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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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doc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建立卫生监督员准入、考核和聘用等相关制度,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新聘用卫生监督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聘用;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卫生监督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2、凡进必考,定期培训。录用卫生监督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经过资格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严把“进口关”。卫生监督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和印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岗监督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具体承担国家卫生监督队伍培训师资和省级骨干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省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围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卫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员的单位级别、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5、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在传统教育培训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培训手段,实现培训方式现代化。不断改革培训模式,积极研究和解决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新模式。
二、目标及任务
(一)主要目标。
至2010年,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省、地(市)、县的三级培训网络,力争达到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力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在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8%以上,在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5%以上,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80%以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卫生监督专业人材。
(二)分阶段目标。
至2005年6月底,制定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印“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考试题库》。
2005年底,按照新大纲和教材,完成省级师资培训,初步建立起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在全国认定1-2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6年底,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对省级和地(市)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认定5-8个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至2007年底,在2006年的基础上对县级卫生监督员轮训一次,并完善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内容。
2008年-2010年,对所有在职卫生监督员再进行一次强化培训,达到教育培训规划的主要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对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新录用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对于在岗卫生监督员,要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员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者直接从事卫生监督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类别。
根据培训目标和任务,从实施素质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素质现状出发,重点开展以下4项培训:
1、岗前培训。
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实行省级负责制,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新录用卫生监督员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取得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经常性培训。
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在岗经常性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的原则,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由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有计划、定期举行。
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实行学分制。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可发放“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学分证书”。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监督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获学分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1学分/3小时)。
3、师资培训。
要注重卫生监督师资队伍的培训,为基层培养师资力量,积极引导、发挥师资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动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和管理,为卫生监督员在岗经常性培训培养师资力量。
师资培训按专题进行,培训内容根据国家卫生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及重点工作而定,由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不定期举行。
4、管理干部培训。
卫生监督管理干部不仅需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更需要全面掌握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执法内容、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新任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监督管理干部系统培训,现任管理干部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要突出管理方面、重点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综合知识培训,重点对担任卫生监督领导职务人员进行国家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卫生监督工作宏观管理能力、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管理干部培训由国家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定期举行。
(三)培训形式。
1、短期集中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
2、中长期脱产培训(进修班、研修班)。
3、网络远程教育和有要求、有内容、有考核的自学。
4、在职学位教育。
5、地区之间学习交流。
6、出国(境)培训。
(四)培训内容。
1、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2、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3、卫生监督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
4、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
5、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
6、卫生监督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
7、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9、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培训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当地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每年底要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各项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证培训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卫生部承担国家级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同时,卫生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经费。
(三)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教材体系。
及时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统一编印适应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需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动态,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标准的出台及时编印新的培训教材。教材建设要满足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印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颁布的法规、规范的培训教材,作为卫生部培训教材的补充,并要及时更新。对于大纲、教材、题库要每年进行修订,形成一个既有相对稳定、规范的基本教材,又能不断更新并适应地方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教材体系。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
卫生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建立国家、省、地(市)级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担任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人员应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工作出色、且具有丰富卫生监督实践经验的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大专院校的教师中产生,经卫生部认定,发给聘书,并予以公布。省和地(市)分别按要求建立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应着眼长远,要不断接受培训,不断更新,卫生部定期举办师资培训班,引导他们主动研究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特点、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能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培养。各级各类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应根据培训内容,从师资库中选取授课教师。
(五)加快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实行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制度,从2005年起,卫生部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认定5~8个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承担卫生监督机构骨干和监督员师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由卫生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培训基地的设立要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培训基地应在卫生监督机构、大专院校中认定,确保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条件。各省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认定本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
(六)推动卫生监督机构间联合开展培训。
主要形式有上下级联合、同级联合、不同地区联合。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可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有限的监督员培训经费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不同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推动各地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逐渐推行下级卫生监督员进修制度和上级卫生监督员锻炼制度。
不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和职能有较大差别,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容易造成知识面狭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派出卫生监督员进修和挂职锻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予大力支持。
(八)推进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网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卫生监督中心网为核心,以各省卫生监督网为骨干的卫生监督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组织优秀教师编写讲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卫生监督员远程教育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九)加强与国外卫生监督同行的学习与交流。
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方法,用于指导、改进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十)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卫生监督员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另外,还要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形式,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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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按设计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用水量。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的,按取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 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 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不提供设计耗水量资料的,对开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水资源费;对闭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按标准加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按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季)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
  (四)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
  (五)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第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水资源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水资源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
  (三)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业务会计核算进行改革之后,各代理行都重新制订了核算办法,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这对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新核算办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一些代理经办行对新核算办法认识
不全面,贯彻不到位,没有严格按新核算办法的要求,准确登记相关帐目,及时反馈会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银行的会计核算和信贷管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管理,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转所
属。
一、代理行各级行应加强对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的领导,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核算办法,必要时应举办专门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使有关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新核算办法,切实保证新核算办法得以全面的贯彻执行。
二、代理经办行应加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新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建立表外核算体系,及时登记有关帐目,准确计算贷款利息,全面反映贷款本息变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贷款台帐管理和贷款项目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回收贷
款本息。
三、代理经办行应重视会计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会计信息。为体现开发银行政策性特点,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有企业发展,在新核算办法中规定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起息日为贷款发放之日,贷款利息的止息日为代理经办行代理回收贷款本息之日,并要求开发银行表内直接核
算与代理经办行表外辅助核算应同步进行,衔接一致。因此,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准确的反馈会计信息,不但会影响开发银行的会计核算,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代理经办行应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反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会计信息反馈工作,严格按照新核算办法的要
求,反馈以下会计信息:1.在代理回收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当日,向开发银行营业部传送“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2.在每季末了5日内向开发银行营业部传送“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情况汇总对帐表”;3.按月向上级行报送“代理开发银行贷
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4.负责将开发银行通过代理经办行提交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及时转交借款单位。同时,代理行总行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开发银行提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四、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在进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应主动与本行委代部门和开发银行营业部联系,及时反映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谢谢合作。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