,加样后应尽快盖紧管盖。
    按试剂、仪器说明书完成加样和PCR反应管准备。
    (四)PCR扩增检测
    PCR扩增检测在扩增区进行。待检PCR管转移至扩增区,按顺序置于PCR仪上,编辑样本信息,按试剂和仪器说明书设定循环参数。
    (五)结果分析
    根据所用试剂盒说明书设置基线值(baseline)。荧光阈值(threshold)设定以阈值线刚好超过阴性对照品扩增曲线(无规则的噪音线)的最高点为原则,且Ct值应大于所设置的扩增循环数(或显示为undet)。使用仪器配套软件自动分析结果。
    (六)质量控制
    检测过程对可能出现的假阳性和假阴性进行质量控制,除了检测商品试剂盒所提供阳性和阴性对照外,每次临床样本检测时,至少应当有1份弱阳性和3份阴性质控样本(多份阴性质控样本设置对实验室“污染”所致假阳性的监控更为有效),随机放在所检测标本的中间。弱阳性质控样本可为检测阳性的灭活稀释后保存的临床样本、灭活病毒或假病毒颗粒等,如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有“内标”控制假阴性,或弱阳性质控样本来源困难,可暂不设弱阳性质控。阴性质控样本采用标本采集管内溶液即可。质控样本应与临床标本同等对待,参与样本核酸提取和扩增检测全过程。
    试剂盒中的阳性和阴性对照用于判断实验室的有效性,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七)实验结果的判定与解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对于出现弱阳性结果的样本应进行重复检测,并注意与可能的实验室轻度或样本交叉“污染”所致假阳性结果区别。
    五、检测结果报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样本采集和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从事人感染禽流感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检测过程中必须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眼罩、N95型口罩等)。样本核酸提取必须在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经过年检合格的二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
    (二)注意仪器设备的日常和定期维护,加样器、扩增仪和温育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试剂盒及一次性使用的无DNA酶和RNA酶PCR反应管、离心管、带滤芯吸头等应进行每批质检。
    (三)实验应严格分区操作;各区物品、工作服等均应当专区专用,不得交叉使用。实验后应及时清洁工作台,以防污染。
    (四)每批实验室后,可采取实验室通风、10%次氯酸钠溶液擦洗地台面、紫外照射等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扩增产物气溶胶污染。
    (五)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制备试剂开展检测工作时,可参考相应试剂盒说明书(见附件1、2)有关要求。
     
附件:1.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英文名称:Diagnostic Kit for H7N9 subtype avian flu virus RNA(Fluorescence PCR)
    【包装规格】48人份/盒。
    【预期用途】
    本试剂用于对咽拭子样本中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进行定性检测,用于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及流行病学监控。
    【检验原理】根据荧光PCR技术原理,针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设计特异性引物和Taqman探针,通过荧光PCR检测仪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的定性检测。试剂盒以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为正常人体细胞对照,对提取和检测过程进行监控。
    【主要组成成分】
     
    
名称 成分   规格 数量(管)
H7反应液   含内标RNP 、H7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N9反应液   含内标RNP 、N9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DNA聚合酶   DNA聚合酶,不可用其他同类DNA聚合酶替代 60μl /管 1
逆转录酶   逆转录酶,不可用其他同类逆转录酶替代 60μl /管 1
阳性对照   RNP、H7、N9 RNA假病毒混合物 1.0ml/管 1
阴性对照   DEPC水 1.0ml/管 1
  本品各组成成分均不得与其他产品或不同批号产品中的相应组成成分进行互换。
   
