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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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审计署人事司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考生也可在中国审计教育培训网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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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1995年以来,各地团组织以服务万村行动统揽农村团的工作,积极行动,创造性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一些团组织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领办起能辐射一定区域的科技推广项目,有效带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带动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基层团组织建设,促进了服务万村行动的不断深化。团中央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科委、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重要措施。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团中央已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到18个省区的160个县。各地团组织领办的项目也已达1万个。

  为更好地从理论上总结认识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团的深入开展,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团中央在山东省日照市组织召开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带领农村青年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实践,是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因而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突破口和关键点。会议取得的这些成果是非常重要的,对做好农村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现将《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把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多年来农村团的工作实践经验,特别是两年来全团开展服务万村行动实践经验的结晶。它把团组织在农村服务大局、服务青年与加强自身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主要措施。对此,全团要有深刻的理解、全面的把握,并真正以此来指导农村团的工作,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深入开展。

  2、县以上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率先垂范,亲自动手领办起能在当地有较大辐射面的科技推广项目。与过去相比,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工作方法上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各级团组织要亲自领办,而不是仅靠一般号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这项工作真正抓在各级团组织手中,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按照团中央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积极动员大力扶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的意见》要求,在加强对基层指导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直接领办起1-3个项目,给基层以示范和带动。

  3、积极开展争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活动。设立“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旨在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县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尽快设立起本地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并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以调动本地区团组织领办项目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关于下发<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奖评定奖励办法>及1997年度评定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青办发[1997]4号)要求,做好全团项目奖的申报备案、检查考核等工作。

  4、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共青团服务万村行动,尤其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赞扬,有关方面以文件或纪要等形式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许多地方或下发有关文件、或拨工作和项目经费、或划拨扶贫贷款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各地要继续用足用好这些政策。在本次会议上,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支持措施。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争取更大的支持和帮助,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在全团开展起来。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
会  议  纪  要



  1997年5月21日至23日,“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现场研讨会”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家科委、农业部、团中央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电视台、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四川等省级团委负责同志以及山东日照市、莘县燕店乡党政领导共28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山东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日照市和临沂市团组织领办的部分项目,围绕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共青团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为积极推动农业和农村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入扎实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一项有力措施。自去年全面部署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大胆实践,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收到比较明显的成效。山东各级团组织总结近年来帮助农村青年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经验,立足市场,选择能够影响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通过集中自身力量和调动可以影响的社会资源,领办起“洋香瓜和无籽西瓜”、食用菌“万户亿元工程”等一批科技推广项目,并依托这些项目的实施,办示范点、进行技术培训、培养带头人、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农村青年致富成才和团组织自身建设。日照市莒县团委1995年依托乡村两级团组织,实施“共青团号种子工程”,由村团支部牵头成立农村青年科技实验队,村里划给或承包给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青年科技实验田,以良种试验、示范、繁育、推广为主要任务,重点抓了小麦、水稻、“脱毒双薯”等良种、良法的实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全县1258个村已建立实验队645个、拥有科技示范田6067亩。目前这一做法已在全市推开。临沂市莒南县团委积极参与团中央领办的科学养兔项目,在团中央直接帮助下,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创办了鲁东南最大的优良种兔繁育基地,现有进口优良种兔1600多只,直接为全县20余个村提供种兔、开展技术和销售服务,预计年利润可实现30万元。

  据统计,目前全团各级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已达1万多个。其中,团中央直接领办了稻田养鱼、秸杆养殖等6个项目,辐射全国18个省区。20省(区、市)团委或召开会议、或联合有关部门下发文件部署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已有17个省(区、市)团委确定了各自领办的项目,一些项目,如广东的“庭院养羊”,黑龙江推广的十项农业技术,四川推广的“精细蔬菜种植”等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许多地方党政组织给予了大力支持,如云南省政府拨250万元专款支持团省委领办水稻旱育稀植等三个项目,山西省政府拨给团省委100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授予其1000万元的扶贫贷款划拨权,湖南省各有关部门为团省委提供的贷款、扶贫资金等也有5000万元。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正在全团普遍展开。基层团的领导机关和组织对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表现出极大热情,他们感到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真正使进一步深化农村团的工作找到了工作抓手,纷纷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政府确定发展的主导产业,或以推广一两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为主,或依托现有的青年星火带头人,或建立相应的实体,领办起一大批科技推广项目。

  与会同志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采用的方式和产生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为农村青年脱贫致富提供的帮助是直接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在此过程中,团组织领办的科技推广项目又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迅速带到农村,既填补了一些地方村级组织无人负责科技推广的空白,又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促进了农村青年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是能够牵动整个农村团的工作活跃起来的一发所在。



