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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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2001-06-13

教高[2001]2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发展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培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简称受援高校)的学科特点和意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3所高校被指定为支援高校(见附件)。支援高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对受援高校的支援和全方位合作。

  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争取用五年的时间,使受援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为受援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接本通知后,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应抓紧启动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尽快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并报我部审批。对口高校都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对口支援计划”的顺利实施,其中,以支援高校为主的支援与合作项目,所需经费由支援高校从各条渠道筹集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受援高校内部基本建设和派出教师进修、攻读学位等费用,主要从西部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


  四、我部将在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教学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给予倾斜政策。支援高校要积极主动地与受援高校保持联系。鼓励支援高校围绕受援高校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五、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要加强对“对口支援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主管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在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对口支援协议的顺利执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是关键。我部所属各高等学校都有支援西部高教事业发展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积极承担西部高校教师的培训和教学任务,努力完成我部下达的支援西部高校建设的任务。


  实施“对口支援计划”,是我部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整体提高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

支援高校
主管部门
受援高校
主管部门

北京大学
教育部
石河子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清华大学
教育部
青海大学
青海省

中国农业大学
教育部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部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省

复旦大学
教育部
云南大学
云南省

上海交通大学
教育部
宁夏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京大学
教育部
西北大学
陕西省

浙江大学
教育部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部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市

华南理工大学
教育部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南交通大学
教育部
西藏大学
西藏自治区

西安交通大学
教育部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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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17日,煤炭工业部