    本品不包含,但对试验必须的设备和试剂:
    生物安全柜、台式离心机、旋涡震荡器、拭子、采样管、无菌病毒采样液、1.5 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专用PCR扩增管和核酸分离试剂盒(硅胶膜吸附法,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Cat:BJH10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20℃冷冻保存,有效期2个月,阳性对照反复冻融次数不得超过5次。
    【适用仪器】RG3000、LightCycler、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
    【样本要求】
    1. 样本类型:咽拭子。推荐使用金豪公司生产的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12人份/盒)。
    2. 拭子、采样管和保存液:
    2.1拭子选择:应使用头部为合成纤维(例如,聚酯纤维),杆部为铝或塑料的拭子。
    2.2采样管:外螺旋口、耐-70℃冻存,可容纳3 ml病毒采样液。
    2.3无菌病毒采样液:应含有蛋白质稳定剂,阻止细菌和真菌生产的抗生素,缓冲液,经无菌处理。
    3.样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为呼吸道传播病毒,有关生物安全应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
    3.1采集:采集病人发病3日内的咽拭子标本,用于病原检测。用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内的采样棉签,适度用力拭抹咽后壁和两侧扁桃体部位,应避免触及舌部;迅速将棉签放入装有3ml保存液的15ml外螺旋盖采样管中,在靠近顶端处折断棉签杆,旋紧管盖并密封,以防干燥,外表贴上带有唯一识别号码的标签。4℃暂存并在48小时内送达实验室。
    3.2保存和运输:新鲜采集样本应在4℃条件下48小时运送到检测实验室。保存样本可在-20℃以下低温冷冻保藏,需长期保存的标本存于-70℃冰箱。冷冻样本应在冷冻条件下送至实验室。运输时在包装箱内填充吸水材料,运输过程中保持标本采集管直立状态,不能倾斜。
    样本送至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和分装,避免反复冻融。临床样本保存在4℃不能超过4天。
    4.咽拭子标本的处理
    咽拭子要在标本保存液中充分搅动(至少 40 下),以洗脱拭子上粘附的病毒及含有病毒的细胞等,用于病毒分离时,需要冻融一次(防止多次冻融),使细胞破裂,释放病毒颗粒。然后在4℃条件下,10000rpm离心20分钟,用上清接种细胞或直接提取RNA。如果发现有细菌污染,须用滤器过滤除菌。
    【检验方法】
    1. 核酸提取:
    取200μl咽拭子样本进行核酸提取。采用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酸分离试剂盒 (硅胶膜吸附法),该试剂盒可用于对呼吸道悬浮液样本中的病毒RNA提取,并按试剂盒说明书要求操作。
    本品的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均参与核酸提取。
    1.1. 准备及注意事项:
    1.1.1 分别在洗液A瓶和洗液B瓶中加入16ml和60ml无水乙醇,颠倒充分混匀,并在瓶身上加以标识。
    1.1.2  吸取所需的洗脱液,加至一无核酸酶的eppendorf管中,于70℃预热。
    1.1.3  冷冻样本应室温融化,轻微震荡混匀后使用。
    1.1.4  区分操作中的离心设置(rpm和g),本产品操作过程均为室温离心。
    1.1.5  助沉剂在低温保存时可能呈胶状,吹打混匀即可使用。
    1.2. 样本裂解及核酸吸附
    1.2.1  在1.5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中加入10μl助沉剂和400μl裂解液,加入200μl待处理样本,剧烈震荡2分钟,室温静置10分钟。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助沉剂、裂解液以及无水乙醇体积。体积大于400μl样本应分多次进行处理。
    1.2.2  加入480μl无水乙醇,颠倒混匀,吸取600μl裂解混合物转移到核酸吸附柱中。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乙醇用量。
    1.2.3  3500g离心2分钟,取下套管,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剩余裂解混合物转移至核酸吸附柱,重新离心一次,弃套管中的液体。
    1.2.4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6000g离心1分钟,倒掉套管中的液体。
    1.3. 核酸纯化
    1.3.1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A,6000g离心1分钟,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个干净套管中。
    1.3.2  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B,静置1分钟,6000g离心1分钟。
    1.3.3  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
    1.3.4  重复一次1.3.2步骤(本步骤不用静置1分钟)。
    1.3.5  将核酸吸附柱换一新套管,13000rpm离心3分钟。
    1.4. 核酸洗脱
    1.4.1  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无核酸酶1.5ml离心管,小心在吸附膜中央加入50μl预热洗脱液,室温静置4分钟。
    1.4.2  10000 rpm离心2分钟,离心管中液体即待测样本RNA。
    2. PCR扩增:
    2.1 实验设计:
    2.1.1待检样本检测:每份样本分别使用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进行检测,综合2种反应液的检测结果对样本进行判定。
    2.1.2对照品检测:每次试验都应设置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2.2反应体系的配制:
    2.2.1准备工作:将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融化后振荡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2.2.2 2种反应体系(H7和N9)的配制:取2个1.5ml 无核酸酶离心管,计算待测样本数量(n),分别取20μl×(n+2)反应液(H7和N9)、0.5μl×(n+2)DNA聚合酶和0.5μl×(n+2)逆转录酶充分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n + 2 = n份样本+1份阳性对照+1份阴性对照;
    2.3反应体系分管:
    每份待测样本设置2个PCR扩增管(H7和N9),分别将每种反应体系按20μl/管分装至对应的PCR扩增管中。
    2.4加样:
    每份待测样本RNA、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5μl/管分别加入2个PCR扩增管中。
    2.5扩增检测:
    将加样后的PCR扩增管分别转移到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上进行扩增检测,不同仪器的设置如下:
