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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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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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
  鉴于两国存在着友好关系,
  考虑到双方共同有兴趣促进原子能的和平利用,
  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的基础上,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核武器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考虑到比利时王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本着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合作的愿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缔约各方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它规章,在下列方面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合作:
  (一)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和运行;
  (二)核燃料的设计、制造和制造技术;
  (三)核装置的安全性和辐射防护;
  (四)核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包括核电生产以外的核能利用,尤其是医学、生物学和农业方面的核能利用;
  (五)共同感兴趣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的内容和规模以及为其执行所需制订的具体措施和经费规定,是缔约双方或经其同意的双方境内的其它机构之间签订的专门协议的议题。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科学技术人员交流和培训,如科学家和工程师互访、举办报告会、交换代表团和专家组;
  (二)一方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参加另一方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三)相互(或单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领域内的其它服务;
  (四)共同进行研究和工程设计;
  (五)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六)提供或获得咨询及其它服务;
  (七)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的合作仅服务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目的。在本协定合作范围内的或由此合作而获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专为制造和利用核材料而准备的材料和装置以及交流的有关技术情报,应不用于导致制造核爆炸装置。
  二、缔约双方在本协定合作范围内的或由此合作而获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专为制造或利用核材料而准备的材料和装置以及交流的有关技术情报,只有经缔约双方事先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才可转让到第三国。缔约双方在转让上述物品时,要确保第三国满足下述要求:仅和平利用,而不用于制造核爆炸装置,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经本协定缔约双方一致同意,第三国不得转让给其他国家。如第三国或这个其他国家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缔约一方就再转让事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则视为双方业已一致同意。商业和专利权的规定不因此而受影响。
  三、缔约各方保证在各自境内对本条第二款提到的物品根据附件所详述的水准实行实体保护,以防止擅自处置或使用。如向第三国转让时,缔约各方应通过与该国协议,确保第三国也保证实施相应的实体保护。

  第四条
  一、情报交换在缔约双方或双方指定的机构之间进行。如缔约一方在交换情报前或交换情报时,未通知不得转让或有限制地转让所交换的情报,则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的某一机构可在其境内把得到的情报转让给其它机构。
  二、缔约各方确保,未经缔约另一方书面同意,所交换的情报或通过共同研究和发展而产生的情报不得泄露或转让给根据本协定或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签订的专门协议无权接受情报的第三方。
  三、缔约双方将努力促使合作单位相互通报所交换的情报的可靠性和可使用性的程度。缔约双方有时在本协定范围内参与转让情报这一情况并不构成缔约双方对情报的准确性或可使用性承担责任的依据。
  四、转让具有商业性质的情报,将在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中作出规定。
  五、本条各款不适用于由于第三方的权利或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而不得通报的情报,也不适用于未经有关缔约一方的主管部门事先同意并达成了转让程序协议的官方秘密情报。

  第五条 为促进根据本协定和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所建立的合作,缔约双方设立一个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在需要时可应缔约任何一方建议举行会晤,以审查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合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商讨新的合作方式,并在必要时制订工作计划,其期限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证为其科学技术合作的成果过渡到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经济和工业合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在各自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它规章以及各自可能的范围内,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入出境、颁发签证和居留许可证、进出口家庭和职业用品以及免纳捐税方面,给予方便和协助。
  二、上述协助的具体方式及为了本协定内合作的目的而进出口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原则,将在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比利时王国根据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不受本协定条款的影响。但缔约双方应避免这些义务影响本协定的正常执行。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一年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不延长本协定,则本协定每次自动顺延五年。
  三、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签订的专门协议的有效期不受本协定期满的影响。如本协定失效,在为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已签订的专门协议或为完成其它根据本协定已开始的合作项目所必需的时间和范围内,本协定的有关规定继续适用。本协定关于处理在合作期间转让的财产或由此财产所获得的物品的规定不受本协定失效的影响。
  四、本协定可在缔约双方同意下进行修改,此修改自互换相应的照会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总理             首  相
     赵 紫 阳             马尔腾斯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教学〔2002〕14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近年来,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数逐年增长,对招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将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积极负责或参与做好招生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制订、完善港澳台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各招生单位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港澳台政策,熟悉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费标准,为体现一视同仁、同胞之谊的精神,参照内地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请各招生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及时寄往指定的报考点。

  四、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考点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报我部,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

  五、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转交。各招生单位要在2003年3月15日前将试题寄往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六、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制卷要规范,字迹要工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略)
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样式(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
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管理(满分值为1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3年4月26日至27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3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