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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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
5、支持督促分管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其他副市长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市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各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5、支持娄委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行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制定实施计划。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
4、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全面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有关规定,不断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6、本行业、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多人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4、具体负责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执行“三同时”的规定,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行业、本系统发生死亡、重伤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支持分管负责人的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计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包括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定期审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4、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防范监督。
5、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6、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市交通局(包括地方海事局)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行业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市内河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拆房)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市客运、燃气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负责对全市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开采的规划,制订、并实施矿山企业的关闭及修复性开采计划;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六)市房产管理局
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市区房屋安全检查、鉴定和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的审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七)市卫生局
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可能产生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调查;负责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环境保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事件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源安全实行监管,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九)市农业机械局
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重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
(十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负责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的使用登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并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扬州海事局
负责辖区内水上(地方海事局管辖水域除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
依法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保障。
(十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十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制订和调整;负责军工、船舶、民爆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供电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十七)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八)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科技工作范畴。
(十九)市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市民政局
负责按规定对因安全事故而引发的贫困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与咨询,为安全生产提供司法服务。
(二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三)市人事局(市编办)
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人事服务。
(二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二十五)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市安全生产月等户外活动。
(二十六)市水利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二十七)市农业(林业)局
负责全市农业、林业、渔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局
负责指导管理所属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十九)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市旅游局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并及时报送信息。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市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核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督查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十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大院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机关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六)市园林管理局
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地震局
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三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十九)市总工会
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十)市妇女联合会
负责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四十一)团市委
负责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
(四十二)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四十三)扬州供电公司
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四十四)扬州邮政局
负责全市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邮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四十五)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运输事故,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四十六)扬州银监分局
负责全市银行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市煤炭公司
负责投资经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市粮食局、市商业贸易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机电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化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纺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市工艺美术联社、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各保险分支机构、各电信公司
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商请扬州军分区协调驻扬部队参与救援等工作。
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重大事故调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1日颁发的《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办发[2003]37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职责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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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停
止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
税申报的依据。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第六条 交纳税款的期限,除税法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一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 氮”号为一期,逐期计算;不能按期纳税的,按次计算交纳。纳税期为一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的,于期满后三天
内交纳;纳税期为一个月的,于期满后五天内结算交纳。在结算交纳日期最后一天,如遇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工商所得税以税法规定的申报期为纳税期限。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批准减免税之前,应照章纳税。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仍应按期履行申报手续,以备税务机关查核,减免税期满后应
即恢复照章纳税。
第八条 一切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凡涉及税务事项的,都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以便鉴定税收的征免和纳税手续。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副本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单位应指定专人为办税员。办税员的职责是:办理纳税申报和税务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的情况与意见,维护税收政策法令和税务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同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业务及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帐据、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拒绝。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并对纳税户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或修改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时,必须事前征得同级税务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凡有关工商税收政策法令的解释和具体纳税规定,均由税务机关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纳税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先依税法规定纳税,然后将意见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除特案规定者外,在本省境内均按属地征收的原则执行:
1.独立核算单位应纳的税款,在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交纳;
2.报帐制单位应纳的税款,在核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交纳;
3.联合企业应纳的税款,在统一核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建立营业帐簿。由国合企业供货的,实行购货簿制度,购货簿由市、县税务机关核发,个体商贩持用,供货单位负责填写。
对帐、票健全,或全部由国合企业供货并认真填写购货簿,确能作为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按帐核实征收;对帐、票不健全的,实行民主评议,依率计征,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按定期定额办法征收的,如营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调整税额。
税收民主评议组织,由基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合商业部门、个体工商业联合会及纳税户代表组成,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业户将产品、商品运出所在的市、县范围以外销售,应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外销证明单,凭以向销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其应纳的税款,回原地税务机关交纳。未持有外销证明单的,允许限期补开;不能取得外销证明单的,销地税务机关按临时经营处理

个体商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内经营,回原地纳税,不开外销证明单。
第十六条 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跨行业非法投机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查实后,按临时经营的征税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多交了税款的,应在下一年度终了前,提出有关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隔年度的溢交税款,一般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交纳税款的,属于欠税行为,应按税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收回的货款,应首先交纳税款。对无故拖欠税款,经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应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纳税单位和个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少缴税款的,属于漏税行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财务制度,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明确通知仍拒不申报纳税,或抗拒税务机关检查的,属于抗税行
为。
对漏税、偷税、抗税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应根据税法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以罚金,或依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县税务机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
2、伪造税务机关票证、印章、文件、证件的;
3、煽动抗税闹事,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工作人员,或以暴力威胁、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冒充国家税务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帐册、凭证等有关税务资料,不报送业务合同副本,以及违反外销管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税法和征收管理规定,被加收滞纳 一0一金或处以罚金的单位,其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均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在一年之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并由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并模范地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发动和依靠群众办税、护税,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税收人员不得贪赃枉法,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限制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税收法令和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的税务违章案件,认真查实处理后,对检举人应给予适当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凡国家税法有规定的,均按税法执行。本省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其它有关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办理。



