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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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函〔1999〕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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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24日商业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促进商业行业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适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应遵守本规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政上缴渠道不变。
第三条 商业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一个方针(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两个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三大观点(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促进市场发育,建立起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有效地确立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地位和作用,指导监督其他经济成份商业的经营活动,使全社会商业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四条 商业部是国务院管理、协调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商业实行全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商业政策、法规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宏观指导、协调、管理、监督、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县及县以上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在当地行使商业行业管理职能,并接受上一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商业行业协会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协助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商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业行业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行业管理,是指对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它商业行业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网点设置、规模布局、经营范围、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城镇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是新型的商业网点,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办的,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商业行业的管理范围按《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执行。

第三章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研究拟定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和商业管理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拟定商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模布局。
第十二条 协调地区、部门、行业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审查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对各种经济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制定商业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业务技术标准和企业类型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和推行商业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推行商业管理现代化。
第十五条 汇集、分析和发布商品生产、商品流转、物价、人才等方面的信息统计资料,协助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进行咨询服务,实行监督和导向。
第十六条 制定商业行业培训规划,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商业行业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扶植、指导各种商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商业行业管理工作中的助手作用。

第四章 商业行业管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发管严,零售放宽”的原则,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和各种商业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行业管理组织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各类商业网点在开办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属于大中型的网点在立项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开业的网点定期进行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审查。对不合格者限期进行停业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其开业前颁发的批准件,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凡从事旅店、废旧物资回收、刻字等特种行业或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劳保用品、烟花爆竹、消防器材、化工危险品等特殊商品,在开办网点前,先经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再向公安、卫生以及其他国家授权的部门申请有关的许可证、合格证或其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执行本规定,妨害商业行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开展商业行业管理工作计划,通过试点,逐步推开,使商业行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
一、商业
(一)粮食;
(二)饲料;
(三)粮食复制品;
(四)粮油食品;
(五)植物油;
(六)猪、猪肉及制品;
(七)牛、牛肉及制品;
(八)羊、羊肉及制品;
(九)蛋及蛋制品;
(十)禽、禽肉及制品;
(十一)蔬菜;
(十二)糖果糕点;
(十三)酒;
(十四)调味品;
(十五)豆制品;
(十六)干鲜果品;
(十七)干菜;
(十八)食用菌;
(十九)茶叶;
(二十)服装;
(二十一)针织品;
(二十二)纺织品;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四)文化用品;
(二十五)日用百货;
(二十六)五金;
(二十七)交电;
(二十八)家电;
(二十九)化工;
(三十)棉花;
(三十一)麻;
(三十二)土产品;
(三十三)畜产品;
(三十四)日用杂品;
(三十五)化肥;
(三十六)农药;
(三十七)农膜;
(三十八)中小农机具;
(三十九)农药械;
(四十)商业机械;
(四十一)肉类加工动物性蛋白原料;
(四十二)生化制药及其它生化制品;
(四十三)废旧物资回收。
二、商业仓储业
三、饮食业
四、服务业
(一)旅馆(国内旅游)业;
(二)摄影业;
(三)洗染业;
(四)美发美容业;
(五)浴池业;
(六)修理业;
(七)刻字业。
五、其它商业行业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预[2008]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预算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预算编报仍不完整,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编报不够,导致调整预算较多,财政预决算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编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按规定应列入预算的税收及非税收入,应足额列入,不得隐瞒、少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GDP等宏观经济指标的预计情况,结合税源结构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建立和完善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收入预算的准确性。要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同时要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

  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各地要将上级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一)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其他税收返还,按执行数等预计编报。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

  中央财政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财政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中央财政将及时下达对地方的各项转移支付。

  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告知的预计数,结合本级财力安排情况,将对下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2月10日前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1月底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地市,地市应在12月10日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市、县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

  上级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仅作为下级编制预算的参考,各地实际的转移支付数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发文和结算文件为准。上级未提前告知的其他转移支付事项,各地可依据历年情况,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预计和编列相关预算。

  三、要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各地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在继续完善省级和市级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县级推广力度。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实现早编预算、细编预算。要尽量将年初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进一步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

  各地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得到明显提高。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