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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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7日)


  为做好我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黑龙江省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关于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2004年,有关区、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积极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了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的5处防灾隐患地和3处市级防灾隐患地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为预防2005年汛期发生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一)2005年降水趋势分析

  据省、市气象台预报资料显示:我省今年汛期平均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总体上降水量和分布范围均高于去年,但在空间和时间上差异较大。雨量分布在哈尔滨大部。入夏以来,我市气候异常,比往年提前进入汛期,冰雹、雷雨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繁,降水比往年偏多2成以上,局部地区不排除强降雨的可能。降雨期提前至6月份,多雨时段主要集中在6至8月份。

  (二)易发地质灾害主要隐患地及灾害种类

  从灾害发生的背景条件和降雨趋势分析,我市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灾害为主。

  1.东部、北部、南部丘陵山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

  尚志、延寿、依兰、方正、宾县、阿城、五常等县(市)是地形起伏较大的张广才岭构造剥蚀低丘陵,个别地区山地陡峭、河源短且水流急,由于山谷植被破坏严重,加之人为活动较强,如遇强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造成房屋坍塌、公路被毁、耕田绝产,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

  2.中部平原松花江沿岸地质灾害防范区

  通河、木兰、巴彦、呼兰、依兰、方正、宾县等区、县地处松花江流域,受强降雨影响,江水暴涨,极易发生堤岸塌岸和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05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预案》确定的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重点和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补充的3处,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共计8处:

  1.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2.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3.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4.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5.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6.通河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7.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8.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范重点的主要防治措施

  (一)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至庆阳镇公路15公里西北光辉村新立屯,现有居民49户。该屯处于10余条汇水的低洼处,一条晴天是路、雨天是河的山沟沙滩是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由于两侧山林被毁灭性采伐,稍有降雨就会形成泥石流,涌进房屋,冲毁耕地,造成灾害。近年汛期多次出现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严格建立市、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设立警示牌;

  4.遇强降雨时保证监测网络的通讯联络,各级负责人亲临隐患地进行监测、指挥;

  5.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各项工作;

  6.遇强降雨天气,迅速组织受威胁的村民搬迁避让。

  (二)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位于延寿县城北50公里关门山水库上游,柳树河流域的六团镇桃山、太安、新合等村。由于大面积毁林造田,在河流两侧的山体上,由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有数百条之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涌进村庄和冲毁农田灾害,给当地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多年来虽几经整治,但未能根治,遇强降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遇降雨天气,由各村派专人值班监测;

  2.整修已设立的警示牌;

  3.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4.有险情时及时上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5.加强治理。

  (三)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至丹青河林场公路25公里劈山岭村公路北侧,公路北侧大山的汇水沟谷正对山下的村口,且村屯地势较低,汛期遇强降雨,汇集沟谷的洪水极易下泄,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加强乡、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村口设立警示牌,有险情时禁止行人靠近和车辆通行;

  4.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监测网络,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增派专人负责监测;

  5.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转移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四)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位于依兰县牡丹江左岸依兰县至红星乡公路4公里至20公里的大部分地段。其地形公路西侧为陡峭的山体,路基下是牡丹江。多年来,汛期遇强降雨发生的滑坡和泥石流,经常覆盖和冲毁公路、中断交通,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此隐患地虽多次修补,但未能根治,险情依然存在。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禁止在滑坡体前缘取土、切削边坡;

  2.在滑坡体多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3.汛期加强监测、巡查,遇有重大险情禁止车辆通行;

  4.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炭工业公司)依兰煤矿第三采区距松花江大坝最近处。几年前大坝出现一条地面裂缝,虽然煤矿采取了开采避让措施,但由于已关闭的坝外小煤矿地下开采情况不明,一但松花江水上涨灌入小煤矿矿井,极易与三采区贯通,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立即成立由哈煤炭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防灾抢险指挥部和应急分队,落实责任制 ;

  2.认真组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车辆、物资;