    2.5.1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RG3000、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扩增程序:
    对于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荧光信号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JOE/VIC,Quencher Dye1:NONE,Passive Reference:NONE。其他型号仪器可设置为FAM和HEX通道。荧光PCR扩增程序的设置见表1。反应总体积为25μl。
表1.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5℃  3分钟   否
  预扩增  95℃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5℃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2.5.2 全自动荧光定量PCR仪(Roche LightCycler系列)扩增程序:
    选择FAM、HEX通道收集荧光。荧光PCR扩增程序见表2。
表2.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荧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3℃   3分钟   否
  预扩增 93℃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3℃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3. 结果分析:
    3.1本品H7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N9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RNP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HEX。所以应选择FAM通道和HEX通道分析试验结果。
    3.2 基线(Baseline)范围根据仪器要求设定,目的为校正背景荧光干扰,终止循环(End)一般设置为最强样本出现扩增信号的前3-4个循环。
    3.3 阈值线用于判断样本是否扩增,应调整使阈值线高于荧光背景和阴性对照的荧光信号,或点击分析(Analysis)自动获得。
    4. 质量控制:
    每次试验应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试验结果不成立。
    4.1阴性对照无Ct值或Ct值为0。
    4.2 阳性对照Ct值小于30.0。
    【参考值(参考范围)】
    Ct值≤37.0报告该反应阳性;
    无Ct值或Ct值为0报告该反应阴性;
    37.0<Ct值<40.0为灰区;
    内标RNP有效的范围为:0<Ct值<33.0;
    【检验结果的解释】
    1. 在内标RNP结果成立的条件下各种判读模式如下:
反应液 模式1 模式2 模式3 模式4
H7 - - + +
N9 - + - +
RNP + + + +
结果判断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阳性
  注:在内标RNP结果不成立的条件下视为检测异常,应重新采样检测。
    2. 结果在灰区的样本需重复试验:取200μl样本重新提取RNA(核酸分离试剂盒中裂解液、无水乙醇的用量加倍,其他组分的用量不变)并检测。复检结果Ct<40.0的样本为阳性,否则为阴性。
    3. 内标RNP检测靶物质为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用于对样本中RNA的提取和扩增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如果该份样本的RNP检测 Ct值≥33.0,可能为以下原因:
    3.1 未采集到足够的正常人上皮细胞,应重新采样。
    3.2核酸提取过程异常,导致RNA损失,应重新提取。
    3.3样本中存在RT-PCR抑制物质,可稀释后检测;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中RNA浓度低于本产品的最低检出值(100copies/ml)时可能出现假阴性。
    2.目前研究显示,发病后两日内取样检测,病毒RNA检出率最高,随发病时间的延长,病毒被清除,病毒核酸的检出水平迅速下降。因此应在发病后尽早采样,必要时可采用多部位取样检测。临床评价应结合其他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判断。
    【产品性能指标】
    1.本品可最低检出100copies/ml稀释物。
    2.本品对季节性流感(H1N1以及H3N2)灭活病毒、B型流感灭活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病毒(H5N1)RNA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
    【注意事项】
    1.开始检测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全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2.实验室配置和试验操作请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进行;整个检测过程应严格分区进行:PCR反应体系的配置区;标本处理、加样区;各区使用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工作服应独立专用。
    3.H7N9亚型禽流感为经呼吸道传播疾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本的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均存在一定生物危害。样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应按照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标本的提取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负压生物安全柜中完成;试验中接触过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废弃物品(如吸头)、扩增完毕的离心管、标本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丢弃。
    4.不同批号的试剂请勿混用,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试剂盒。
    5. 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检测。
    【参考文献】
    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
    2.《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
    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1号楼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号码:010-67878866
    传真号码:010-67881632
    网    址:www.kinghawk828.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50017号
     
