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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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我省远洋运输公司遇难船员善后处理问题的请示》(劳险字〔1997〕第1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遇难船员工伤待遇问题。由于此起事故为内河航运交通事故,应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宜参照《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28
2号)的规定处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其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应按照该条文有关交通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定,处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具体意见是:
1.安徽省远洋运输公司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获得的伤亡保险补偿金应按其规定付给死难船员亲属。
2.鉴于该协会《关于实施船员人身伤亡补偿的规定的通函》(中船保字第〔9446〕号)已声明“此补偿标准包括与该船员死亡有关的所有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继续发给,企业如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该项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如未参加,该项费用由企业支付。



199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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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铁路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2;GF—91—0403)。其中,GF—91—0402适用于当事人签订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月度要车计划表和货物运单两部分组成;GF—91—0403适
用于当事人签订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由货物运单单独构成。
以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1年3月20日

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铁道部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
造成运输合同纠纷。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工常运输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加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物品扣押权的执法机关要求车站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由发站,发送后由到站受理。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殊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的外,中途站不办理扣押货物事宜。
二、发站或到站接到协助执行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将要求扣押的货物妥善保管。发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到站应立即通知收货人和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限期到车站处理,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或取消托运手续,同时由执法机关直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扣押货物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
逾期不来车站处理或通知不着的,执法机关又限期要将扣押货物转移的,凭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办理货物移交,并通知发站或到站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对同一批货物有几家执法机关同时要求扣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协调部门指示办理。铁路运输货物按法律
、法律的规定移交执法机关后,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货物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及因扣押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三、中途站接到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告知其在到站办理,并电告到站,以便到站提前做好准备,协助处理。



19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