  3.汛期加强对坝体的昼夜监测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

  4.加强治理。

  (六)通河县、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两县地处松花江沿岸,由于地势平坦、堤防薄弱,如遇江水上涨极易发生堤岸坍塌,江水蔓延,冲毁良田。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乡(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汛期加强对险工要段的重点检查、巡查;

  3.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4.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治理。

  (七)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位于宾县鸟河乡松花江右岸,一座由泥沙岩构成、高约20至30米、长约2公里的陡峭山崖。由于年久风化和雨水侵蚀,岩壁表层已经部分脱离岩体,如遇长时间降雨,极易发生山体崩塌,对过往人员和车辆构成威胁。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禁止一切挖掘和开采活动;

  2.设立警示牌;

  3.建立监测网络;

  4.遇有降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关于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组织应急分队,明确领导、单位、岗位及个人责任。

  (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工作。要利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群防群测体系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实行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屯及个人,切实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并予以公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工作明白卡”制度,逐一落实应急、避险、撤离过程中的避险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排险单位、治安保卫、医疗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预案》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电话设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值班电话:87650560,87650301,876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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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重审或再审均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重审(再审)的时候究竟是适用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还是适用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由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就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重审(再审)案件“上一年度”,应该理解为重审(再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其理由,一是重审(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目的,在于对赔偿权利人利益进行补偿,确定计算标准的时间应以最近实际填补时间为宜。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后,仍以第一次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赔偿标准,那么意味着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而言是固定的,发回重审(再审)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时间大幅度地延后,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毕竟从实践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受害人都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仅仅为了等待新的统计数据而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应该是极少数。但我们依法理同样可以得知,“一审辩论终结时”应当以首次立案时的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依据,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依然依据原一审法院的辩论终结为起算时间,而不应依据发回重审后的法庭辩论为标准;如果一审法院存在多次辩论,那就应当依据第一次的法庭辩论时,作为判决依据,因为第一次的法庭辩论离案发时间最近,也最为固定,赔偿数额最符合客观实际。理由如下: 第一,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正确依据。发回重审(再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可见,发回重审(再审)是二审法院针对原审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中的错误进行处理。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不能完全脱离原审判决的审理范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证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重审(再审)程序中。

第三,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也在于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是一种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离开这个确定时间,常人是无法预知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也不允许让一个人承担自己无法预知的社会风险。例如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在原一审中已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又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以重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赔偿额比原确定的赔偿额高的话,受害人就可能以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原部分被告已达成的赔偿协议,而主张新的赔偿标准,使原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重新进入诉讼。如果说将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间,是最接近对受害人未来利益损失的实际填补的时间点,对受害人有利的话,那么,按跨统计年度的新标准计算出来的丧葬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中新增加的部分,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明显构成不当得利。试想一下,以丧葬费为例,死者是在案发不久就埋葬的,那是不是需要在重审(再审)时再重新挖出来,再埋葬,这样才符合“实质公平”。

第四,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离开了初次立案时间,使得计算依据不确定,就会有人因此不当得利,就有人同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在现在信访压力严重的情况下,势必一些人会因此而不断上访,不断要求重新赔偿。同时,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定下来后,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变化。如果以其他时间为准的话,我们假设一下,一个案件,在四年内被以不同理由四次发回重审,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到底以最后一次为准还是以第一次为准呢,是不是同样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综上,应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一审含义”进行明确,最好的办法是能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无论采取哪种观点,只要能做到整齐划一、一视同仁,那么对所有的当事人就都是公平的。笔者建议将这个时间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间点,可以规定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本案初次立案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196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外贸公司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为此,需要国内办理声明书、证明书等公证文件。目前公证机关使用的这类文件,一般是按照外国注册机关的文本译制成的,在文字上有很多不确切之处和错讹语句。因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外贸部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研究,重新制成有关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声明书、证明书等样本3种,随通知附发,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使用。
附:声明书、证明书样本3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