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1:56:41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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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印发《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学位[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有关培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D.Eng。

  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

  四、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由高等学校授予。

  五、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六、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应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实行多学科交叉培养和导师团队联合指导。

  七、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工作应与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实现企业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学位论文能反映学位申请者的贡献及创造性成果。

  八、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全国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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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上海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上海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716号

  上海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加大峰谷分时电价力度的请示》(沪价公[2002]006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上海市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外高桥电厂0.3723元,石洞口一电厂0.2595元,石洞口二电厂0.3688元,吴泾电厂六期0.3832元,吴泾电厂八期0.4元,杨树浦电厂新机0.5382元,南市电厂0.3949元。

  二、将降低现有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以及“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解决农网投资贷款还本付息富余的部分,用于解决上海市架空线入地工程贷款还本付息,国电公司华东分公司输电设施还本付息,以及上海电力公司增加购买吴泾电厂八期和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等电量的购电费支出。

  三、为了尽量缩小上海电网用电峰谷差,提高现有装机容量利用效率,决定将上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峰谷差价由3比1拉大到3.5:1;同时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用电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水平请你局按照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原则,根据上海电网的用电负荷特性安排。

  四、以上措施,自2002年5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公司注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办理;(六)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征用土地建厂企业进行选址,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署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免收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元起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首期以10万元人民币起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按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纳税额入库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50%的金额作为基金给予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对留学人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税收减免。



(一)孵化企业经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用地用房。



(一)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二)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1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3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三)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园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3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四)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1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创业园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3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五)用地。留学人员企业需要在园区或中原电气谷征用土地建厂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属于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中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标准》的70%执行。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工业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每亩地实现税收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的,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市内购买住房,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其他人员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三)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两年内)及由于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国外专家的差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人/次;



(四)根据本人意愿,积极协助留学人员做好子女入学及配偶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原电气谷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入园企业的资格认定;



(二)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三)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四)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五)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六)协助办理留学人员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七)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咨询;



(八)组织许昌市专家服务团为创业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九)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



(十)鼓励并组织、指导园区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



(十一)指导企业完善条件,积极协助具备资格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



(十二)组织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及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对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十三)有计划地为创业园培养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积极协助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申报各类政府奖励。



第二十条 园区经费来源与使用办法。



(一)经费由中原电气谷财政按5:5比例划拨,即按创业园税收中原电气谷留成部分的50%留存创业园,主要用于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及创业园的管理费用支出,财务管理相对独立;



(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应划拨园区的,在企业缴纳税收的第2个月按比例予以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