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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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五年四月八日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

(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其所建设部分不计入用地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条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具体方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事由可以认定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一)用地单位申请报建,市规划部门因规划原因暂停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报建时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外;

(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具体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修建道路等费用,但未兑现修建相应的基础设施,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用地单位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用单位,致使被征用单位阻挠用地单位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五)用地出现权属重叠或权属不清,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第五条 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帐收回。挂帐收回的土地通过政府出让变现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挂帐金额。权益人也可以挂帐金额冲抵政府收取的费用(税金、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除外)或抵偿所欠政府的债务。其中冲抵土地出让金采取先收取后返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闲置土地,以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组织或委托拍卖转让土地的,其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二)用地单位擅自将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应及时函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等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

第七条 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过户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过户的(处置机关已做出处置决定和涉及银行权益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政府不收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与新土地权益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限期开发。

第九条 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六)、(七)项无偿收回土地后,已缴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向土地权益人发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书》,将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土地权益人,并抄送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土地权益人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的,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后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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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有偿出让方式,授予中外合作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以下简称公路),系指1996年9月全线通车的沪宁高速公路东起普陀区真北路曹安路路口、西至安亭外青松立交桥、全长25.874千米的路段。
公路范围,系指公路的通行部分及划拨给合作公司专营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专营权,系指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营、维护的权利。
合作合同,系指中外合作各方于1996年8月签订的合作经营、维护公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公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公路的专营期限为10年,自1997年1月1日起算。
第五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无偿取得公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但在原有管理用房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六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一)对在公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征收公路通行费,但特种车辆除外;
(二)对在公路范围内通行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三)对在公路范围内通行时造成污染的车辆收取代为清洁费。
公路通行费、牵引费和代为清洁费的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定。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按照确定的财务模式调整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调整公路通行费收费口设置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公司专营期间,有权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合作公司调整公路通行费收费口的设置;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无条件地执行。
第八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在公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以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减税。
第十条 合作公司外方在专营期间,按照合作合同中关于合作公司外方投资回报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额,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各方以外的其他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认为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或者抵押给其他方,可以继续履行本办法和合作合同的;
(二)合作公司为履行本办法和合作合同向其他方融资借贷,其他方要求合作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作为抵押的。
按照前款规定发生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转让,并由受让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负责公路的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履行下列维修、养护公路的义务:
(一)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计划,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
(三)定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合作公司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负责公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为协助合作公司做好公路的维修、养护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水、电、通讯等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因公路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公路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性的封闭措施,但应当事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公路的上、下匝道;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封闭公路的上、下匝道,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整段公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封闭整段公路,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公路专营期间的交通管理和路政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合作公司应当配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要求,履行下列与公路范围内车辆通行管理相关的义务:
(一)在公路范围内设置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设施和标志,并视车辆通行情况和疏解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临时性交通标志;
(二)装置用于管理、控制公路范围内车辆通行的设备;
(三)设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落实消防措施;
(四)保持公路的控制中心与上海市公安交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应急救援中心的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权委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公路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巡视、检查公路的维修、养护状况,研究设置有关安全、急救设施,并督促合作公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专营期满后,合作公司的专营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有关专营权收回的办法和收回时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专营期满3年前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专营期满后,合作公司应当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承担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公司的专营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收回专营权,并对合作公司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办法和合作合同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无法继续经营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合作公司的要求,调整对合作公司外方的投资回报额,或者决定提前终止合作公司的专营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合作公司的要求,决定提前终止其专营权时,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作合同的约定,就合作公司财产和资金的处理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合作公司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专营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8日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中国科协 国家民委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中国科协、国家民委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民委:
近几年来,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一半以上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已经解决,部分群众生活明显改善。但是,仍有不少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其中相当一部分属少数民族群众。随着脱贫难度的增大,下一步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攻坚的主战场是少数民族地区。为
了更有效地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一九八六年夏,民政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委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在河北省丰宁等十五个县(市)(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五个)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最近,我们联合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试点工作经验。两年来的实践证明,科技扶贫的
路子对、效益好,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脱贫途径,现在将试点经验向面上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

扶贫是救济工作的改革,科技扶贫是在扶贫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形式。据十一个试点县的统计,在两年的时间内,虽然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近四十万被扶持的贫困户中,仍有二十二万多户脱了贫,其中有不少成了富裕户。暂时尚未脱贫的户,生产、生活条件也都有所
改善。
科技扶贫,不但使大批贫困户脱贫致富,而且使科技知识大为普及。广大科技工作者通过办培训班、科技夜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科技图展、放映科技电影录像等活动,向贫困户传授科技知识,使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了一至二门实用生产技术,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它不仅对
当前贫困户脱贫致富起到了显著作用,而且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战略意义。据十三个试点县统计,两年共有六十多万人次受到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有不少人成为生产能手、农民技术员、科技专业户。这些人又成为“二传手”,把科技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
带动更多的人脱贫致富。陕西省商州市火神庙乡贫困户王学义,通过参加奶山羊培训班,学到催奶技术后,为村里办起了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有三百多人次,使一只羊的日产奶量由十六斤上升到二十四斤,全年产奶四千五百多斤。全村养奶山羊纯收入一万八千多元。同时,由于凡是开展科
技扶贫的地方,干部为群众办了实事、好事,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农民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尊重知识、尊重科技人员、学文化、学技术已蔚然成风。他们说:“家有千金,不如一艺在身”。

