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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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1991年9月9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邮电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一般要经过设计定型鉴定和生产定型鉴定。对于技术转让产品、技术比较成熟的产品和有些技术不复杂,工艺工程简单的一般新产品或专利产品、派生产品、一次性产品,生产批量不大的新产品可进行一次性生产定型鉴定。
第五条 未经生产定型鉴定的新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进网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
(一)列入国家和部计划的新产品,由部科技司鉴定验收;
(二)列入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计划的新产品,由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组织鉴定验收,必要时可申请由部科技司组织鉴定验收;
(三)邮电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主持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的部科技司组织鉴定验收;
(四)部科技司除对国家计划项目负责鉴定验收外,对其他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相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将鉴定验收报告审查后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七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及人员;
(二)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三)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八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及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三章 鉴定验收方式
第九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采用三种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方式:
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以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方式:
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组织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方式:
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可采用验收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验收的必要条件:
(一)设计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1.试制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2.经过运行试验,产品性能先进,稳定可靠,并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技术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技术条件、样机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全套设计图纸、试制工艺、使用说明书,可靠性估算、成本估算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研制总结报告、用户试用报告等。
(二)生产定型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1.经小批量生产抽查检验测试的产品,全面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2.经过运行使用,产品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推广价值;
3.具有满足批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装备,专用设备,测试设备;
4.技术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5.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例行试验报告、质量分析报告(包括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全套设计图纸、生产工艺、使用说明书、可靠性设计报告、成本核算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验收必须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新产品检测、例行试验、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列入国家和部计划的新产品,向部科技司申请;
(二)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共同完成的新产品,须经参加开发新产品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主要开发单位牵头和其它参加开发的单位共同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应在申请鉴定验收时间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交四份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必备的技术文件,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收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半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发现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鉴定验收: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二)不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
(三)有争议的项目,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

第六章 鉴定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由申请鉴定验收单位推荐,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控制在七至十五人,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六条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开发者有答辩和解释的义务。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下,独立开展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若发现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有问题,可以不通过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鉴定验收评价结论并记入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要对鉴定验收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的人员,均应对被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承担技术保密义务。对泄密、剽窃他人成果等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 鉴定验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设计定型鉴定验收时,要审查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指标。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新产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作出结论。并对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定型鉴定验收时,要审查新产品在设计定型鉴定时指出的问题是否在试产中得到了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文的规定,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将所要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连同当年的科技成果及新产品鉴定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报送部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新产品,应在申请专利后再申请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鉴定验收证书上的主要开发人员名单,是指对该新产品开发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应按其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对应聘参加新产品鉴定验收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国家计委〔1990〕计科技1810号文的规定,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此咨询费由被鉴定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格式附后)(略)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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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泰来县某村农民何学林与陈淑艳系夫妻。2009年6月12日何学林妻子陈淑艳因腹部肿大消化不好到泰来县人民医院诊治,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肝硬化、门脉高压、脾功能亢进。医院要求对陈淑艳进行手术。2009年6月25日医院给陈淑艳做了脾切除安装腹部引流管手术。手术后陈淑艳腹腔越来越胀,出现胃瘘现象。陈淑艳手术第4天,导流管不畅,第5天医院将引流管取出。医院观察11天,采取了一些措施。2009年7月8日医院对陈淑艳进行了脓肿切开引流手术。术后陈淑艳无法正常进食,何学林等人要求转院。医院于2009年7月17日将陈淑艳送至哈医大二院治疗。哈医大二院诊断为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2009年7月24日陈淑艳从哈医大二院又转回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1月4日陈淑艳乏力、头晕、间断呕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何学林等人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对死者陈淑艳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陈淑艳因脾切除术胃瘘,腹腔感染及严重营养不良不断加重肝硬化病情,导致消化道再次出血,继发性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二、泰来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淑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一、陈淑艳多脏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与泰来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有部分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陈淑艳死亡后原告诉讼至泰来法院,要求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61 984.39元, 主要证据有陈淑艳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3份,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医疗费收据、处方15张,车费收据10张,为陈淑艳处理后事各项花销票据若干份。

  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认为,陈淑艳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医院导致的。原告诉请是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前提,原告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陈淑艳术后出现胃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二、法院判决

  (一)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何学林医疗费等费用245 572.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何学林精神抚慰金1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何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深层评析 

  第一、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法院之所以认定患者的死亡和医院诊疗行为有主要、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有力的证据。

  证据1、陈淑艳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3份。证明陈淑艳是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手术后导致胃瘘死亡的。

  证据2、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鉴定人段国志出庭说明:陈淑艳胃瘘是县医院造成的,是附损伤造成的,也称医源损伤,胃瘘导致陈淑艳死亡是不争的事实。证明陈淑艳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证据3、双方认可的并且经过庭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将陈淑艳送至哈医大二院治疗,哈医大二院诊断为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2009年7月24日陈淑艳从哈医大二院又转回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结果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医院方面也提出了证据,那就是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双方抽签,确定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一、陈淑艳多脏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与泰来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有部分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

  首先来看证据1,医院的病案是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的真实的、直接的、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根据医院病案记载,患者手术后出现了胃瘘状况,而且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出现了相关并发症,最终导致患者因多脏器衰竭而死亡。病案是医院方面的真实记载,这也是原告提供的最直接证据,医院没有理由反驳。

  其次来看证据2,双方随机抽签所选择的黑龙江省权威鉴定机构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从医学专业角度证实了陈淑艳胃瘘是县医院造成的,是附损伤造成的,胃瘘导致陈淑艳死亡是不争的事实。这就从专业角度证明陈淑艳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来看证据3,在患者方面的要求下被告把患者转移到哈医大二院诊疗,后来哈医大二院给出的结论是“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哈医大二院也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给出的结论和原告的主张一致,就在无意中又给原告的主张提供了一项强有力的证据,而且这份证据是经过庭审质证认可的,所以就使证据更加客观,证实了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并发症是陈淑艳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医院方面提供的鉴定结论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综合考虑全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这些证据不但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更重要的是证据充足,形成了证据链条,更加权威地、有力地证明了患者的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有主要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可以认定。

  第二、死者陈淑艳自身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

  在本案中,患者陈淑艳死亡原因经鉴定是被告给其作脾切除术后时导致胃瘘,引发腹腔感染加重了肝硬化病情,最后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对此被告应对造成陈淑艳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陈淑艳因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患有较重的肝硬化病症也是导致多脏器衰竭因素之一,因此原告应自己负担一部分责任。从鉴定结论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医院的过错是导致陈淑艳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陈淑艳自身的肝硬化疾病也是导致自身死亡的部分原因,所以法院根据她自身的身体状况判决其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也是合理的,既考虑到了医院方面的过错,也考虑到了患者死亡有自身的原因,切实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关于医院给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0 000元,因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是导致陈淑艳死亡的主要原因,确实给三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酌情由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5 000元。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在后来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得到了肯定,因为侵权致死的结果给受害人近亲属精神上带来的打击和痛苦往往比死者肉体上的伤亡更加致命,所以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及时的跟进和关注,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的进步。但是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造成严重后果,这在司法操作上就令法官为难,究竟什么程度的后果算是严重后果,需要法官的斟酌思考与自由裁量,这就给司法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立法应该合理、适当地放宽精神损害结果的标准,并且把这个标准细化甚至量化,这样不但利于法院审判中的实际操作,更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规范与权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