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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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刷的合格证书;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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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其他法定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海拔高度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综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等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拟订,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规定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以增加劳动强度或者延长劳动时间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二)审核、公布各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监督检查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立最低工资信息网络平台,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投诉者告知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各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重大专项总体组:

  为了进一步完善863计划的管理,加强863计划文档管理工作,863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文档材料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文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技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文档材料指在86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声像材料、照片图表等,包括携带各种资料数据的软盘、光盘等。


  第三条 根据863计划文件材料的特殊性,文档材料分为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文书档案主要反映管理性工作,按年度归档;技术档案主要反映课题(项目)的具体材料,根据文件形成过程,可跨年度归档,也可在课题(项目)执行完后归档。


  第四条 文书档案参照《科技部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进行整理;技术档案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


  第五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分类立卷归档,特殊情况下可按工作的实施阶段分类分批归档。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特别是一些实验数据,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应移交的文档材料应于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到主管部门的档案室。


  第六条 归档文件应完整准确,装订整齐,标识规范,包装妥善。具有档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配置必要的先进技术设备设施,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863计划各管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管理工作。

  1. 在863计划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涉及863计划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资料,由联办为主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

  2. 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中心)、领域办负责的863计划(领域)的规划、计划、财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专利、成果、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及物资设备和在工作中产生的重要文件资料,分别由各有关司局(中心)和领域办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同时将归档文件目录报联办备案。

  3. 各主题和各重大专项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文件资料,由各领域办、主题专家组和重大专项总体组的文秘人员或执行秘书负责立卷归档,经领域办审核并确定密级后,由所在中心办公室统一移交到科技部档案室,同时将移交清单报联办备案。

  4. 课题组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由依托单位负责归档并确定密级,将清单报所属的主题专家组备案。


  第八条 为了避免重复归档,各管理主体应先将准备归档文件的目录清单交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立卷、归档和装订。


  第九条 各管理主体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的查阅和使用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透露归档资料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档案价值的鉴定和销毁程序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863联办负责解释。


附:863计划应归档文件、材料参考目录

重要文件

领导的重要讲话记录(录音)

会议纪要

重要的汇报资料

出版刊物

影像资料

专利数据

计划年度报告

领域战略研究报告

主题战略研究报告

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

战略目标论证意见

课题指南

课题招标建议

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

课题申请书

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专家申明表

评审专家保密协议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信誉档案

申请课题形式审查意见表

课题初审意见表

课题初审综合意见表

课题初审综合排序表

通过初审的课题清单

非共识课题清单

复审专家对非共识课题的署名推荐书。

复审专家对未通过初审的其它课题申请提请复议的推荐书

课题复审评分表

课题复审综合排序表

立项课题和经费概算建议

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

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概算最终建议

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未被批准课题的书面通知

被批准课题的书面通知

课题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评审报告

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

课题任务合同书

保密课题协议书

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验收申请

课题技术报告

课题验收报告

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报告

主题专家组成员述职报告

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

主题专家组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

领域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实施中产生的论文、专利证书(复印件)、图纸等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