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公布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1:01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公布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公布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劳动部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于1995年对《关于公布第一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劳部发〔1995〕172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劳部
发〔1995〕263号)中暂缓发证的以及新申请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41户企业取得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现将审查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取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锅炉制造许可证规定级别范围内的锅炉产品。
二、凡未取得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继续签订E1级锅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履行至完成。
三、所有取得E1级锅炉制造资格的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确保锅炉产品质量。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
一、第三批取得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共11户)
企 业 名 称 省 别 许可证编号
哈尔滨呼兰工业锅炉厂 黑龙江 20595128
河北省宣化县锅炉厂 河 北 20595129
唐山市锅炉容器厂 河 北 20595130
伊克昭盟高原锅炉厂 内蒙古 20595131
东煤双鸭山锅炉厂 黑龙江 20595132
湘潭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湖 南 20595133
地方国营双辽县锅炉厂 吉 林 20595134
吉林市新兴锅炉厂 吉 林 20595135
西安锅炉压力容器厂 陕 西 20595136
上海朝阳热水锅炉厂 上 海 20595137
长治市矿山机械厂锅炉压力容器分厂 山 西 20595138
二、第三批取得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共30户)
企 业 名 称 省 别 许可证编号
太湖县热管锅炉厂 安 徽 20595139
地方国营浦城县化工机械厂 福 建 20595140
兰州铁路局锅炉修制厂 甘 肃 20595141
兰州黄河锅炉厂 甘 肃 20595142
梧州市生活锅炉厂 广 西 20595143
蚌埠市第二锅炉厂 安 徽 20595144
湖北省黄石市锅炉容器厂 湖 北 20595145
湖南省常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湖 南 20595146
湖南郴州锅炉厂 湖 南 20595147
南京六合锅炉厂 江 苏 20595148
上饶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厂 江 西 20595149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辽 宁 20595150
青岛低压锅炉厂 山 东 20595151
平凉地区低压锅炉厂 甘 肃 20595152
杭州铁路机务段生活锅炉厂 浙 江 20595153
杭州正康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浙 江 20595154
北京铁路局太原工程处工业锅炉厂 山 西 20595155
陕西武功锅炉厂 陕 西 20595156
陕西省华县锅炉厂 陕 西 20595157
西安古城锅炉厂 陕 西 20595158
陕西锅炉厂 陕 西 20595159
上海生活锅炉厂 上 海 20595160
乐山市竹根锅炉厂 四 川 20595161
西安宋南机械厂 陕 西 20595162
济南市中低压锅炉厂 山 东 20595163
宝应县锅炉厂 江 苏 20595164
成都市锅炉辅机总厂 四 川 20595165
重庆渝新锅炉厂 四 川 20595166
昆明天力锅炉有限公司 云 南 20595167
浙江省嘉善锅炉厂 浙 江 20595168






1996年2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景观灯饰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灯饰是指用于美化、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
  户外订饰: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立面灯、顶部灯、轮廓灯、彩灯及其它灯光造型和灯光景物。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的主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饰设置的管理与监督。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工作。
  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公用设施产权部门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广场等大型市政设施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游园、绿地、花坛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业部门负责景观灯饰的用电保障工作。
  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观灯饰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景观灯饰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的景观灯饰方案,在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沿主要街路公用建筑物、构筑物;
  (二)街路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浑河城市段两岸;
  (四)沿主要街路两侧的橱窗、牌匾、画廊、报廊;
  (五)固定式户外广告;
  (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


  第七条 前条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因无力进行景观灯饰建设的,可由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共同组织广告招商进行灯饰建设,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凡在丹东路、和平路、望花大街、千金路、新抚路、十一道街、十二道街、永济路、武功街、东西一路、东西四路、东西七路、东西十路、解放路、西三街、东三街、民主路、自由路、迎宾街、永安路、永宁路、礼泉路、南阳路、凤翔路、丹凤街、浑河南路、沿滨路、戈布路、将军街、临江路、宁远街、新华大街、长春街、新城路、东洲大街、绥化路等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改建、修饰建筑物的,景观灯饰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提出景观灯饰设置意见。


  第九条 沿主要街路两侧商业门市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要求及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定,设置灯光商业牌匾,搞好门前景观灯饰设置工作。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形式进行灯光装饰。


  第十条 凡在城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均有参与城市景观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城市公园、绿地、雕塑和灯饰广告等景观灯饰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必须结构牢固并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确需要拆除的,应征得市城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应按规定时间运行,一般应与路灯同步开启。每天亮灯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六、周日不少于4小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亮灯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经常保持景观灯饰设施的完整和功能良好,景观灯饰设施和灯光广告出现故障、残缺或失亮时,应在3日内修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对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设置;
  (二)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改正;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修复;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
  (七)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某些生产经营“电视机防辐射玻璃保护屏”(以下简称“视保屏”)的单位,为了推销产品,利用广告对电视机的辐射危害和“视保屏”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据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鉴定:电视机显象管发出的微量射线不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我国生产的电视机在安全性能上有可靠的保障,其发出的射线剂量远远低于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也低于我国各地区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视保屏”在防辐射方面等同于
普通玻璃,没有特殊功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视保屏”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不实的“视保屏”广告。凡继续发布的,依照广告管理法规严肃处理。



199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