1982年8月28日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以下简称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项下四种商品的进口纳入国家进口总量,并实行进口配额(其中植物油实行进口额度,以下统称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保税区除外)。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企业四种商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本地区企业四种商品的加工
贸易进口配额和加工贸易合同。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企业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总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配额管理的范围(海关税则编码)见附件一。
第六条 开展以原糖、棉花和羊毛为原料的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凡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在立项前报外经贸部批准并获得出口配额。
第七条 对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不得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配额需经外经贸部批准。
第八条 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加工进、出口合同,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其中,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确需变更或延长出口合同期限的,须报原审批合同的部门批准,海关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复出口
核销的延期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的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核定后可申请四种商品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性企业。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如期到位,企业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须符合其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其中,从事植物油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为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三)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
第十条 审核的文件
申请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认真填写并向审批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附件二),同时向审批机关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从事来、进料加工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原料进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包括进出口价格、付款条件、根据加工周期确定的合理出口期限);
(三)所在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的核定意见及申报文件正本;
(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影印件);
(五)上期进口合同执行情况(核销单);
(六)外经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配额的确定和分配
外经贸部对四种商品加工贸易配额总量的分配实行部、省两级审批。
(一)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外资司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企业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计划(附企业清单),外经贸部根据上报的计划和海关统计中各地加工贸易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纳入全国进口配额总量。
(二)国家批准的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于当年11月切块下达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额度内审批本地区企业的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总量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审核汇总的各地区配额量在上报进口配额总量中的比重,切块下达国家批准的进口配额总量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配额。
第十二条 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在收到核定合格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并同时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附件三,以下简称“证明”);《证明》须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对于不予发放《证明》的
企业,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当年有效,签发的四种商品进口《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不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其《证明》自动作废。
(二)外经贸部根据各地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每年7月对各地进口配额额度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外经贸部下达各地的进口配额总量内,凭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文件,核发四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海关凭《证明》和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合同批件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进口许可证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验放进口原材料;复出口制成品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凭出口许可证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验放。企业加工后产品因故转内销的,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各地海关要加强与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密切配合。对到期后无法提交四种商品进(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单(统一格式见附件四、五),未能加工或出口核销的企业,有关审批机关不再审批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原料进口、产品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的统计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按大类商品发证统计季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分企业发证统计季报表》(附件六、七)报达外经贸部外资司和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各发证机关须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商品领证情况季报表》(附件八)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批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并进行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和撤销其审批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在7月份中期调
整时,将暂停或取消下半年的进口配额分配权。
第二十条 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经营业务,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配额管理范围

---------------------------------------
| 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单位|
|--|----|--------|-----------------|--|
|9 |食 糖 |17011100|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 | |17011200|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 | |17019910|砂糖 |公斤|
| | |17019920|绵白糖 |公斤|
|13|棉 花 |52010000|未梳的棉花 |公斤|
| | |52030000|已梳的棉花 |公斤|
|30|植物油 |15071000|初榨的豆油 |公斤|
| | |15079000|其他豆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081000|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 | |15089000|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11000|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 | |15119000|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21100|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 | |15122100|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 | |15122900|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41000|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 | |15149000|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52100|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 | |15155000|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2 |羊 毛 |51011100|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 | |51011900|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 | |51012100|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 | |51012900|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 | |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 | |51031010|羊毛落毛 |公斤|
| | |51051000|粗梳羊毛 |公斤|
| | |51052100|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 | |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商品申请表

