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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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用局:
现将《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以下简称“置换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置换费”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并单独核算。
第三条 “置换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市公用局统一调配,全额用于天然气室内、外置换工程。
第四条 “置换费”年初由市公用局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应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置换费”由“两公司”及时汇缴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两公司”汇缴的“置换费”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置换费”的支出,由市公用局按照经批准的收支计划,根据置换工程进度,按季提出具体的室内置换费用支出项目和室外中、低压管线施工工程预算的实施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置换费”的入库情况按季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置换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置换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置换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置换费”收入和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4日起执行。

附:“置换费”开支范围
一、天然气置换户外工程
1.新建管网连通管线费;
2.新增置换所需闸门等配套设备费;
3.管网置换切、接线作业工程费;
4.外线置换作业费用:包括中压线、低压线、调压站、抽水缸保温台设施的刷胶、吹扫等项工程;
5.置换工程所需其它费用:图纸资料及管网补测费用、置换场地临时用房租金费、宣传资料印刷费、检测专用仪器购置费等。
二、天然气置换室内工程
1.更换灶具、零件材料费;
2.置换采取安全措施工程费用:清洗、刷胶、更换胶皮管、转芯门等;
3.置换放散、通气、点火调试工程费用。



19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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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是各级土地调查数据汇总统计的基础,也是国土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开展,针对当前各地数据库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数据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数据建库的进展情况,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提高建库作业单位的技术水平。没有通过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建库作业单位,不得承担建库任务。同时,要对各县(市、区)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培训,提高其对成果质量检查把关的能力。有关技术人员要通过参与建库工作,掌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法,为以后数据库更新及应用打好基础。


二、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应统一组织有经验、业务精、技术强的专业队伍,或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邀请调查经验丰富的基层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巡查,现场开展建库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建库中的问题。


三、加强专业队伍遴选


作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对数据库建设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各地要严格把关,选择能力强、业绩好、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参加本地区数据库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以省或市为单位,统一选择建库作业队伍,并做好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省级土地调查办要指导各地区建库作业队伍的遴选工作,定期开展情况摸排和质量考核。


四、加快软件选择


数据库软件是开展数据库建设的重要工具,全国土地调查办已公告了通过测评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供各地选择。尚未选择数据建库软件的地区,应尽快从通过测评的软件中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各地应尽可能选择统一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以便本区域的数据库集成和整合,并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做好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质量跟踪和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建库质量的跟踪和检查,定期开展数据建库质量考核,对存在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作业队伍,要进行公开曝光及清退处理。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是对各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把关,辅助作业单位及时发现错误,完善数据库成果的重要工具。各地应充分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对本地区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数据库建设经验,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对在数据库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土地调查办要及时报我办。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省数据建库承担单位名单和选择确定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名单报我办备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津政令第119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附件
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计税等级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一等 25 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二等 20 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三等 15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四等 10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五等 5 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六等 1.5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七等 1 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