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4:38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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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号关于民事制裁复议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民事制裁决定与民事判决的性质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诉讼程序,不适用案件两审终审制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诉法知151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献文诉郑平德赔偿上诉案件,以民事制裁结案是不正确的。
被制裁人对制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必单就不服制裁决定再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审认为应当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见,建议一审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如一审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上级法院经复议后,应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在编号上用复制字。复议后的制裁决定,既可以维持也可以撤销,或者部分变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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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行T+1交收。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3.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4月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