安全第一是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方针,搞好顶板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的重要环节。煤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持安全生产。矿井采煤、掘进、巷修工作面顶板(片帮)事故较多,伤亡量大,严重影响煤炭生产持续和健康的发展。为了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作业,促进煤矿正常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掘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典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矿务局(矿)对顶板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部、省局(公司)每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现场会议,矿务局(矿)每半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会议,及时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事故分析,提高顶板管理工作水平,表彰、奖励顶板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每个矿务局(矿)都要确定年度顶板死亡率控制指标,顶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1的局矿,每年降低幅度不少于5~10%;低于1的,也要每年下降不少于5%。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须必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技术措施项目和资金。
各省(区)局、公司、矿务局都要选择顶板事故多,顶板死亡率高的单位做为工作重点的突破口,帮助分析解决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七五”期间降低顶板事故的规划和针对性措施。要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使这些单位顶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以下。
第二条 矿务局(矿)长,对本企业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和分管副局(矿)长及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执行机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顶板死亡率指标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改善顶板管理、技术措施资金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局、矿长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条 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由矿务局(矿)长批准实施)。
第四条 分管副局(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和领导实施局长以下各级干部和机构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监察局长、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站)主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负技术监察责任。安全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以及本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住安全监察关,不安全不准生产。对监察工作失职者要追查责任。
没有操作规程或不完善的,由矿务局负责尽快制定和修订。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人都必须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省(区)局(厅)、公司、矿务局、矿要在加强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的同时,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省(区)局(厅)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要设置专人负责抓好顶板管理工作。
各局,矿生产技术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必须设有稳定的顶板管理小组。局、矿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
局、矿科研部门,要把顶板管理纳入科研课题的重要内容。
局、矿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采掘面和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
各级干部和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干部跟班上岗制;其他各工种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顶板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矿务局、矿每季至少开一次局、矿长办公会议,听取顶板管理专题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顶板管理工作计划,检查顶板管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 各矿务局(矿)每年要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分层开采的工作面也必须有每个分层的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作业和沿用、套用老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作业规程要向井(区)、队(段)干部工人贯彻后才能作为施工依据;如遇情况变化时,要及时写出补充措施,并要重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说明书。顶板管理说明书中对于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坚硬和复合顶板;分层开采人工假顶或煤皮假顶;过老(巷)空区或构造变化带,回柱放顶、工作面收尾等情况的顶板管理措施。
巷修工作必须制订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定临时支护方式,特别对片帮要加强管理。
矿务局要每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优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问题,制定改进的具体措施。衡量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优劣的主要依据是支架能否做到对顶板和围岩进行有效的支护。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纳入生产承包合同。矿质量检查验收员不得与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实行经济挂钩。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要逐步达到规格化、标准化。
第十条 矿务局、矿都要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档案,严格实行日常的事故分析制度。井(区)还要建立采掘工作面动态图(例如:地质变化状况、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状况、悬顶情况、顶板变化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的变化情况等),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十一条 矿务局、矿要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具体要做到:
根据本矿区的井型大小和顶板管理需要,局要成立矿压观测站,矿要成立观测组,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及观测工,建立健全观测组织和队伍,安排矿压观测资金,配备相应仪器仪表。
2.矿压观测是煤矿的一项新的技术工作,观测工是煤矿一个新的工种,各单位必须承认这一工种,其待遇不得低于采掘一线辅助工。
3.矿压观测工作对观测人员的技术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要对观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观测工作质量。
4.矿务局、矿每年要提出观测计划。观测成果要上报部和省(区)局(厅)、公司主管部门。观测资料要存档保管。
5.各矿务局要通过矿压观测,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对开采的主采煤层进行顶板分类,制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对来压明显的二级以上顶板进行来压顶测预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上下安全出口、机道、炮道、放顶线等部位的观测及冒顶(片帮)事故的分析和防治工作。要逐步做到作业规程中无矿压观测数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的冲击地压防治队伍,充分利用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积极与煤炭院校、研究所结合开展冲击地压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支护手段和防治措施。有关矿务局要组织制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的安全开采规定。
要继续开展松软岩层地压与支护的研究。
第十三条 各局、矿必须严格执行摩擦式金属支柱定期升井检修和区(队)验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修和验收标准。对达不到性能标准的支柱,区队有权拒绝接受和使用。
1.凡下井投产的金属支柱,入井前必须棵棵检修试压,不合格不准入井。对检修厂房、人员、设备必须落实。
2.每个回采面结束后或金属支柱使用(或存放)超过八个月,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否则不准使用。使用中发现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3.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采高低于1.0m的除外),其初撑力不得小于2t。要加快推广使用5t液压升柱器,进一步提高支柱初撑力,保证基本支柱有效支撑作用。
4.采煤工作面要坚持金属支柱和铰接顶染配套使用,如配套使用有困难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禁止不同性能的支柱混合使用。
5.回采面倾角大于25°时,金属支柱间须有连接设施,防止倒柱伤人。
6.单体液压支柱要严格按照《单体液压支柱维修暂行规定》内容,加强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 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要加强特殊支架支护;靠煤壁要根据需要支设贴帮柱或临时支柱。严格执行开工前和工作中的敲帮问顶制度,清理浮石伞檐。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积极推广切顶墩柱。采煤工作的开工和收尾期间必须注意保证工程质量,认真落实顶板管理具体措施,绝不能麻痹大意,酿成冒顶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培训。矿长、总工程师一直到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矿务局负责培训区(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局、矿要认真安排年度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区(队)长、班(组)长、采掘工人的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基本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金属支柱、铰接顶梁的结构和性能,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培训人员必须经矿务局统一考试合格方可发给证书,考试结果纳入档案,作为考核依据。不合格者必须补考。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各局、矿要制订顶板管理科研计划,难度较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同科研部门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七条 各省(区)局(厅)、公司、矿务局、矿要积极推广国内外有关加强顶板管理的新技术、新装备。“七五”期间摩擦支柱机采工作面全部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机采工作面,实现普采高档化。炮采工作面要继续试验和逐步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放顶墩柱。回采工作面应积极试验推广十字顶梁端头支护。有条件的单位进行坚硬顶板软化,松软岩层固化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省每年、矿务局每半年、矿每季要进行一次采煤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要按部《关于开展采煤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竞赛办法。分管的副局、矿长亲自抓竞赛抓检查评比,优者重奖,劣者重罚。奖惩细则由各省局、公司与矿务局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各矿务局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的开展,并报部备案。
基建单位和地方煤矿、乡镇煤矿以及露天煤矿也要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生产司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将1979年至1996年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合理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用好国家这一政策,
按照本《实施办法》,不失时机地做好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是指我省从1979年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96〕174号文件精神,即作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青海省投资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青海省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96年省计委安排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96年12月31日止企业使用我省
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出具的我省地方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参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
第〔1997〕20号文件)。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及省投资公司的审核签证意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下达“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利息归还建设银行
或省投资公司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省投资公司,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省计委2份、省财政厅2份。申报材料上报时限为:1997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经办行和省投资公司,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企业的本息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
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程序按原下达计划渠道执行,即原计划是由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下达的,通过州地市及计划单列市县计委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原计划是通过省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
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和经办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投资公司。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计委、财政局和省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六、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集体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的,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偿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七、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机构的,此次应同时办理核增国家固定资产的手续。
八、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基字第(1997)0002号、青财会字第(1996)14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我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和省投资公司签订的“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青海省省级“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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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本金 ┃ ┃ ┃ 已还本付息金额 ┃
┃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建设性质┃所有制┃建设内容┣━━┳━━━┳━━━┳━━━━━┫ 利率 ┃应付利息┣━━━━┳━━━┳━━━┫
┃ ┃ ┃ ┃ ┃ ┃总计┃ 年┃ 年┃.... ┃ ┃ ┃总 计┃本 金┃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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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豁免金额 ┃“拨改贷”及经营性资金┃建设银行开户行┃同级国有资┃同级财政┃建设银行┃青海省投┃ 省财政厅 ┃
┃ ┃ 本息余额 ┃ ┃ ┃ ┃ ┃ ┃ ┃
┣━━━━┳━━━━┳━━━━╋━━━┳━━━━┳━━┫ ┃产管理部门┃部门审核┃省分行审┃资公司审┃ 审定意见 ┃
┃ 总计 ┃ 本金 ┃ 利息 ┃ 总计 ┃ 本金 ┃利息┃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意 见┃ 核意见 ┃ 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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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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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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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1979至1996年由省计委用省级财政安排的“拨改贷”及经营性资全部填报;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