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6:58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6〕1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政令18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9个月后)和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方能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其它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它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与工伤、医疗保险实行一单征缴。
  生育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政府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如发现类似情况,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生育保险费,经办机构将从欠费下月起停止该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九条 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符合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第十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法定休假天数,如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规定的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二)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松原市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及标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2-07-23

教发〔2002〕25号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部属高等学校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评选后择优申报,参评项目共64项。经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专家组评选,共评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一等奖5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23项(名单见附件)。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努力创新、创优,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名单

民用建筑

一等奖(共5项)

  清华大学设计中心楼(伍舜德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邮件处理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大学新校区图书馆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瑞安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图书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共14项)

  绍兴沈园三期工程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学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游泳跳水馆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电力调度通信仪表修校生产楼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大永谦学生活动中心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莞西城文化广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昆明世博园孔雀艺术广场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曲学院迁建工程综合排演场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狮子山阅江楼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民航学院新区一期工程-图书馆、主教学楼 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学档案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国际影视会展娱乐中心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3号院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8项)

  东莞蛤地小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地税大厦(天目大厦)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剧学院迁建工程教学办公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华娱乐城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大学逸夫科学馆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工业大学主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石油勘探局扬州基地办公区(综合楼、科研楼、实验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威海中韩经济交流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厦门大学芙蓉学生餐厅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学院宿舍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真如寺真如塔              上海复旦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

  南京军区军事医学研究部科技保障综合楼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三食堂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师范教学楼         武汉工业大学设计院

  中国矿业大学高职学院教学楼         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大学第三教学楼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城镇住宅与住宅小区

二等奖(共2项)

  南国花园A、D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网球俱乐部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共1项)

  水仙苑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装饰

三等奖(共1项)

  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

三等奖(共2项)

  宁横公路大成高架桥工程地质详勘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第七中学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公司

道路、桥隧

二等奖(共1项)

  嘉兴市东升路桥梁工程系列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项)

  江鹤高速公路设计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原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新组建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又称“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保持了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原有的法律地位,为日本政府所拥有。根据中国与日本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
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20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