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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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推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针对最近开展增强企业活力大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尚未承包的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实行承包。已承包的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使承包逐步规范化。
在实行承包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下列四类企业,即:不愿承包的企业;虽已承包,但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去年完不成承包任务,今年也无起色的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承包期满的企业。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确定承包经营者。
已实行承包的工商企业,可在分厂、车间、工段、分店、门市部,以及新产品试制,技改项目、设备维修等单项工作中,推行招标承包的办法,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
鼓励企业之间相互承包,经营好的企业承包微利、亏损的企业。鼓励科研单位承包企业。试行企业产权转让,鼓励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优化企业结构。对一些长期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拍卖。允许外商进来承包、购买小型国营企业。
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
企业承包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相一致,定至一九九0年。已定一年期满的,可再续订承包合同至一九九0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承包期可短些。
签订承包经营经营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企业完成承包合同好的,对承包经营者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一至三倍的奖励,要坚决兑现。经营者要理直气壮地拿。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大家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奖励的具体规定要纳入承包合同,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奖励一致起来。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如何经营,如何发展,企业对财产如何转移,包括相互投资、相互持股、相互转让,相互组合等,都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的产品,归企业处置。
国家统一分配给企业的计划物资,企业有权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直接结算。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以各种理由截留计划内的供应物资指标。对少数拆零、转供、代储、代运等必须经过供销公司的物资,要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没有规定的,收费也要合理。物价部
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计划处的物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
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三、扩大企业资金使用权
企业留利核定“五金”后,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从非生产性(奖励、福利基金)调作生产性(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可自行调整。若需把生产基金调作非生产基金,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商业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可并入生产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主要靠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金中解决。对于生产质量好、成本低、产品适销对路和能够出口创汇的企业,只要资金使用合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优先支持。
商业企业的装修费开支报批数,在不影响承包基数的前提下,企业自行分期分摊,分摊期在承包期内的不用审批。超过承包期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小型企业可在装修储备金中开支。
企业免交的调节税、折旧费、厂长(经理)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准截留,已经截留了的,必须坚决纠正。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在行业内集中一些资金统筹使用的,也要有偿使用,并报市主管委审批。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赞助、捐献财物。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部门的摊派。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抵制摊派。不准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被
摊派单位可向审计部门举报。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企业有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能加以干预。
鼓励生产企业之间联合。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科研、技术、资金、设备等力量强大的竞争性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同时也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加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发展横向联合,在承认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可以不受原规定“三不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体制不变)原则的限制,可以根据商品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
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
五、扩大企业外经贸自主权
为了适应“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凡是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条件的企业,市外经贸委要抓紧审批,给予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需承担国家创汇的任务。
经批准的市属外贸企业(包括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进出口公司),具备条件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开设外汇分成帐户。
要坚决执行现行的中央和省、市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截留、挪用企业的外汇留成。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外汇分成使用外汇分成。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劳动人事权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上经主管部门不能硬性规定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对企业上等级和其他专项工作(如评选优质产品等等)的考核,主要看是否有人负责抓和效果如何,不能以是否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为标准。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市区范围内招工,不受区域、时间的限制。在不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下,也可以到市属县和省内各县及外省招收临时工,但应与市带县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市属县和贫困地区。手续也要简化,应招者持有乡镇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即可。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市内工人的调动,并由企业办理商调手续。有权自行聘请企业急需、有特殊专长,不涉及迁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人员到厂工作并确定其经济报酬。
落实厂长(经理)的人事任免权。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行政副职,除特大型企业外,均由企业经营者聘任,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与行政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实行工资总额(含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可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标准的,征收个人收入调
节税。实行标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税前浮动的工资部份,不征奖金税。税后由奖励基金发放的奖金,按面上企业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下放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审批权。挂钩方案由市主管局(总公司)和市主管委审批。要合理核定工资总额的基数和挂钩比例。在审批挂钩比例时要注意掌握:工资总额增长的速度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不能高于利税增长速度。主管局(总公司)或市主管委审
批方案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如有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生产正常,各项经济指标特别是挂钩效益指标能稳定增长的企业,挂钩期限可以定为二至三年;各项经济指标变动较大,生产不够正常的企业,一般先试行一年。
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地区类别等制度的前提下,有权选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对地处远郊的企业,以及部分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其岗位补贴可适当放宽,所增费用开支,凡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进入成本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
八、严格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规定应给企业的权限,任何部门不得
截留、上收。今后如有哪一级、哪个部门截留和收回企业自主权,就要追究哪一级、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对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做到不拖拉,不扯皮,不推搪,及时办理。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8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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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改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很多地方希望先行先试。为做好《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教育改革,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分区域、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为制订《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现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改革重点,研究改革措施,提出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着力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从关键环节入手,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能力建设、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积极探索办好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为全面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等。