  会议从理论上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作了深入的研讨。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团组织参与和推进我国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以单个农户为主的小生产与正在形成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很突出。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核心企业为龙头、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保障的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或是推广一项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或是为农村青年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某一环节上的服务,或是兴办一个能辐射一定范围的龙头实体,都抓住了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而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的小生产组织起来,把生产和市场联结起来,进而促进产业体系的形成、完善和更大发展。与会同志指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能够大大促进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实施“科教兴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越来越取决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村一级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技术推广工作,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对此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它充分发挥了团的网络优势和联系着广大农村青年特别是青年星火带头人的人才、文化、智力优势,依托项目,以“眼见为实”取信于民,迅速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推广开来,为促进农业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做出贡献。

  会议认为,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将有力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到本纪世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战略目标,也是各级党政的重点工作。许多同志指出,农村青年是消除贫困的最大受益者,更是扶贫开发的中坚力量。团组织依托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可以很好地开发和利用这种力量,使各项服务措施很快落实到位。再加上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以种养业为主,投资少、见效快,非常适合贫困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发展状况,能够较大范围地直接辐射到贫困村、贫困户,有力地带动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所以是开发式扶贫的好形式。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有力地抓住并服务于农村青年致富成才这一根本利益。这种服务可能是简单的和有限的,但是具体的和实际的。能够吸引农村青年走上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和实践成才的道路,使他们在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实践中认识改革开放、体验党的富民政策、学科技用科技、练经营学管理闯市场。这种服务还能使团组织与青年之间在已有的政治社会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经济联系,加大了团组织直接团聚、联系和影响农村青年的力度。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还能够推动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促进团干部知识和技能结构的完善,带动团的工作方式转变,增强团组织自身实力。因此,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农村团的工作的基本途径。



  会议畅所欲言、气氛热烈。到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团组织进一步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好的工作,应长期抓下去。与会同志强调,要切实认识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在农村团的工作以至农村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它放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要充分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及龙头企业的作用,用示范带动的办法推动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发展进行较长期的规划。第二、要按照市场规律领办项目。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是团的一项工作,又是一种经济活动,在实施中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在选项目、实施项目的过程中,要对项目关键技术适用范围、产品(服务)市场状况、具体操作方式等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还要注意一开始就在参与项目的组织、团员青年之间尽可能地明确利益关系。第三、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良好的项目运行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要学习和借鉴现代企业的组织、运行、管理方法,使项目一开始就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项目不断扩大和发展;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考核,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第四,要将团组织领办项目纳入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要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区域性、规模化项目,尤其是对一些有较高科技含量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纳入正在形成或当地党政正在规划构建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



  会议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既有赖于团组织继续真抓实干,还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此,与会同志表示,愿从本部门职责范围出发,进一步做出努力。

  1、要更加关注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这项工作。与会同志认为,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农业、科技、经济、组织、科研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它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推广应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青年成长等诸多方面,相关部门既要在实践中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在理论上加强研究和指导,又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给予支持。

  2、要大力支持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离不开各级党政部门的关心支持,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些地方专门划拨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试验田,把村团支部书记、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委会副主任“三位一体”配备列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等经验是很好的,应注意总结推广。

  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在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指导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各级农业、科技和科研部门都在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可以从中选择一些,配以相应的经费,与共青团组织联合实施。对于团组织领办的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辐射范围的优良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纳入“星火计划”、“丰收计划”及有关部门重点推广的技术、项目中来,在农业科技推广费用和贷款上优先考虑。财政、金融部门从“领办科技推广项目,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之初一直在资金上给予了支持,今后继续予以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对符合条件的优秀科技项目在安排各种支农资金、扶贫资金时应尽量予以夸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金融部门,尤其是涉农金融部门,对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好项目,可以按正常信贷渠道给予优先扶持。

  3、加强对团组织领办科技推广项目的宣传报道和理论研究。与会同志指出,此次会议取得了丰硕成果,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宣传。新闻和研究部门的同志表示,要拿出一定的版面、时间和精力,加强对此项工作和优秀项目的宣传、报道和深入研究,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提供理论指导。与会的省级团委负责同志表示,要认真领会领导专家的意见,坚决按照团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领办科技推广项目工作,为宣传和理论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典型和更丰富的实践。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外,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的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执行。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但实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财政、税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税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向所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晋政发64号)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期间的耕地占用税,依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附件1: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doc

  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省人民政府:

