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7:00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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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
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
行规定》,下同),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对评定和聘任技师工作要
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
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人民银行系统各专业(工种)的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分别为:证券设计技师、雕
刻技师、原版照像技师;硬币设计技师、模型技师、雕缩技师;水印设计技师、制网技师。
其他通用专业(工种)技师职务名称,均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执行。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工种
中考评、聘任技师(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银行系统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印制总公司可根据不同厂、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核批,统一调剂使用;总行机关铅印厂与各
分行工具厂由总行和分行分别核批。

  五、工人技师的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工种)的现用设备的
结构原理,熟练掌握其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技能;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专业(工种)高、
精、尖产品的生产技术能力;有承担复杂操作及解决某些技术难题的技能。

  (四)技术革新成绩较为显著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得到企业或
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表彰。

  (五)有培养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和经验。

  在考评、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申报技师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
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
力上。

  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其学
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
中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对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单
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根据技师所在的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实际
情况,在15元至25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银行系统中属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技师聘任制工作,按照
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为使技师考评、聘任工作稳妥地进行,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国营五四一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总行再部署在系统内逐步推开。

附:
印制企业考、评工人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表

印 钞
1.设计雕刻
证券照相工
胶印原版打样工
电子雕刻
凹印原版打样工
2.证券制版
   凹版制版工
   分版制版工
   凸版制版工
   平凹制版工
   电镀(铸)制版工
   色模版工
3.平印制版
   工艺设计工
   电子分色工
   照 相 工
   修 版 工
   拼 版 工
   预制感光版工
   晒 版 工
   打 样 工
   干版制作工
   书刊照相工
   书刊制版分析查拼工
   书刊修版工
   地图修(拼)版工
   地图翻版工
4.刻 印
印章设计
印章腐蚀
手工刻印
5.平版胶印
平版胶印工
6.隔色接纹印刷
隔色接纹印刷工
7.雕刻凹版印刷
雕刻凹版印刷工
制 辊 工
8.凸 印
   印码工
   凸印印刷工
   排 版 工
 9.制 墨
   轧墨工(新设备)
   轧墨工(旧设备)
   炼 油 工
   配 料 工
   铸胶辊工
   定 色 工
10.制号码机
   制码钳工
   制码机床工
   号码机修理工
   手工刻字工
   缩刻机工
   制码质量检查工
11.裁 切
   裁 切 工
12.检 封
   检 票 工
   检票收发工
   数 封 工
   检封质量分析工
   数数机制作维修工

造 币
 1.模具制作
   模 型 工
   雕 缩 工
   制 模 工
   造币模具车工
   研 磨 工
 2.造 币
   熔 铸 工
   压 延 工
   冲 光 工
   清 洗 工
   压 印 工
   数 封 工
   化 验 工
   试 验 工
 3.贵金属
   电 解 工
   贵金属溶铸工
   贵金属压延工
   拉 伸 工
   冲 压 工
   加热退火、氧化、烧结工

钞 纸
 1.水印设计雕刻
   水印设计雕刻工
   制 网 工
   修 版 工
   水印电镀(铸)
   制 版 工
 2.制 浆
   蒸 煮 工
   洗叩漂工
   洗 叩 工
   漂 白 工
   精 选 工
 3.抄 纸
   打 浆 工
   制 药 工
   抄 纸 工
   表面施胶工
 4.切 压
   超级压光工
   复 卷 工
   光电切纸工
 5.通 用
   化 验 工
   成品检验工
   分析试验工
   污水处理工
 6.化 工
   隔膜电解工
   隔膜电槽检修工
   反应精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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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使市区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械增长人口,是指进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落户)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系指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

第四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管理,该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部门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四)负责市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研究。

第五条 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口审批。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分口管理部门应于市计划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编制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含需市单列计划指标的部分),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市人事、劳动、公安、民政及其他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别负责进入市区落户的干部、工人、复员及离退休军人和居民等人员的审批。

