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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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财政部、外经贸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 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配偶安排工作。
第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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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本市地教育体制改革;审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中学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
4.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和盲童学校,市可以举办并主管市区中学或高中;按现行规定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三、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县(市、区,下同)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领导全县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学业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3.负责全县初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设置、停办的审批;组织中小学的招生和派遣师范院校毕业生;负责举办并主管职业技术中学、高中和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县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聋哑学校。
4.提出全县教育事业费的筹措计划;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分配管理,审批乡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案和决算;检查监督教育事业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改善办学条件。
5.按现行规定任免县属学校领导干部和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负责办理全县学校人员编制、调配和公办教师自然减员补充;负责小学、初中教师和一般教育干部的培训进修;考核所属中小学教师,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职务;负责考核确定
民办教师的任教资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乡镇教育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规划全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布局,提出本乡镇小学和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的意见报县审批,具体组织乡镇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3.对全乡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负责举办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主管全乡镇初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4.根据上级党和政府的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本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组织推动全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5.任免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其他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主任教师。负责本乡镇的初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安排,但不得调出教育系统。负责从经县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民办教师,报县
备案;提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五、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幼儿园的兴办,主管幼儿园,协助乡镇管理小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的有关问题;组织学龄儿童入学。
3.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4.对本村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小学教师的调配、聘任、奖惩提出建议;决定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奖惩,并报乡镇备案,但聘任的对象必须是经乡镇以上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者。
5.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六、省、市、地、县教育厅、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乡镇和村应设立教育委员会,具体管好所属教育事业,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互相配合。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研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1985年11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6〕8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鹤岗市是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鹤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要求,注意完善城市的功能和布局,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托鹤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大力发展商贸、旅游等其他产业。逐步把鹤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沿小鹤立河逐步形成由向阳、工农、南山、兴安、河西、城东等组成的组团式用地布局结构。以主城区为中心、以哈萝公路、鹤伊公路和黑龙江、松花江沿线为发展轴,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86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5.86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鹤岗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系统。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抗震、防洪、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切实保护好5号水库、小鹤立河水库、元宝山水库等城市水源地,保护好自然山体和已有植被,加强各组团之间的绿地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要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高度重视老矿区的改造工作,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切实改善矿区职工的居住条件。
  八、重视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鹤岗市三面环山、河流众多的特点,结合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重点做好沿鹤立河、石头河、西河沟两岸的景观规划,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和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城市设计,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鹤岗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鹤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鹤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鹤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鹤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