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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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缴存的以备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防治的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 备用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
第四条 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中央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审批发证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县(市)审批发证的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收存。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收存,委托的范围、时限、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 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发证机关发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通知书》,将备用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专户”。
已获得采矿权而未缴纳备用金的采矿权人,缴存备用金的时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减去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已开采的年限。该类采矿权人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按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缴存备用金。
主管部门收存备用金后,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收据。
第七条 备用金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一次性缴存确有困难的,在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存,但首次缴存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对列入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的矿山,可以适当减缴采矿企业缴存额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备用金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结算。
采矿许可证期满、矿山停办、关闭的,采矿权人应主动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并向收存备用金的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与治理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备用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机关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备用金及利息上缴同级财政,由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备用金及利息中抵扣,所缴备用金及利息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需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矿山,分期恢复与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可申请部分返回备用金及利息。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验收办法和标准进行。具体验收办法和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和采矿权登记面积,重新核定应缴存的备用金数额,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缴存手续,原已收存的备用金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算。
申请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和开采深度,核定应缴存的备用金数额,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用金缴存手续。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并从批准转让之日起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备用金收存专户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测、汛期突发性矿山地质灾害调查、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规划设计审查、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预算内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备用金收存台帐、备用金往来帐和备用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备用金收存、处置、返还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标准表

采矿许可证

登记面积S

单位(km2)
收存标准

单位(元/㎡)
备 注

S≤0.1
2
备用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分段累进计算,如某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0.5k㎡,其备用金计算方法为:备用金收存额=[0.1k㎡×2 元/㎡+(0.5k㎡-0.1 k㎡)×0.6元/㎡]×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0.1 0.6

0.5 0.3

1 0.1

S>5
0.0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表



矿山开采深度H

单位(m)
采深系数
备 注

露天开采
1.6
矿山开采深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区开采加权平均深度取值

H≤50
1.4

50 1.2

H>1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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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19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中因原始档案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以项目扶持的方式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实事,突出民生优先、公益优先,切实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移民办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预留8%作为全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按当年资金额度的5%列入支出预算,用于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移民工作检查、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要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移民办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每年3月份编制上年度项目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4月底将上年度结余资金决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计划安排当年扶持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移民办负责全市无法核实到人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和指导;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及报帐制执行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主体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筹划、申报、实施和管护工作;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同类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进行捆绑招标,招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移民办参与并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按同类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责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进行验收。各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向市移民办申请验收,由市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移民办公室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财会〔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人才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人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会计人才规划》,是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会计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会计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会计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会计人才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实施方案;要大力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会计人才规划》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10--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财会〔2010〕19号)--附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1/001e3741a2cc0e1cc118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