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为了提高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现将我部制定的《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服务规范》,随文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储运管理司。
我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八日印发的《商业、供销社储运业服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服务规范
(1991年12月13日商业部发布)
为全面提高我国商业、供销社系统储运业服务质量,实现储运部门服务工作规范化,更好地为商品流通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道德
1.储运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严格履行合同,讲信用,照章办事,维护储运业的信誉和客户的利益。
3.接待客户要一视同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
4.爱护商品,懂得商品储存、养护、运输等知识,避免损失,减少损耗。
5.处理事故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隐瞒,不借故推诿,不拖延结案。
6.端正行业作风,不弄虚作假,不刁难客户,不吃请,不接受或索要客户的“好处费”及物品。
7.不擅自动用、顶替和调换客户的商品,不强购客户的紧俏商品。
二、文明用语
8.要使用文明、礼貌、亲切、准确、精炼的服务工作用语,要用好、用活“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愿为您服务、请多提宝贵意见、欢迎您再来”等谦敬用语。
9.在难以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要委婉处置,语气温和,不讲有伤客户人格和自尊心的话。
三、仪容仪表
10.着装整洁,仪表文雅,美观大方,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11.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做令人生厌的姿势和动作。
12.对外接待人员实行挂牌服务,牌上贴照片,写号码、姓名和职务,胸牌要端正地佩戴在胸部的左上方。
四、库容场貌
13.单位的名称牌匾、路牌号等要醒目突出。
14.各种告示、公约、导向图、路标及宣传标语等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张贴或设置在显著位置。
15.各种建筑、道路、排水沟渠等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搞好环境的绿化和美化。
16.保持清洁卫生,不乱堆杂物,库房周围无杂草,垃圾不过夜。库房内要做到门窗干净,商品无尘土,房梁货垛无蛛网。
17.库房、围墙等各种建筑要定期维修、粉刷、油漆;库(场)区内的道路要平坦、规整。
18.商品堆码要科学、合理,货垛不倾斜、纵横要成线,做到整齐划一,美观牢固,并按规定留出通道和五距(墙距、灯距、顶距、柱距、垛距)。
五、劳动纪律
19.准时上、下班,不许无故缺勤。
20.不许在库区内会客、带小孩,不许留外人在库区内住宿。
21.库区内不许随意存放职工私人物品,职工个人必需的日用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
22.工作时间不许吃零食、干私活,不许随便串岗,不许扎堆聊天。
23.不许因点货、记帐以及其他事情而怠慢客户。
六、服务过程的要求
24.班前要检查安全,做好卫生,整理好个人仪容,佩戴好胸章,准时上岗。
25.工作前要将各种所需用具和器械准备好,并认真核查、检验一遍。
26.客户入库,门卫要认真登记,热情接待,对不符合入库手续的客户要讲明情况,并协助办理临时入库证。
27.库房、场地、月台等场所要设立方便易辨的明显标志;库(场)区面积较大的单位,要在大门口设立库(场)分布示意图,或设置义务引导员。
28.当本单位人员和外来人员均需接待服务时,应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接待服务。
29.主动为客户提供方便,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适当延长服务时间,或实行24小时昼夜服务,做到随到随收,随提随付,或预约收货、提货。
30.耐心解答客户的询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满足客户合理合法的要求,帮助客户排忧解难。
31.及时处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32.服务过程中要专注、细心,避免出现差错。
33.注意整个服务过程的安全,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办事,不出责任事故。
34.客户未走完之前,即使到了下班时间,也不得擅自离岗,要耐心接待好最后一位客户。
35.客户离去时要起身相送,热情道别。
36.客户离去后,要将整个服务现场和工作用具收拾整理好,搞好现场的环境卫生。
37.离岗时,要对电源、电器、门锁以及其他重点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外专办发[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签发工作许可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分发,由签发单位编号。
六、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七、原《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
2、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外交部领事司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办证部门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签发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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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申请人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签发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印刷顺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P. R. C. requests that foreign expert presents this Working Permit, along with the invitation letter to have his/her Z visa processed at the nearest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发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章)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P. R. C.
附件2: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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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 │ 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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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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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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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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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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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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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山西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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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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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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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吉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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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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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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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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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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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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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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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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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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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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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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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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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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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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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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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贵州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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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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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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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陕西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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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甘肃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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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青海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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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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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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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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