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1:32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4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

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外经贸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60号)文件精神,我部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对少数有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
(一)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其固定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外贸实力,有健全的外贸经营机构,企业前一年自营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
二、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且是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请各地、各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时报我部审批。
特此通知。



1996年6月13日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一些分支局、银行和企业的反映,为了方便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现就允许境内机构凭相关报关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
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外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
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不再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
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查并确认为真实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和相关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