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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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2006-03-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 开户银行登录账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扣缴税款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五、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六、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七、停复业登记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八、 纳税人经营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九、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一)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三)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四)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条件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
十、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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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6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199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报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是国家监督管理全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保监会决定对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含党群工作机构)设置及其变化、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对内部机构负责人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拟设置公司内部机构的方案上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变更、调整时亦同。
(二)各保险公司应将任命的内部机构负责人情况报保监会备案。内部机构负责人变更时亦同。
二、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具体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与监督,联系电话:010-66032420。
三、请各保险公司于4月30日前将公司目前的内部机构设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简历等情况(详见表一、表二)上报我会备案。
表一 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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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人数|主要职责| 内设处室 | 报告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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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关系”指该部门向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报告工作的情况。

表二 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 | | | | | | | |从事金融|从事保险| |
|序号|部门名称|负责人|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称| | |备注|
| | | | | | | | |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从事金融工作年限”一栏含“从事保险工作年限”。各部门正职、
副职均需填写。



1999年4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55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冀政〔2011〕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张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连接京津、沟通晋蒙的交通枢纽。《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张家口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张家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农宅的基础上,优化近郊区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要加强对老城区、宣化、下花园和新区间组团式发展格局的引导,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29.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24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张家口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重点提高城市应对地震、洪涝和地质灾害能力。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大海陀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要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清远楼、鸡鸣驿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七里山、小白山、清水河、洋河等自然山体、水体,加强对城市景观视廊、建筑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突出山水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张家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张家口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张家口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