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4:22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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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查处走私犯罪案件工作中的配合,及时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设在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设在隶属海关)负责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工作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


二、走私犯罪侦查中队(设在隶属海关下一级海关)侦查的案件,应当报请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或者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或者支局。


三、走私犯罪侦查局直接办理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向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四、人民检察院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应当向本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人民检察院对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走私案件,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相应的海关处理,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建立有看守所的,由看守所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七、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按照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原则,指定本地区有关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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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3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 (州招商合作局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境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三)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内外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招商合作局、开发区、州直涉外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合作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二)报州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招商合作局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招商项目等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三)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与州招商合作局每季度保持至少一次的定期联系。 (四)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州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五)参与由州招商合作局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会,认真考察州情,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探讨研究我州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 (六)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委托代理的重点领域与投资方式 (一)围绕推进我州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这一目标,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领域; (二)实行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证券融资、BOT等多种投资方式。 五、委托代理的鼓励投资产业与投资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 (六)旅游业、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六、委托代理的费用及奖励 (一)对委托代理人实行年经费制。其中对当年产生委托代理实效,且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可一次性领取2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对当年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视其业绩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1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 (二)对招商引资有业绩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年终州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额度大小,给予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州招商合作局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给予特殊奖励。 (四)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代理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委托代理的经费来源 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八、委托代理人的管理 (一)州招商合作局全权负责对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有效期限为2年。在有效期满后,代理人如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合作局申请续签委托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代理人资格及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消失; (三)在有效期内,州招商合作局对委托代理人的绩效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若委托代理人在有效期内的第一年无任何代理业绩,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决定是否仍保留其代理资格。在有效期满时,州招商合作局有权根据代理人的绩效来决定是否延长其代理资格; (四)委托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各种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终止其代理权,并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交通部


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收悉。经商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与此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而且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尽可能结合现有的公路收费站或检查站点进行设置,疫情解除后,必须立即撤除。
二、关于高速公路设站和检查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公路法》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的主线上拦车检查和设置各种类型的收费站、检查站,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快速畅通以及交通安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l号)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类检查站点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同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服务区以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上从事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经营性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侵犯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2004]6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