第八条 对进入青岛市市区落户的人员,实行落户许可证和户口准迁证并用制度。
落户许可证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统一印制,随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发给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对准予落户的人员,发给落户许可证,一人一证。公安、粮食部门凭其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其它有关证件,方可给予办理户粮手续。

第九条 根据国家、省或本市有关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前款所称专项指标包括:
(一)现役军官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复员军人;
(三)大中专、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
(四)按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调入的干部及随迁家属等。
(五)按国家、省或本市的专项规定允许进入市区落户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和来市区新建的单位需落户的,须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单列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控制机械人口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进入市区落户的,由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9月7日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山东 东营 25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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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二种主要方式.但监督的范围过宽,不符合世界潮流.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重新仲裁存在缺陷,需要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仲裁裁决不能预先排除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二种监督方式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立法上应当进行修改.
【关键词】民商事仲裁、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不予执行裁决、实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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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引言
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审理撤销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三)重新仲裁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一)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关于仲裁裁决能否预先排除适用该制度
四.二种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 二种制度的比较及冲突
(二)解决办法
五.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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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种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1]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仲裁与诉讼接轨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始终是民事诉讼理论和仲裁理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实质就是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或者说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是指司法(或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①和监督关系.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其一是开庭前的监督,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审查与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2]该监督又可具体分为二种制度,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本文以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司法监督方式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该二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冲突,并提出自己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以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撤销裁决审查的范围,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与实体之争
对仲裁决法第58条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称为程序审查.现以该条的规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58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上述规定,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因为上述审查内容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又有别于实体内容,因为它并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直接的判断,而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属于对仲裁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作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是对程序和实体概念的认识.众所周知,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上述分类相对应,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法律问题可分为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尽管对上述分类理论界存在分歧,[3]但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手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的具体规则、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规则等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规则.实体内容,则是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有关事实与法律,即争议的事实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②是否正确.
第58条第3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实体方面的监督.
“公共利益',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公共政策",台湾地区法律称为“公序良俗",通常都是指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乃至私有财产、财产继承,皆属于公共秩序.[4]根据公共利益的内容及类型[5]来看,属于实体内容的监督.
笔者认为,仲裁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不仅包括程序,而且包括实体.所以将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认为仅是程序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
2.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的适当性
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通行的监督范围,或者说国际社会的立法通例,主要包括:争议的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当事人无陈述机会,缺乏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程序不当或违法,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员欺诈、受贿渎职,裁决形式缺陷,仲裁违反公共政策等等.[6]即通行的做法是对非实体内容进行广泛的监督,对于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的监督仅以公共政策审查为限.[7]对其他实体内容不予干预.总之,缩小司法审查的范围,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和干预,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的一般趋势.
而仲裁法却对仲裁裁决在实体内容与非实体内容方面都实行充分的、严格的司法监督.存在监督内容不当的弊端.
司法监督不当,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撤销裁决制度中司法审查的范围过宽,既包括程序监督,也包括实体监督.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与实践的一般趋势相冲突.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程序司法审查的范围:(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越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5)仲裁决员未能处断当事人提交的一切争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断行为的;(7)裁决以贿赂、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8]
上述观点克服了仲裁法监督内容不当的弊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授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的根据时,应当明确公共利益作用的对象是裁决的实体内容,而不是程序内容.同时根据大多数国家的通行的的做法,当仲裁裁决违反国家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与纠正,而不必囿于当事人的申请.
(三)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程序
仲裁法对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法律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做法不一.有的只进行书面审理,便作出裁定.笔者称为书面审方式;有的则公开开庭听证,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笔者称之为听证方式.但通行的做法是书面审方式.
书面审方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上诉案件.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上诉案件,直接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听证方式,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均没有规定.从学理上讲,笔者认为,听证类似于庭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是否交换证据,取决是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是民商事争议案件,而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只有申请人经过申请才能启动该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撤销仲裁庭业已作出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并不是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制度没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