  现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审查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开征20多年来,对加强我省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和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也日益弱化。为此,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511号令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适当提高了税额幅度标准,规范了减免税范围,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以第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后的《条例》对地方立法给予了明确授权,《细则》也对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施行已有20多年,我省县级行政区划、人均耕地面积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税收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税收范围法制化,是各级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目标的具体措施。因此,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非常必要。

  二、《办法(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条例》、《细则》关于税额的规定,确定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1、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明确到县(市、区),即我省耕地占用税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规定具体的适用税额。对跨县(市、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经济区,占用耕地分别按其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适用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国家2007年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旧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三是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重。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比例在20%左右。2006年已降到4%以下。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办法》根据《条例》第五条授权,核定的我省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也确定为在原税额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

  3、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共分六档,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来划分(1987年做法)。需要说明的是:《办法(草案)》我们采用2005年统计数据(省统计局对各县(市、区)耕地总资源量统计到2005年)进行了测算,并通过各市财税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均耕地资源量、耕地占用税拟定税额标准等征求了意见。目前提交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所列税额水平属于各地反馈意见中适中的调整意见水平。

  (二)细化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规定

  《条例》第十条、《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对上述“一地两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及相应耕地占用税减免权,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考虑税收政策应向农村居民和弱势群体倾斜以及节约征管成本的实际需要,《办法(草案)》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经审核和批准,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不再规定减征政策,但只能一户享受一次。为提高《办法(草案)》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执行,《办法(草案)》将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涉及的59个县(市、区)全部纳入了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具体范围,并列名具后。“两区”县的名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87号确定。

  (三)按属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

  为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保证各地应得的税收利益,防止税收利益的不合理转移,《办法(草案)》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所占用耕地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向所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

  《办法(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后,我办依据立法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9年5月20日、26日,我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分别赴晋中市太谷县、忻州市忻府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相关部门及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二是2009年6月上旬,我办书面征求了省国土厅等6个省直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2009年6月19日,我办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城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召开了《办法》立法论证协调会,我办和省财政、地税等起草部门就各部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吸收和采纳情况作了说明,并将所提意见协调一致;四是2009年7月16日,我办召集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就个别不同意见再次进行立法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五是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报送的《办法(草案)》。

  经审查,《办法(草案)》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立法技术要求,各部门意见已基本协调一致。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省人民政府:

  现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审查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开征20多年来,对加强我省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和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也日益弱化。为此,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511号令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适当提高了税额幅度标准,规范了减免税范围,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以第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后的《条例》对地方立法给予了明确授权,《细则》也对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政府1987年颁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施行已有20多年,我省县级行政区划、人均耕地面积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税收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税收范围法制化,是各级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目标的具体措施。因此,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非常必要。

  二、《办法(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条例》、《细则》关于税额的规定,确定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1、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明确到县(市、区),即我省耕地占用税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规定具体的适用税额。对跨县(市、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经济区,占用耕地分别按其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适用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国家2007年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旧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因素。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三是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重。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比例在20%左右。2006年已降到4%以下。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办法》根据《条例》第五条授权,核定的我省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也确定为在原税额基础上,提高4倍左右。

  3、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共分六档,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来划分(1987年做法)。需要说明的是:《办法(草案)》我们采用2005年统计数据(省统计局对各县(市、区)耕地总资源量统计到2005年)进行了测算,并通过各市财税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均耕地资源量、耕地占用税拟定税额标准等征求了意见。目前提交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所列税额水平属于各地反馈意见中适中的调整意见水平。

  (二)细化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规定

  《条例》第十条、《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对上述“一地两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及相应耕地占用税减免权,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考虑税收政策应向农村居民和弱势群体倾斜以及节约征管成本的实际需要,《办法(草案)》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经审核和批准,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不再规定减征政策,但只能一户享受一次。为提高《办法(草案)》的可操作性,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执行,《办法(草案)》将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涉及的59个县(市、区)全部纳入了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具体范围,并列名具后。“两区”县的名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87号确定。

  (三)按属地原则确定纳税地点

  为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保证各地应得的税收利益,防止税收利益的不合理转移,《办法(草案)》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所占用耕地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向所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

  《办法(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后,我办依据立法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2009年5月20日、26日,我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分别赴晋中市太谷县、忻州市忻府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相关部门及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二是2009年6月上旬,我办书面征求了省国土厅等6个省直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2009年6月19日,我办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城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召开了《办法》立法论证协调会,我办和省财政、地税等起草部门就各部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吸收和采纳情况作了说明,并将所提意见协调一致;四是2009年7月16日,我办召集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就个别不同意见再次进行立法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五是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报送的《办法(草案)》。

  经审查,《办法(草案)》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立法技术要求,各部门意见已基本协调一致。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