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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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近年来,各地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执法规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探索总结了多种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保证劳动教养管
理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劳教人民警察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加大对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教工作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
5.其它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
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上述“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要分别在劳教所的接见室或劳教人员生活区公告。有关规定也可印制成册发给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
(二)公布举报电话。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值班制度,明确职责,保证有专人接听,认真登记,及时处理。
(三)实行所领导接待日制度。劳教所设立所领导接待室,并建立接待制度,所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接待要求谈话的劳教人员和来访的劳教人员亲属或社会人士,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解释回答问题,宣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对于需处理的,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设立举报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接见室、劳教人员生活区等处,分别设立举报箱,并指定专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启,及时处理收到的信件。设立在劳教人员生活区的举报箱,应方便劳教人员投诉,有利于保护举报人。
(五)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中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劳教所、队及干警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可在社会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或劳教人员亲属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劳教单位的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协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三、“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要列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领导议事日程,并由一名局、所领导分管。
(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教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可直接查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查处情况。
(五)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情况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廉洁、公正与文明,不断提高劳教工作执法水平。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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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996年8月2日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惠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仲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物价、财政、城乡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一年的;
  (三)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含暂扣)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不含地价),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征收土地闲置费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或出具确认证明,经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同意延长动工开发日期的;
  (二)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转让给新的用地者并依法完善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原用地者造成的土地闲置不再计征土地闲置费;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县(区)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
  (四)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二)本条上款以外方式的用地以政府公布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以确定为闲置土地时的土地评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第七条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房地产开发、商业等经营性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1%;工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其他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每宗地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土地使用者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 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土地闲置费缴交金额,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使用者每月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金额和起征日期后,向土地使用者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土地使用者持《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四)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动工之日。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3%的滞纳金,停止办理该土地使用者所有用地、办证手续,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该土地使用者承担。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备案,在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地实施处置前,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不得办理该地块的规划报建、房屋销售等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按规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后,在留成使用的部分中,由财政部门核拨2%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征收管理费(含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的有关票据的印制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