序号:
-------------------------------------------
|1.申请进口企业主管部门(地区):|4.申请企业邮政编码: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
|2.申请进口企业代码:_____ |5.申请企业经办人:__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6.电话:____传真: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 | |
|3.代理进口企业代码:_____ | 年 月 日(申请企业签章) |
| 企业名称: | |
| ______________ | |
|-----------------|-----------------------|
|7.成品加工返销截止日期:___ |9.贸易方式:_______________ |
|8.外汇来源:_________ |10.到货口岸(具体关名):________ |
|-----------------|-----------------------|
|11.产品|12.规格| | |15.金额|16.贸易|17.商品|
| | |13.单位|14.数量| | |编号 |
| 名称 | 型号 | | |(万美元)|国或地区 |(H.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备| |发证机关盖章: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注|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序号:
-----------------------------------------
|1.申请进口企业主管部门(地区):|4.贸易国或地区: |
| ______________ |5.进口证明编号: |
|2.申请进口企业代码:_____ |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6.有效期: |
|3.代理进口企业代码:_____ | 年 月 日前办理 |
| 企业名称:_________ | 进口许可证有效 |
|-----------------|---------------------|
|7.成品加工返销截止日期:___ |10.贸易方式:_____________|
|8.外汇来源:_________ |11.到货口岸(具体关名):_______|
|9.商品名称:_________ |12.商品编码(H.S):________|
|---------------------------------------|
| | |15.单价| | 17.总金额 |
|13.规格型号|14.单位| | 16.数量 | |
| | |(美元) | | (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此表一式四联 |发证机关盖章: |
|备|第一联 海关备案凭证 | |
| |第二联 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凭 | |
| | 证 | |
|注|第三联 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第四联 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件四:四种商品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单

海关手册编号:
---------------------------------------------
|1.经营公司名称: |2.批复单编号: |
| | 〔19 〕 字第 号 |
|-----------------------|-------------------|
|3.受委托加工工厂名称: |4.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 |
|-----------------------|-------------------|
|5.进口商品名称及HS编码: |6.进口合同号: |
|-----------------------|-------------------|
|7.规格等级 |8.单位 |9.单价(美元) |10.数量|11.总金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12.进口国(地区): |13.进口报关口岸: |
|-----------------------|-------------------|
|14.出口制成品名称及HS编码: |15.出口合同号: |
|-----------------------|-------------------|
|16.规格等级|17.单位|18.单价(美元)|19.数量|20.总金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21.出口国(地区): |22.出口报关口岸: |
|-----------------------|-------------------|
|23.审批机关签章: |24.业务主管海关签章: |
| | |
| |25.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核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
审批机关留存;
2.经营单位向海关申请核销时,加填此单,经海关核销签章后,返还原
审批机关。

附件五:四种商品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单

海关手册编号:
---------------------------------------------
|1.经营公司名称: |2.批复单编号: |
| | 〔19 〕 字第 号 |
|-----------------------|-------------------|
|3.受委托加工工厂名称: |4.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 |
|-----------------------|-------------------|
|5.供料外商名称: |6.来料加工合同号: |
|-----------------------|-------------------|
|7.加工费总金额(美元): |8.进口商品名称及HS编码: |
|-----------------------|-------------------|
|9.规格等级 |10.单位|11.单价(美元)|12.数量|13.总金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14.进口国(地区): |15.进口报关口岸: |
|-----------------------|-------------------|
|16.出口制成品名称及HS编码: |17.出口合同号: |
|-----------------------|-------------------|
|18.规格等级|19.单位|20.单价(美元)|21.数量|22.总金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
|-----------------------|-------------------|
|23.出口国(地区): |24.出口报关口岸: |
|-----------------------|-------------------|
|25.审批机关签章: |26.主管海关签章: |
| | |
| |27.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核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审批
机关留存;
2.经营单位向海关申请核销时,加填此单,经海关核销签章后,返还原审批
机关。

附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按大类商品发证统计季报表

统计日期: 金额单位:万美元
------------------------------------------
|配额| | | | 本 季 度 | 当 年 累 计 | |
| |发证| | |-----------|-----------| |
|证明| |商品名称|单位|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备注|
| |编号| | | | | | | | | |
|序号| | | |数 量|金 额|份 数|数 量|金 额|份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送单位名称: 报送单位盖章:

附件七: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按企业发证统计季报表

统计日期: 金额单位:万美元
---------------------------------------------
|配额| | | | | 本 季 度 | 当 年 累 计 | |
| |发证| |商品| |-----------|-----------| |
|证明| |企业名称| |单位|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发 证|备注|
| |编号| |名称| | | | | | | | |
|序号| | | | |数 量|金 额|份 数|数 量|金 额|份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报送单位名称: 报送单位盖章:

附件八: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领证情况季报表

统计日期: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 金额单位:万美元
---------------------------------------------
|配额|许可| | | | 本季度发证 | 当年累计发证 | |
| | | |商品|计量|-----------|-----------| |
|证明|证 |企业名称| | |发 证|发 证| |发 证|发 证| |备注|
| | | |名称|单位| | |份 数| | |份 数| |
|编号|编号| | | |数 量|金 额| |数 量|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证单位名称: 发证单位盖章: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