     
     
     
 

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通用名称: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英文名称:Detection Kit for Avian Influenza Virus Subtype H7N9 RNA (PCR-Fluorescence Probing)  
    【包装规格】大包装,48反应/盒
    【预期用途】
    流感病毒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其中,甲型流感依据流感病毒血凝素蛋白(HA)的不同可分为1-16种亚型,根据病毒神经氨酸酶蛋白(NA)的不同可分为1-9种亚型,HA不同亚型可以与NA的不同亚型相互组合形成不同的流感病毒。而禽类特别是水禽是所有这些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H7N9禽流感病毒是其中的一种。H7N9流感病毒既可以感染禽类,也可以感染人。人感染H7N9禽流感会出现严重肺炎,症状包括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
    本试剂盒适用于检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等样本中H7N9禽流感病毒RNA,可用于该病毒感染的实验室诊断和宿主动物的监控。检测结果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
    【检验原理】
    本试剂盒基于实时荧光PCR技术,分别选取H7N9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保守区作为扩增靶区域,设计特异性引物探针,通过一步法实时荧光PCR体系扩增对H7N9禽流感病毒进行定性检测。反应体系中除特异性引物和特异性荧光探针外,还配以对应的PCR反应Buffer、逆转录酶、Hot-Start Taq酶、核苷酸单体(dNTPs)、Mg2+等成分,可实现对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灵敏特异地检测。
    【主要组成成分】
组分名称 规格 数量
PCR检测试剂 AIV H7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N9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H7N9 PCR反应液B 288µl/管 1
AIV H7N9内标溶液 240µl/管 1
质控品 阴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AIV H7N9阳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保存于-20±5℃,反复冻融次数<5次,有效期9个月。
    【适用仪器】ABI 7500、ABI 7300、LightCycler480等荧光定量PCR仪。
    【样本要求】
    1 适用样本类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
    2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送。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请遵循《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检验方法】
    1.核酸提取
    建议取200µl液态样本进行核酸提取;组织样本可以研磨液进行提取操作。可采用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请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商业化产品。本试剂盒中的内标溶液参与提取过程,若提取试剂盒中未说明内标的使用方法可在每200µl样本中加入4µl内标溶液后进行核酸提取。
    本试剂盒中的阴性质控品参与提取,用于对环境进行监控;AIV H7N9阳性质控品不参与提取,用于PCR检测试剂的质控。
    2.PCR扩增(ABI 7500仪器操作为例,ABI 7300、LC480等仪器参照此操作及仪器操作手册)
    2.1分别配制AIV H7 RT-PCR反应体系和AIV N9 RT-PCR反应体系
    2.1.1 AIV H7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H7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H7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1.2 AIV N9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N9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N9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2 于上述PCR反应管中分别加入处理后的阴性质控品、AIV H7N9阳性质控品、待测标本核酸各5µl,8,000rpm离心数秒,放入PCR扩增仪。
    2.3探针检测模式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Quencher Dye:NONE,Reporter Dye2:Vic,Quencher Dye2:NONE, Passive Reference:NONE。反应条件设置为:50℃ 15min,1个循环;95℃ 15分钟,1个循环;94℃ 15秒→58℃ 45秒(收集荧光),45个循环。保存文件,运行。
    3.结果分析
    3.1 反应结束后保存检测数据文件。
    3.2 分析条件设置:根据分析后图像调节Baseline的start值、stop值以及Threshold的Value值(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Start值可以在3~15、End值可设在5~20,调整阴性对照的扩增曲线平直或低于阈值线),点击Analysis自动获得分析结果,在Report界面察看结果。
    【质量控制】
    阴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无对数增长期,VIC检测通路扩增曲线为明显对数增长期;
    阳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有明显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扩增曲线 Ct值≤32;
    以上要求需在同一次实验中同时满足,否则,本次实验无效,需重新进行。
    【结果判定】
    1.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FAM检测通道均无扩增曲线或Ct值>40,且在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阴性;
    2.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扩增曲线在FAM,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Ct值≤40;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
    3.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或N9 RT-PCR反应体系仅其中之一的扩增曲线满足判为阳性的要求,则需重复检测;若重复检测结果为H7及N9均阳性,则判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若重复检测结果仍为H7(或N9)阳性,则只能判禽流感病毒H7(或N9)亚型阳性,并建议以其他方法做进一步确认。
    【检测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检测结果与样本收集、处理、运送及保存质量有关。
    2.样本处理时没有控制好交叉污染,可能出现假阳性结果。
    3.病毒在流行过程中的基因突变则也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4.由于不同提取方法的原理不同,采用不同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样本处理时核酸提取效率存在一定差异,本试剂盒推荐使用本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离心柱法),用户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选择确认。
    5.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病例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
    【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本试剂盒的分析灵敏度为1.0×103copies/ml。与感染部位相同或感染症状相似的其他病原体(甲型流感病毒H3亚型、甲型流感病毒H1亚型、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禽流感H5亚型病毒、禽流感H9亚型病毒等)无交叉反应。
    【注意事项】
    1.实验室管理应严格按照PCR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实验过程严格分区进行(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和产物分析区),所用消耗品应灭菌后一次性使用,实验操作的每个阶段使用专用的仪器和设备,各区各阶段用品不能交叉使用;
    2.为试剂和标本准备阶段提供生物安全柜,实验过程中穿工作服,带一次性手套,使用自卸管移液器;
    3.试剂使用前要完全解冻,8,000rpm离心数秒后使用;
    4.标本制备区所用过的吸头请打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并与废弃物一起灭菌后方可丢弃;
    5.实验完毕用10%次氯酸或75%酒精或紫外线灯处理工作台和移液器;
    6.本试剂盒内阳性质控品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物质,操作和处理均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卫生部《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邮   编:510665          
    电   话:020-32290789、8008304008
    传   真:020-32068820   
    网   址:http://www.daangene.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0999号
     
