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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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63号 2005年7月25日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2005年度市级有关部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市人民政府同省人民政府签订的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参照市政府同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的“西安市2005年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根据2005年计划生育的中心工作,制定比较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不同行业特点、工作基础、工作水平,制定有区别的考核标准。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抽样检查定量分析与综合评估定性结果相结合,平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坚持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同等考核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属地管理活动中,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相协调、相促进、相衔接。
二、考核方法及数据来源
年度考核分为定量指标考核与定性评估两部分。定量考核部分以市年终抽样检查数据计分考核。定性评估是对数据以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综合考评结果。
三、定性评估
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组成评估组,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抽查一定面的基层单位,对该部门的当年计划生育整体工作及重点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四、定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共性指标及评分标准(总分40分)
1.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本系统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定期检查,兑现奖罚得5分,未定期检查、兑现奖罚扣5分。
2.实行计划生育处室负责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并能在基层得到落实得10分。无确定处室和固定专干的扣5分,有工作规范在基层落实不到位扣5分。
3.能督促指导各区县及基层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能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经费预算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二)部门指标及评分标准
1.市工商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严格办理营业执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得15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从业人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能落实对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5分,每发现一例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生育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各集贸市场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得5分,否则不得分。计划生育台账规范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能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在评选先进个体户、优秀私营企业、文明市场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得5分,否则不得分。
2.市公安局。(总分60分)
(1)建立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指导、检查、督促各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和社区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能及时查处破坏计划生育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各类案件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能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溺婴、弃婴等违法犯罪活动得10分,否则不得分。在新生人口、收养人口及迁入人口报户时能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报户人口有关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卫生局。(总分60分)
(1)能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及查验二胎《生育证》、《婚育证明》制度,并将每季度怀孕、生育情况及时通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局得10分。有孕产妇孕检、接生档案但登记不规范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二胎接生未查验《生育证》、《婚育证明》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发现一例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接生未通知医院驻地区县计生局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在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并能在基层得以落实得5分,否则不得分。
(3)无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每发现一例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无假手术证明、无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得10分,每发现一例假手术证明的扣5分,每发现一例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接生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建立二胎引产报告制度。为二胎引产有医学指征鉴定并查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备留复印件)得10分,每发现一例无“鉴定”及“证明”给予引产的,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按要求填写二胎引产个案报告单得5分,否则不得分。
(5)能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分60分)
(1)在再就业社会保障事业中能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家庭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办理外来集体劳动用工手续时,建立先查验其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能督促雇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已办理集体劳动用工手续的单位未落实外来雇用人员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建档及未查验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做好全市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5.市房屋管理局。(总分60分)
(1)能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督促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审核物业管理资质证时,建立查验各物业公司与当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各物业公司能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未成立社区居委会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所辖物业小区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成立社区居委会后,各物业小区能协助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属地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物业小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出租、出售房屋时,建立查验入住外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每季度能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得8分,每少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落实房屋出租户对承租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得2分,否则不得分。
(5)物业小区计划生育台账规范,重点对象“三查”率达到100%得10分,每发现漏登一人扣2分,统计报表少报一次扣2分,“三查”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分100分)
(1)督促市级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得10分,每少一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实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建立综合治理部门每季度联席会及协调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流出人口《婚育证明》发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地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8%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重点对象“三查”率100%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5)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督促、指导区县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提交和反馈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提交、反馈工作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进行流动人口信息提交和反馈工作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6)每年向市政府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向综合治理部门反馈考核评估情况得10分,否则不得分。
7.市民政局。(总分60分)
(1)落实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的组建工作及分管计划生育副主任的设置得10分,否则不得分。落实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宣传晚婚晚育,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每季度能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婚姻登记信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4)按照国家《收养法》办理审批收养孩子手续,建立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制度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5)对实行绝育的痴呆傻人及计划生育贫困户能在经济上给予扶持与资助得10分,否则不得分。
8.市财政局。(总分60分)
(1)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督促区县财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比例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减免的杂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得10分,落实不到位不得分。
(3)督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基层服务站宣传及计划配套装备资金足额到位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4)定期对区县及有关部门责任书中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得5分,否则不得分。
