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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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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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续表(第8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续表(第8批)公示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相关技术审查、拟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续表(第8批)》现进行公示。对应车辆参数与配置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62079577,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atestsc@rioh.cn 。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示第8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示第8批)

表2 牵引车及货车达标车型(续表)

序号
产品型号
(车辆型号)
产品名称
商标
企业名称
车辆参数及配置查询

551
STQ5206CLXY43
仓栅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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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STQ5206CLXY73
仓栅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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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STQ5206XXY33
厢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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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STQ5206XXY43
厢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55
STQ5252GYY03
运油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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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STQ5256XXY43
厢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57
STQ5311CLXY33
仓栅式运输车
十通牌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58
STY5160XLC
冷藏车
天野牌
沈阳天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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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SX3063GP3
自卸汽车(配置一)
华山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二)
华山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三)
华山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0
SX3310GP3F
自卸汽车(配置一)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二)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1
SX3310GP3FL
自卸汽车(配置一)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二)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三)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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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SX3315DT326
自卸汽车(配置一)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自卸汽车(配置二)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3
SX5251CLXYJC
仓栅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4
SX5251XXYJX
厢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5
SX5255GJBJR404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6
SX5311CLXYRC
仓栅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7
SX5311CLXYSC
仓栅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8
SX5311XXYRX
厢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69
SX5311XXYSX
厢式运输车
陕汽牌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

570
SXQ1310M
载货汽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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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SXQ3251G5D
自卸汽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72
SXQ3252G1
自卸汽车
远威牌
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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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SXQ5250JSQ
随车起重运输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74
SXQ5254CYS
仓栅式运输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75
SXQ5311CYS
仓栅式运输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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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SXQ5312CYS
仓栅式运输车
远威牌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查看

577
SY1043BAE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78
SY1043BAK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79
SY1043BLC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0
SY1043DAE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1
SY1043DAK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2
SY1043DLC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3
SY1043SAK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4
SY1043SLC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5
SY1063DE5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6
SY1083BAU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7
SY1083DAU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8
SY1083SAUS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89
SY1123DR3Y
载货汽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0
SY5043CXYB-AE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1
SY5043CXYB-AK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2
SY5043CXYB-LC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3
SY5043CXYD-AE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4
SY5043CXYD-AK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5
SY5043CXYD-LC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6
SY5043CXYS-AK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7
SY5043CXYS-LC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8
SY5043XXYB-AE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599
SY5043XXYB-AK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0
SY5043XXYB-LC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1
SY5043XXYD-AE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2
SY5043XXYD-AK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3
SY5043XXYD-LC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4
SY5043XXYS-AK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5
SY5043XXYS-LC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6
SY5083CXYB-AU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7
SY5083CXYD-AU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8
SY5083CXYS-AU
仓栅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09
SY5083XXYB-AU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10
SY5083XXYD-AU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11
SY5083XXYS-AU
厢式运输车
金杯牌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查看

612
SYG5122JSQ
随车起重运输车
沈城牌
沈阳广成重工有限公司
查看

613
SYG5142J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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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1994年12月23日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法定规费,主要指诉讼、公证、律师、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
第三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管理性收费,主要指集贸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出租汽车管理、交通监理、福利企业管理、专卖管理、林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无线电管理、建筑施工及规划管理、征地管理以及企业
登记、房地产登记、报刊登记、婚姻登记、经济合同签证等收费。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资源补偿性收费主要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主要指养路、公路设施通行、河道养护、机场和车站建设、公用设施使用、环保排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防疫、药检、劳动就业、水电农机、广播电视、殡葬等收费。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收费,主要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环保监测、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根据有关行业的要求提供各种专业、专项服务的收费,以及专业技术单位向社会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咨询服务的收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核收费项目,协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统一制定、发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资金的年审,及时发现和堵塞收费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乱收费行为和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单位和群众的举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收费标准,协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
(三)审查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开展收费标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价格管理条款的行为;
(六)受理群众和单位对收费问题的举报,处理收费案件;
(七)督促和帮助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收费管理人员。
第九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各收费单位收费工作;
(三)培训本系统执收队伍,提高收费工作人员素质;
(四)组织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搞好本系统收费年审;
(五)检查监督本系统收费工作,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收费;
(三)及时足额上缴收费资金和按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四)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有关收费的意见,提出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
(五)对收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纪教育,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秉公执法;
(六)进行收费年审的自查自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会城市、改革试点城市及其它地、州、市、县等均无权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实施的,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从低掌握。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起草过程中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时,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公布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设置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全省统一执行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收费单位的省一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限于一个地、州、市、县范围内执行的事业性收费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其财政、物价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重要的事业性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时效性较强、有局限性的事业性收费,可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核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署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发的证件、牌照,无经费来源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
证照工本费按下列方式核定: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
印 制 总 数 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工本费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涉外证照可参照国际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更名的,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自作出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收费,同时持有关决定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贵州省境内实施收费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合法的收费凭证,不能作为是否纳税的依据。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用票据制度,除经财政部同意,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外,均应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各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专用票据或使用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票据,方可收费。
禁止转借、转让和擅自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专用票据是合法的原始会计凭证,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发放,实行限量出售。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存的管理制度,防止丢失。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暂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专项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收费单位应在15日内将收费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帐面余额不足1万元的可每月存储一次。相关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
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种事业性收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存储办法按第二十六条办理。使用时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户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重要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与《条例》同时施行。
注:《条例》即《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