     
     
     
     
     
附件2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
 


    为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供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一、样本采集
    (一)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采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二)样本采集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加强防护,应当穿戴防护服、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用防护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帽子等个体防护装备。
    (三)用于样本采集的主容器必须采用优质塑料材质,且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无菌、耐冷冻的密闭容器。样本采集后,主容器盖必须盖严、拧紧,表面应当擦拭消毒。
    (四)对诊疗过程中采集的各种临床样本,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在进行动态风险沟通与评估基础上,采取样本登记造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以及必要的消毒处理等较严格的安全及安保管理措施。
    (五)样本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可靠的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损伤性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二、样本包装和运输
    (一)负责样本包装和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相关的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二)运输样本必须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病毒培养物按照A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其他感染性物质按照B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应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样本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采取加强防护。
    (四)操作人员应当规范包装检测样本:
    1.应当在实验室核心操作区内对装有样本的主容器外表面进行仔细检查并擦拭消毒,确保无泄漏、表面无残留物,并在外表面标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等信息。用足够的吸收材料包裹主容器,然后放入辅助容器,拧紧(A类)或封严(B类)辅助容器,必要时消毒辅助容器外表面。若多个主容器装入同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2.应在实验室清洁区采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容器固定在贴有统一标识的外包装箱内,冰排或制冷器件应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样本送检单、样本接收证明、准运证书、运送人员资质证明、发送和接收人员信息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放入防水的塑料袋中,置于外包装箱内上方。
    (五)样本运输前应当联系接收机构实验室,告知样本送检目的、样本种类、数量和预计送达的时间等。
    (六)负责运输样本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办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在每次运输结束后,运输单位须将运输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七)包装合格的样本(三层包装系统)可通过航空或陆路运输。陆路运输应专车运输,并由2名或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护送。运输途中样本主容器应始终保持直立,运输车辆内应携带具备清单及有效物品的应急处置箱(包),其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感染性材料溢洒处置器具、皮肤及创口处置器具、医疗废物收集器具以及“生物危险”、“禁止通过”等警示标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相关样本。
    三、样本接收和包装开启
    (一)负责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通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二)样本包装的开启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样本送检单、准运证书、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文件材料的核查、登记,以及相关风险沟通/评估和开具样本接收证明等工作应在实验室清洁区内进行。
    (三)包装开启过程中,操作者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要求适时加强防护。
    (四)实验室操作人员应规范接收检测样本、开启包装:
    1.操作人员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三层包装系统的第二层辅助容器,并仔细检查主容器表面有否破损、泄漏或残留物,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执行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同时登记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2.操作者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消毒主容器表面,核对样本信息,进行下一步的实验室检测活动,或转移至指定的保存/保藏地点及位置。
    (五)包装开启和样本核查结束后,应当在实验室清洁区完成交接手续,开具样本接收证明,交还外包装和辅助容器等。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对所有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运输和接受样本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四、样本分装和检测
    (一)负责样本分装、检测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应的实验操作能力,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资质。
    (二)实验室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的设备、设施必须运行良好,生物安全柜和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当年检合格。
    (三)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操作人员应当配戴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学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双层乳胶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1.疑似病例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分装、灭活和核酸提取。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3.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五)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当有2名以上的操作人员共同进行。
    (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在产生地点进行消毒灭菌,然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五、样本保存和销毁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将阳性样本按照要求集中专库保存。
    (二)阳性样本、分离物的保存及销毁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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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和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储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