(5)指导督促各区县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乡、村两级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得10分,否则不得分。
(6)能按照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得5分,否则不得分。
9.市建委。(总分60分)
(1)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乡镇、街办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得2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当地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扣10分,每发现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雇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不到位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查验外来人员《婚育证明》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建筑企业年检时,建立查验施工企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制度得30分。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与现居住地签订计生目标责任书的施工企业暂不予年检。每发现一例未按规定办理者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
10.市教育局。(总分60分)
(1)完成在全市中小学中开展性别比调查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在学校中能开展人口与国情教育,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健康》教育课程得10分,每学期每班少于2个课时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3)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免交杂费兑现率达到100%得3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在教师评优和流动中能严把计划生育关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1.市文化局。(总分60分)
(1)市、区县所属单位能落实雇用人员及出租、转让房屋经营者和其雇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得20分,否则不得分。
(2)能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氛围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能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创作演出以“婚育新风、关爱女孩”为题材的文艺活动得20分,否则不得分。
12.市广播电视局。(总分60分)
(1)市广播电台开辟栏目,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健康”一年不少于10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一年不少于6次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电视台保证《人之初》栏目正常播出,并不断扩大收视率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市电视台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婚育新风”、“生殖保健”一年不少于50次,要有“关爱女孩行动”的专题节目得20分,每少一次扣5分,直到扣完为止。
(4)市电视台《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广告一年不得少于5条得10分,每少一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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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调查研究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马洪玲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主题,这是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目标的高度概括,是对审判工作的理性认识,集中反映了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完全符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院的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如何面对新形势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法院主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因此,调查研究是搞好审判工作的一个前提,是法院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各级法院都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一项目标纳入重要日程,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作为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探索搞好调查研究工作的新经验和新途径。笔者就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切身体会,认为搞好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处理好虚与实的关系
  调查研究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虽区别于一线的审判工作,但它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硬性工作,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首先,调查研究工作可以提高干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以及文字综合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其次,调查研究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审判工作的不断提高;第三,调查研究工作还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通过调查研究,对今后一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及着力方向提出预测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可行性参考。因此说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实”工作,必须作为一件“实事”来抓。
  但是,调查研究工作也需要务“虚”。由于调查研究工作并非是一个或几个专职调研人员即能解决的问题,调查研究,调查的是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是新方法、新思路、新对策、 新途径。因此,它需要熟知情况的审判一线全体人员的参与与配合。而当前由于审判工作任务较重,加之很多人对调查研究工作持有偏见,认为审判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工作,是多余的,可有可无的,不乐于或不善于搞调查研究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从务虚入手,首先加大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从思想这一根本上提高干警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之中,这样虚实结合,才能使调研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位,扎扎实实的开展起来。
  二、处理好领导与群众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然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要搞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领导重视、群众参与。首先,领导重视是前提。俗话说羊群走路靠头羊。领导领导,顾名思义,他要起到“领”和“导”的作用,也就是领路和导航人即指引和带领。要搞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重视,所谓领导重视,第一,要领导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即“言传”;第二,要布置到位,检查到位;第三,要领导率先垂范,以身做则,作出表率即“身教”这一点尤为重要,人命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领导以身作则了,群众自然也就重视起来了,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好群众。其次,群众参与是关键,实践出真知。因此,调查研究必须来源于实践。法院的实践,就是一线的审判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单凭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是不行的,调查研究它是一项实践性、体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有各个方位全体干警的参与。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因此说,做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领导重视,群众参与。
  三、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是一项专项工作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全方位工作,既需要具有一定功底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又需要有兼职人员辅助配合,要专兼结合,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首先要发挥专职人员的特长与主脉的作用,发挥其指导、协调以及质量把关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兼职调研人员支脉的作用,调动起各个方位的兼职人员的骨干作用,利用他们熟悉“一线”情况,扎根群众之中的优势,带动起广大干警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使它们成为调研工作伸向各个方面的“触角”,及时对各个方面情况变化产生“反映”。使调研工作不断从“实践”的土壤中吸收营养,补充血液。形成主脉与支脉接通,支脉与血肉相连的脉络贯通血肉相连的调研结构和态势。
  四、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
  审判工作要重视质量,调研工作同样要重视质与量,要质量并重。量是基础、质是关键。
  调查研究工作的目的是指导审判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所以无论是调查、分析还是预测,都要扎扎实实的深入实际,加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切合实际和切实可行的见解,这样才能起到调研工作对审判工作指导和对领导决策的参谋作用。如果调查的情况不实或调研成果脱离实际,使领导的决策失误、对审判工作起不到指导作用,甚至影响或贻害审判工作,那么就丧失了调研的真正作用。因此调研工作要特别注重“质”。但从法院目前的人员情况看,一是机构改革后人员偏少,审判任务过重;二是人员素质和写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使调研文章都能达到要求的标准和水平是不可能的,但是差距是可以靠勤奋来缩短的,只要勤思索、勤动笔、勤写、勤练,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借鉴,调研水平是可以也一定会提高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数量是质量的基础,强调数,也就是强调人人参与,这是保证和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处理好成果与应用的关系
  调研的目的是出成果,成果的目的是应用。因此成果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果就谈不上应用,而应用是成果的目的和归宿。只有成果不能实现转化应用,那成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搞好调研工作首先要注重出成果,出了成果以后,要千方百计的使成果转化应用,成为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或领导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成果都能转化应用,为了减少无用之功,或劳而无功,在开发成果的同时,首先要考虑它的应用价值,它的实用性、指导性,提高成果的转化率,实现调研工作的目的和效率效果的统一。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电视剧语言使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


  三、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请各级管理部门迅速向所辖播出和制作机构进行传达,从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高度,认真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