两年来科技扶贫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第一、领导重视,各方协作。科技扶贫是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必须有统一领导,各方配合,才能收到成效。河北省丰宁县除科协、民政、民委三家外,还把工、青、妇群众组织和农、林、牧等各行各业都组织起来。落实任务,各尽其力,投入科技扶贫。为了加强领导,还选派了二十
八名科技骨干担任副乡长以上职务。在财力筹集方面,该县把用于农村的资金,统一安排,按原渠道管理,两年来共集资一千三百万元,扶持了三万三千多户,使57%的户脱了贫。
第二、扶贫项目,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注意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各试点县在选择扶贫项目时,都组织科技力量,对当地资源、市场情况、技术条件等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论证,在此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一般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什么合适就搞什么。有些地方还根据自己的条件,
办了些加工业,作为“龙头”,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实践证明,科学论证保证了扶贫效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广泛组织科技力量,为扶贫提供系列化服务。科技扶贫,主要靠科技。所有扶贫项目,自始至终都有科技为它服务。科技力量从哪里来?就是依靠当地各行各业和学会、协会以及各业务部门的科技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技术培训,对扶贫项目考察论证,以及开展良种引进、
品种优化研究、防疫治病等。也有的地方委托高校、研究部门帮助进行专题研究、培训人才。河北省丰宁县动员了二十一个部门、专业技术协会的二千二百多名科技人员,为全县九千二百多户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办各类培训班四千六百多期,接受培训的有二十八万人次。
第四、充分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农村原有一大批各种能人,通过培训,又成长起一批新的生产能手或技术能手。科技扶贫试点县中,以这些人为核心组成的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蓬勃兴起,他们研究生产技术,交流技术信息,对贫困户进行技术指导,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第一
线科技扶贫大军。安徽省临泉县黄岭区盛产大葱,但由于品种退化,产量不高。当地大葱研究会,引进山东大葱与本地大葱杂交,培育出新品种,亩产由一千五百公斤提高到四千公斤以上。像这样的研究会,该县就有九百七十多个。

三年来试点经验说明,开展科技扶贫,花钱少、见效快,是长效措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现有力量和各地情况,决定在现有的十六个试点县基础上(1988年新增乳源瑶族自治县),扩大到一百零五个县。为把这部分县科技扶贫工作搞好,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科技扶贫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收入还比较低,解决温饱问题还是头等任务;非贫困地区,也还有一部分贫困户存在。特别是每年都有上亿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如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中一部分灾民就
可能成为新的贫困户。因此,扶贫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科技扶贫是扶贫工作的一种好的形式,也是改变整个农村经济、文化面貌的一条重要途径。我们希望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用科学技术武装农民,尽
快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各地民政部门、科协组织和民委,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制定科技扶贫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给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使科技扶贫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抓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村科技工作者、技术能人、能工巧匠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技术服务、举办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传授实用技术为主,以实效为目的,搞什么项目培训什么技术,要速成有效,培训形式可灵活多样。争取凡有生产能
力的贫困户都能参加学习,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
(四)在提高经济效益上下功夫。近几年来,民政部门结合救灾,在扶贫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次扩大的范围,重点是民政部门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我们以这些点为阵地,引进先进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之在科技扶
贫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
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国务院已成立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其他地区贫困户的扶持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希望各地民政部门、民委、科协,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科技扶贫工作扎扎实实地抓起来。只要坚持抓下去,就一定会作出成绩,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作出贡献。
附:科技扶贫重点县名单
北京市(1个):密云县*
河北省(10个):丰宁满族自治县*、蔚县、围场县、宽城县、涞水县、盐山县、
平泉县、栾平县、隆化县、迁西县
山西省(5个):临县*、灵丘县、榆社县、汾西县、左权县
内蒙古自治区(1个):敖汉旗*
辽宁省(7个):北票市、凌源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
义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
吉林省(6个):洮南市*、大安县、通榆县、镇赉县、汪清县、珲春县
黑龙江省(4个):泰来县、同江市、延寿县、兰西县
江苏省(5个):泗阳县、响水县、沐阳县、淮阴县、滨海县
浙江省(2个):磐安县*、永嘉县
安徽省(5个):临泉县*、阜南县、广德县、郎溪县、枞阳县
福建省(1个):永定县
江西省(2个):永新县*、修水县
山东省(7个):沂水县*、东平县、临沐县、东明县,茌平县、乐陵县、鄄城县
河南省(4个):濮阳县、长垣县、范县、淮滨县
湖北省(1个):监利县
湖南省(10个):宁远县*、大庸市、桂阳县、石门县、安化县、古丈县、 新田
县、隆回县、辰溪县、酃县
广东省:(2个):乳源瑶族自治县、乐昌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2个):马山县、防城各族自治县
海南省(2个):东方黎族自治县*、三亚市
四川省(4个):宜宾县、巫溪县、云阳县、隆昌县
贵州省(6个):普定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台江县、榕江县、荔
波县
云南省(5个):富宁县*、峨山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陕西省(6个):商州市*、千阳县、勉县、澄城县、平利县、永寿县
甘肃省(6个):甘谷县、武山县、平凉市、西和县、渭源县、临泽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泾源县*
(注:*为原科技扶贫试点县。)



1989年4月24日