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

第五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管道燃气可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相应的庭院及户内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资料副本。

第九条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立燃气供应站,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更新; 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并连续安全稳定供气。燃气的气质、热值、压力、加臭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器材,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燃气经营、自供单位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的残液应当按规定抽取,不得随意处理;

(二)气瓶充装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范围;

(三)气瓶充装后应当做泄漏检查,用封套封口;瓶口封套上应当标明燃气经营单位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盗用或者伪造气瓶封口标志;

(四)不得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在燃气储罐取样阀和燃气槽车上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简易充装。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设置瓶装燃气换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按防爆要求设置;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小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二十米。

瓶装燃气换气服务点存放实瓶的总容积不得超过一立方米,不得双层摆放,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储存实瓶。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供气的义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单位或者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单位确需停业、歇业、关闭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对供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公告。

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公告。二十时至次日六时不得恢复供气。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申请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单位承担,并负责为用户免费调整或者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用户发现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当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难以确认用气量的,按上一次抄表前三个计量周期用户平均用气量计算本计量周期用气量。

第十六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安装、拆卸、改动管道燃气计量装置;

(二)自行处理残液,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颜色,拆修或者更换瓶阀、护罩等附件;

(三)用气瓶相互转充、分装燃气;

(四)擅自变更燃气用途,转供管道燃气。

燃气用户采用瓶组供应系统供气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不得作为气体燃料销售。

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设施上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重要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设置界线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界线标志。

第十九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种植树木或者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进行大型挖掘、震动、碾压、打桩、顶进及爆破作业;

(五)把管道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焊接或者动用明火等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六)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上开口使用燃气;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者或者施工者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订燃气安全保护方案,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建设者和施工者对施工区域的燃气设施负有保护的义务。因施工、保护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所需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指导服务;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燃气经营单位与单位用户在供用气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调整、拆除、改动公共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需要改动的,申请人应当持改动方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改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改动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买卖,由法定气瓶检验单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及计量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因紧急抢修燃气设施确需开挖、改动或者拆除电力、通讯、市政等设施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启闭、调整、拆除、改动公共管道燃气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查封、扣押其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扣押其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拒不改正的,查封、扣押其从事作业的机械和工具。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施工、保护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而又拒不修复的,查封、扣押其从事作业的工具和物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经检测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气瓶的,对该气瓶予以扣押,强制报废。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吉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吉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按规定做出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二)燃气供应站是指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设立的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瓶组和其他方式管道供气系统等设施、场所;

(三)燃气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储存、输配、销售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辐射技术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空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比活度大于37Bq/L);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有关固体废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000Bq/kg);
(七)其它放射性废物。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市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的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转产、退役)以及放射性废渣坝(库)的选址,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建设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第七条 拥有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必须建造专用贮存坝(库)存放,设立明显标志,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期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未经登记备案的现有暂存场所,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登记备案。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本单位不具备存放条件的,必须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存放。
第十一条 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窗口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
第十二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产生、贮存(含暂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进出本省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稳定,无挥发性,无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中、高放废液必须转化为不同类型的固化物;
(六)将放射性废物按短半衰期(T/2≤60天)、中半衰期(60天〈T/2≤5.3年)和长半衰期(T/2〉5.3年)的不同性质分别装入专用包装容器内;
(七)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平方厘米;β〈0.4Bq/平方厘米;
(八)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包装体积不超过30升,重量不超过25公斤。
第十五条 送贮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收贮单位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暂存记录或废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包括该废源原用途、原包装状况及使用情况等);
(二)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说明卡片;
(三)接受省放射性废物库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四)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用。
第十六条 收集、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规定,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运载车辆表面剂量率应低于0.2mSv/h,驾驶室内的剂量率应低于0.025mSv/h。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八条 放射性废物入库后,收运人员、运载车辆和工具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废物库区。表面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的,必须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在12小时以内向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办理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登记手续或暂存场所、废渣坝(库)不附设标志的;
(四)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的;
(五)擅自倾倒、堆放、贮存、掩埋、焚烧放射性废物的;
(六)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的;
(二)丢失、弃置废放射源的;
(三)转让、转移、收购、接受放射性废物的;
(四)进出本省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未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交纳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费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每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破坏放射性废物库、渣坝(库)及暂存场所设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