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41:11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下半年,对2002年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进行验收。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我司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必须按期完成项目,进行验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任务书规定时间进行验收的,需提前向我司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二、验收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原则上由我司主持,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由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分别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进行验收;由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承担的项目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承担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四、验收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于项目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我司提出验收申请,并推荐验收专家名单。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五份送交项目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单位将验收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我司审批。

  为体现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请各主持验收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相对集中开展验收工作,并请提前拟定好项目验收计划与我司沟通。

  五、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所需提交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表

  4、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5、项目验收信息表

  6、项目成果登记表

  7、项目任务书

  (二)验收材料编印要求

  1、验收材料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的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客观地进行编写和准备。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编写,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闪光点;要注意单项技术与综合技术相结合,单项技术要优中选优,突出关键技术成果,综合技术体系要阐明“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之间的集成关系,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之处;要特别注意点面结合,在总结试验示范基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可供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和模式。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要做到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把具有代表性的技术研究数据表、关键性资料、图片以及宣传报导等相关资料与总结报告相配套,避免只有文字长篇大论的总结方式。

  3、验收报告材料中所列出的成果、专利、论文等必须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时间严格限定在任务书期限之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须科学严谨,并附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

  5、验收报告材料汇编要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统一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联系人: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 张宪法、张新明

  电话:010-64195085,64195092

  附件: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

    二O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和旗(县)辖区内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建档和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道路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原件备份。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编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室)编制。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形成单位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四)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所形成的城市建设资料,形成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建设工程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签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依据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查验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
(二)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4日发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
康。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
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播出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台,应在事故发生后经主管广播电视局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部(不得超过一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七、各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接本通知后即着手对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节目播出管理规定的台,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