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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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民政局关


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民通字(2003)1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将《唐山市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民间组织管理处反馈。



唐山市民政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民间组织登记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成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民间组织是指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的民间组织违反条例的行为负责查处。

第七条 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地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查处。

重大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可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 几个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1、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的;

3、举报有据的;

4、属其他情况的。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应予立案的,承办人必须填写《民间组织行政处罚立案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以下称承办人)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当做好调查笔录,询问调查应当做好讯问笔录。

第十三条 调查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第十四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均为定案证据。

第五章 定案与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人填写《民间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民间组织签收。

被处罚民间组织负责人不在的,交该组织其他负责人签收。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收《民间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送达:(1)留置送达;(2)委托送达、邮寄送达;(3)转交送达;(4)公告送达。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民间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该决定对被处罚民间组织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不需要深入调查,处以警告、责令改正、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依照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必须有两名执法工作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填制《民间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做罚款处理的,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结案

第二十二条 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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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

1986年1月23日,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为一般高校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途径。为了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本《试行办法》:
一、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是副教授。
三、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有博士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的条件,一般应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或国家投资重点建设的实验室。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协助指导研究生、参加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五、申请接受访问学者的单位,应将接受的学科、条件、课题内容、指导教师,以及对接受对象的具体要求等报国家教委教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在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访问学者本人和指导教师协商之后,由接受学校确定。
六、接受学校应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选送单位也要尽可能地给予访问学者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七、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学校原定课题方向,迅速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并写出考核意见。
八、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接受单位教师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有关问题,接受单位应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接受单位应视访问学者担负工作任务的情况付给适当津贴。
九、接受单位要把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加强管理工作。选送学校要根据本校师资培训规划,认真做好选送工作,与接受单位密切配合,以保实效。
十、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调查〔2008〕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要求,按照5月1日上午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今年以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比较好的形势。据调度快报,1-4月,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5%和30.6%。但是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30起,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9起。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性问题十分突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十分薄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并与政绩、业绩及收入挂钩。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发奋努力,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充分认识这次“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性,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督查方案,确保督查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要突出督查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改进督查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同时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明确整改治理进度要求和具体督办部门、督办责任人,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巩固发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做到劲头不减、工作不松、手段不软、势头不弱。一是各地在五月份要结合实际,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二是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严格管理,加大投入,继续抓好通风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持采掘工作面通风良好,风量充足,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强力推进瓦斯抽放,努力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健全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井下使用非矿用设备,及时淘汰落后和老化的机电设备。三是通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资源政策的小煤矿,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依法重新取得矿权,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鼓励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整合改造小煤矿。

四、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抓紧除险加固,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按照“谁不负责,就追究谁的责任”的要求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不起作用、瓦斯超限作业、突出矿井未采取防突措施、超层越界开采、重大水患未采取措施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要严格追究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突出工作重点,在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深化执法检查,严格监管监察,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煤矿的监管监察,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对已关闭的矿井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技改、扩建煤矿,要督促其尽快规范进入技改程序,防止边技改、边出煤。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