  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是: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地区和学校,选择一项或几项申报改革试点。每项改革都要提出试点方案,包括改革事项、改革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条件、试点周期、需要的支持政策等内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教育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以省(区、市、兵团)为单位于5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改革试点方案按隶属关系报送。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按照分省申报、专家评审、协商论证、综合平衡、统一部署的原则确定,优先选择改革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试点方案,综合形成国家总体方案。未列入国家总体方案的试点,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国家试点地区和单位,将根据综合改革的需要和各地试点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联 系 人:王洪元

  联系电话:010-66092252

  电子邮箱:tgb@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1.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doc


附件: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部署,为做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启动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要把整体部署和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培养体制改革
1.推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组织开展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大讨论。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管理制度。适应时代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系统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完善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育课程体系。
2.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深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扩大本科与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模式等改革试点。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启动新一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全面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试点,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体制机制。开展“985工程”建设改革创新试点。启动实施卓越工程师、卓越医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进工程教育、医学教育改革。
4.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衔接试点。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开展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试点。研究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方案。创新工作机制,开展学习型社会建设试点。
(二)办学体制改革
1.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探索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扩展合作领域和规模。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
2.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开展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建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调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3.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
4.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改进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质量保障制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国外高水平大学来华合作办学计划。完善政策,扩大来华留学规模。
(三)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研究制定幼儿园规范管理意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推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流动。扩大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试点。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促进内地与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交流协作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3.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开展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试点。推进行业、地方与高校共建,探索共建新模式,建立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制定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具体办法。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强化省级政府对区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统筹权限。扩大研究生院单位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点自主权。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制定逐步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政策措施。
4.深化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研究制订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加强教育督导,探索有效履行督导职能的体制机制。研究制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四)保障机制改革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制订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试点。开展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研究制订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启动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探索中小学、中职校长职级制。制订并实施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建立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研究制订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全面规划有关民族地区和内地民族班“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双语”教师保障制度。
2.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开展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试点。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健全教育投入绩效评估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策措施。制订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
3.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启动国家“金教”工程顶层设计。筹建国家优质教育资源中心。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
4.加强学风和廉政建设。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高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5.推进教育出版和高校附属医院改革。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实现转企改制,组建中国教育出版集团。研究拟定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加强医学人才临床能力培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育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把教育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事关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意见,确定改革重点,制定改革方案,研究改革措施,注重改革实效。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改革试点的进行,都必须坚持科学精神,遵循客观规律,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精心组织试点。各地各单位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做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确定的改革试点,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按计划进度开展试点任务。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三)搞好宣传推广。教育体制改革十分复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广聚众智。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尊重广大教师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各地各校成功经验,组织交流,积极推广。要多做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工作,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统称《补充协议八》)中有关修订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拟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在香港、澳门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出口原料或组合零件,其原产地应当分别依据内地与港澳CEPA附件2所规定的原产地规则予以判定。
  二、对于拟出口至香港、澳门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生产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原产地证书。
  三、对于拟出口用于生产适用《补充协议八》香港、澳门出口制成品的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有关货物出口申报时提交内地与港澳CEPA项下内地出口原产地证书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使用与海关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报关单或备案清单中的商品项数及顺序应与原产地证书保持一致。
  使用与海关未联网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时,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协定代码>”(内地与香港CEPA为03,内地与澳门CEPA为04),在关联备案号栏填写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在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也仅对应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五、为确保《补充协议八》的顺利实施,海关将加强对有关内地原产材料或组合零部件的原产地管理工作,并将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开展出口货物原产地核查及后续稽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