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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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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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质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及出版发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组织,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可由标准的批准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发行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有关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规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翻译出版办公室)。翻译出版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翻译出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翻译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报批;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翻译出版有关具体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作为翻译出版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条 根据翻译年度计划,组建相应的翻译组、审核组。翻译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工作。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计划,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套完善、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标准优先列入翻译计划: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三)与以上标准相配套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列入翻译计划:

  (一)未正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

  (二)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其他不应翻译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翻译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翻译出版办公室在征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翻译计划项目草案。

  (二)领导小组对翻译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三)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翻译出版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落实翻译单位和人员,组建翻译组。翻译组原则上应有该标准编制组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翻译人员组成、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当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翻译组完成翻译工作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译稿2份及其电子文本1份;

  (二)翻译人员名单。



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组建审核组,落实审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原文和翻译稿应对照审核。

  (二)对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强制性条文应重点审核。

  (三)审核修改意见应标记明显,以示区别。

  第二十八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审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书;

  (二)带审核标记的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或带审核修订标注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



  第二十九条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翻译出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各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批准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由其中文版的批准部门批准公告。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计划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批准公告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批准后,其公告由批准部门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其他语种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出版印刷。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应当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由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翻译文本,可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应选择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版权归该外文版标准的批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



第九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中文版修订或局部修订后,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也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除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修订后,应及时出版发行。

  (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局部修订后,应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修订内容。该标准外文版再版时,应将局部修订内容及时纳入并在封面或文本中予以标注。



第十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汇总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出版信息。

  (二)根据中文版的修订情况,及时组织相应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

  (三)处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搜集、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与国外有关标准化机构标准文本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样书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应当从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发行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翻译出版专项经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持续开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